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_彰化地檢署 x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 將危險駕駛「超速」變「不超速」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時速50無超速(不具結、不負責,卻推翻被告自白超速,並成為事實的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87公里變50公里,創造「守法」假象
警察不給聽影片聲音,企圖掩蓋45公尺「慢」字前有喇叭聲
讓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人,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無剎車、無悔意、無探望,以上檢察官當作沒看到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變「無肇事責任」,終不起訴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刑法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過失」,則以是否具備「注意義務」為前提。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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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變不超速,87公里變50公里,創造「守法」假象
警察不給聽影片聲音,企圖掩蓋45公尺「慢」字前有喇叭聲
讓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人,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無剎車、無悔意、無探望,以上檢察官當作沒看到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變「無肇事責任」,終不起訴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刑法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過失」,則以是否具備「注意義務」為前提。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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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
短評
三寶狙擊手
2019-09-01 13:51:29
每個人都應該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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