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惡意逼車,高速公路上 Dangerous Driving - Despiteful Tailgating on Freeway

From: 00:23 ~ 02:30 地點:北二高(國道3號南下)大溪往龍潭 DaXi - LongTang, Freeway 3 (Southwards )
惡意逼車宣導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臺灣地狹人稠,機動車輛數又多,道路環境常考驗駕駛人技術,部分民眾又容易有手握方向盤性格就大變的「路怒症」習性,導致逼車情形時有所聞,為確保個人自身權益及用路安全,在道路上如遇惡意逼車行為,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安全,說明如下: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資料來源: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1216-65925-27.html
違規事項
shyejyh
事發年份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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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三寶狙擊手
2020-07-26 17:41:14

這情況實在太讓人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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