讓道 - 馬路三寶

各種 讓道 的三寶行為

2023 看到這一排車陣,都給你們開就好了啊 | 三寶

有時覺得,交流道要上高速公路的車,實在很凶狠。 就算有高速公路專用道,還是很兇猛。 0:00 片頭 0:05 開始 0:15 前方一堆車 0:20 貨車按喇叭 0:27 一直靠右汽車打右轉燈 0:31 貨車打右轉燈 0:33 讓出機車優先道 0:56 片尾

RBX-2705 2023 【RBX-2705】被逼到車子中間快對準邊線, 要去嚕壁了, 還是不舉發, 真棒!!!

有關您檢舉 RBX-2705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TP202307040697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採證(錄影或照片等)資料不齊全,致無法顯示完整違規事實態樣 承辦員警: 中山分局 - 林政宏 連絡電話: 02-2541-4453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3/07/04 07:25 --違規地點:中山區樂群一路與明水路(樂群一路往東, 與明水路交叉路口附近) --違規事實:危險駕駛(RBX-2705 原行駛在中間車道, 過明水路交叉路口後, 以迫近方式迫使原行駛在右側車道的車輛讓道, 使右側車道車道必須急減速並向右避讓) #行車紀錄器 #馬路三寶 #逼車 #中山分局林政宏

2023 行車糾紛當街上演「格鬥擂台」通緝身分曝光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一名24歲的方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二號準備下鶯歌交流道時,與34歲鍾姓男子駕駛的車輛因互不讓道,相互逼車追逐並閃大燈,更在下交流道後,方男上前徒手捶打對方玻璃造成毀損,三個人扭打成一團,過程都被前方行車記錄器拍下,三峽警方獲報前往處理,將三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更發現動手打人的鍾男,竟是地檢署發布的搶奪通緝犯! 三峽警分局指出,三峽警方於29日23時48分許接獲民眾報案,指稱鶯歌區福德一路與鶯桃路口發生打架事件,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所長呂勇穎率員前往查看,發現現場三名男子怒氣沖沖,身上多處受傷,顯然剛結束一場格鬥擂台。 三峽警分局提到,當員警詢問事發經過,雙方都互指是對方的錯,鍾男控訴,他開出租車搭載34歲的黃男,在國道二號往鶯歌方向準備下鶯歌交流道時,當時從內側車道要切到中間車道,輪胎已過車道線,對方的車在後方距離很近,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不斷逼車及閃大燈,對方更直接開遠燈,持續五分鐘左右,在下鶯歌交流道時,他也閃大燈,且與方男對到眼,方男因此追車,追到福德一路與鶯桃路口時,方男趁他在等紅燈時,手伸進車內弄破窗戶,他於是氣不過才下車毆打對方。 三峽警分局說,方男則反控對方,在國道遭鍾男逼車,下國道後他下車與對方理論,將汽車停在對方車輛後方,沒想到對方下來二個人就毆打他,方男坦承有拉破對方車窗,但因為是對方開門時他手剛好放在車窗上,以致玻璃破裂,並稱自己只有防衛沒有出手。 三峽警分局表示,警方初步查看,這場格鬥擂台三人都有受傷,方男臉部受傷,鍾男手腳四肢挫傷及下巴挫傷,黃男則是手部受傷,但雙方礙於面子都不願提出告訴,鍾男更被警方發現他是地檢署發布的搶奪罪通緝犯,當街打架是事實,儘管雙方不願提告,員警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共場所鬥毆等罪,依法移送簡易庭裁罰。至於三人在大馬路上的違規等行為,也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開單舉發,國道上的違規行為,三峽警方也函請國道警察開單舉發,一時衝動的結果,最後得用辛苦賺來的新台幣為自己行為負責!得不償失!

BJK-1922 2023 【BJK-1922】082432|不當駕駛行為|危險駕車||

#不當駕駛行為(危險駕車)(第43條)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43.1.3) #危險駕車 時間:2023年05月22日 上午08點24分32秒 地點:830高雄市鳳山區維武路1號旁 違規車號: BJK-1922(危險駕車) 事因: 行駛在車道上直行,可以從行車紀錄器後鏡頭看到後方左側車道, 汽車駕駛高速駛來,且過程未打方向燈, 然後該車以高速行駛的方式,從左側車道驟然變換車道到我車道, 切換至我車道過程才打方向燈,硬是切入我車道,且一路向右側車道切, 還好我速度慢,不然就相撞了, 違規影像截圖,提供給高雄市警察局處理。

2022 是開車吃頭路還是開車當凶器?

看不懂開小,但路上一堆 台中往彰化經向上路,前方號誌已經轉紅燈,開始減速入慢行,左後方計程車明明可以在後方完成變換車道的動作,卻不知道哪裡來的衝動一定要駛於我左前方以「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變換車道至右方,接續違規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變換車道未正常使用方向燈 未依規定駛入慢車道 (已檢舉)

2022 網路上撿到=.=

網路上撿到=.=",看了內容....這要怎麼相信執法人員可以保障用路人的交通安全!?大家都知道為了拍更廣的畫面,行車紀錄器會採取廣角鏡頭,看畫面就知道那台白車應該差點就要撞到車主了...我不是執法人員,但大家都是有考過駕照的人,這...明明多項違規,變換車道未正確使用燈號及未使用燈號,跨車道行駛,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無壅塞情況下無故未保持安全車距,逼迫使他車讓道!公務人員竟然怕爭議就不舉發!?還要一般平民百姓舉發正確,舉發錯誤也不開單!?這麼被動的執法人員!?所以大家要記得,看到有吵就有糖吃,遵守交通規則是傻瓜!這是執法人員認證的,太神奇了,是吧!?

2021 AVE 3299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您於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編號第RV-00000000000000號交通違規案,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審視所附證據資料,該車違規事實明確,本大隊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

2021 依法嚴辦

影片來源 : 國道公路警察局 只是一個變換車道不成 就連續惡意逼車 這種不顧其他用路人安全的行為 紅斑馬只能替天行道 遇到惡意逼車 不要與對方衝突 蒐證後交給專業的來 -------- 國道公路警察局粉專留言區回應 這件惡意逼車的案件,起因於貨櫃車疑似因安全間隔距離不足,想要強行變換至外側車道不成,當事人雖放慢車速,並且變換至內側讓道,仍讓這部貨櫃車駕駛心生不滿,而開始一連串惡意逼車的行為 . 記得之前貼過惡意逼車的影像,有些人會說一定是當事人做了什麼才被逼車,但紅斑馬要說的是今天就算別人做了什麼,也不能合理化這種惡意逼車的行為,這跟一個擦撞事故就把人打成重傷,又有什麼不同呢!別人駕駛行為不當,你可以來檢舉,而不是做出危險的行為來報復,在車輛高速行駛下,一不小心就容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波及到無辜的人傷亡 . 再次提醒大家,車子不會說話,有時候不要過於放大別人的行為,開車保持心平氣和,真的遇到惡意逼車,不要直接與對方起衝突,可在事後用行車紀錄影像方式,上傳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檢舉專區提出檢舉,檢視查證違規屬實,警方都會依法處罰。 -------- #公共危險外加強制罪 #前段危險駕車開罰加扣牌6個月 #道安講習上好上滿 #後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 #沿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開罰 #任何族群都有不守法的駕駛人 #開車請對得起自己的駕照 -----

2021 老三寶騎車不看路,還一直回頭

常在前個路口看到這台闖紅燈,現在正式認證是老三寶 從後面直接切出來,直接逼你讓道 按喇叭提醒還一直回頭看 看路啦!! 是在回頭三小!!

2021 1100608-新北汐止區東勢街下山方向,想好好騎個車真難,這世界怎麼了?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2020 危險駕駛惡意逼車,高速公路上 Dangerous Driving - Despiteful Tailgating on Freeway

From: 00:23 ~ 02:30 地點:北二高(國道3號南下)大溪往龍潭 DaXi - LongTang, Freeway 3 (Southwards ) 惡意逼車宣導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臺灣地狹人稠,機動車輛數又多,道路環境常考驗駕駛人技術,部分民眾又容易有手握方向盤性格就大變的「路怒症」習性,導致逼車情形時有所聞,為確保個人自身權益及用路安全,在道路上如遇惡意逼車行為,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安全,說明如下: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資料來源: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1216-65925-27.html

BES-7128 2020 【BES-7128】109.05.17 13時~13時30分 左右   黑色BMW 以強按喇叭方式逼迫已先打方向燈且車輪跨越車道的本車讓道,這水準...

另一部由後方行車紀錄器影片可見,該BES-7128 黑色BMW以快速貼近本車方式來到後方,由於後行李箱死角,即使他打了方向燈也導致本車根本無法察覺,況且本車已先倒方向燈,而他卻硬來... 其行為似乎已有違反下列2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2020 鬼火少年路口違規沖上天,兩車深夜搶行撞路邊!
2020 騎乘中間車道被逼車

1.行車紀錄器為廣角鏡頭,距離會比實際的看上去更加靠近 2.該路段(高松路)中線並沒有禁行機車 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能夠再多檢舉個危險駕駛 4.檢舉交通違規並沒有獎金,但是維持良好用路風氣需要你我維護

2019 黃牌重型機車 惡意逼車

並不是機車把手下方或後照鏡上沒有鏡頭就代表沒有行車紀錄器。 13秒~18秒、30秒~42秒、1分30秒~1分40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17秒: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18秒~32秒: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爰此,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分30秒~1分34秒:"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爰此,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2019 苗栗頭屋 三寶日常被逼車

早上10點 3分發生的事 危險駕車 任意以迫近 迫使他車讓道

2019 01_彰化地檢署 x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 將危險駕駛「超速」變「不超速」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時速50無超速(不具結、不負責,卻推翻被告自白超速,並成為事實的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87公里變50公里,創造「守法」假象 警察不給聽影片聲音,企圖掩蓋45公尺「慢」字前有喇叭聲 讓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人,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無剎車、無悔意、無探望,以上檢察官當作沒看到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變「無肇事責任」,終不起訴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刑法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過失」,則以是否具備「注意義務」為前提。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

2019 01_彰化地檢署 x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 將危險駕駛「超速」變「不超速」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不具結、不負責,但是是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創造「守法」假象, 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無肇事責任」。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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