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 - 馬路三寶
各種 突發 的三寶行為
需先強調行車紀錄器影片廣角與現實視角有何差別: 行車紀錄器: 鏡頭拍攝為廣角160度左右,造成影片觀看時前車/後車距離感覺會拉長較遠錯覺,實際現場眼睛目視是為已近緊迫/搶道逼車行為.. 這需說明 一般 檢察官/ 法官 是不會重視 導致 侵占損失權益 說明: 行駛台北汐止大同路二段遭光華公車搶道逼車,公車行為先無視左後內側車道來車,再急踩煞車縮短與我車距離後,強切我車道肇事後社后派出所從推諉,不受理報案現場警署投訴事後反遭惡意開單 4+1張 違規紅單 處理流程: 1汐止社后派出所 行車無故遭光華巴士公車逼車搶道擦撞肇事,報案推諉不受理投訴後反遭不公對待 反遭4+1張 惡意開單 張張要拖垮你 惡行..... (1)末遇突發狀況驟然車道暫停 / 記點3點 罰款18000 吊牌3個月 (2)末遇突發狀況驟然車道暫停 / 記點3點 罰款18000 吊牌3個月 (3)發生肇事 末依規定處理 / 罰款 1000 (4)6個月 記點滿6點 吊扣駕照 一個月 並需參加道安講習 當日 員警不受理報案"毀壞" (公車司機不願負擔 原廠維修理賠 而提告毀壞) 且員警態度不佳 反遭 嗆要報案我先辦你 強制罪 等情 ... 無法報案離開 汐止社后派出所 2警政署 民眾服務中心 推諉不受理 當日派出所門外 投訴警署 員警 推諉 已找不到提供影片有肇事內容為由 不受理報案 態度不佳 等情 (1)e化************** (2)e化************** 3台北汐止分局督察室 當日不受理報案離開派出所 繼投訴警署後再因不受理報案 反遭嗆 要報案先辦我 強制罪 而投訴汐止分局督察室社后派出所員警 處理交通事件 推諉 態度不佳 堅持 不受理報案"毀壞" (公車司機不願負擔 原廠維修理賠 而提告毀壞) 且態度不佳 反遭 嗆要報案我先辦你 強制罪 等情 ... (1)系督************** 4台北士林地檢署 報案"毀壞" (1)檢察官 車禍事件不符合毀壞條件等 ... 以 不起訴 無罪結案 5台北士林地方法院 上訴員警 報復性開單 而有 4+1張 罰單 法官 不予採姓員警行為 維持原判 (1)末遇突發狀況驟然車道暫停 / 記點3點 罰款18000 吊牌3個月 6台北市林高等法院 再上訴員警 報復性開單 而有 4+1張 罰單 高等法官 不予採姓員警行為 維持原判 (1)末遇突發狀況驟然車道暫停 / 記點3點 罰款18000 吊牌3個月 7擬再向上申訴
#不當駕駛行為(危險駕車)(第43條) #危險駕駛 #汽車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時間:2022年09月28日 晚上20點52分16秒 地點:81275高雄市小港區桂華街476號旁 違規車號: 705-Z7(車輛暫停在路中間)(並排停車) AQY-2127(車輛暫停在路中間) 事因: 行駛經812高雄市小港區桂平街61號旁, 前方小客車AQY-2127超過停止線在路中間打方向燈要左轉, 行駛高雄市小港區桂華街476號旁, 一輛計程車,停在車道正中間,同時也併排停車! 讓我車難以通行,不得不讓騎士NAD-1980不得不逆向繞道而行! 影片提供含截圖提供給高雄市警察局處理。
#不當駕駛行為(危險駕車) #危險駕駛 #汽車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時間:2022年09月28日 晚上20點21分37秒 地點:830高雄市鳳山區瑞興路365號旁 違規車號: BDS-6097(危險駕駛) 事因: 行駛經高雄市鳳山區瑞興路365號旁, 前方小客車BDS-6097一路龜速, 以至於後方車輛使用遠光燈警示讓車, 結果該車,不但不讓,還減速並緊急煞車並打方向燈向右, 我只好跟著緊急煞車,怕撞到, 結果該車在待轉區前就停下不動, 我只好繞行, 從行車紀錄器後鏡頭發現,後方車輛因為這台危險駕駛, 已經回堵一段長度! 影片提供含截圖提供給高雄市警察局處理。
跟著導航走返宜蘭卻大逆向 無辜騎士遭撞飛落高架墜10樓高慘死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126/MJEPC76ZLZGN3CMZG7IJZ57NXA/ 台北市環東大道南港往內湖方向,約內湖區成功路上方的大彎道,昨天(25日)深夜10時許,發生一起相當離譜的嚴重死亡車禍,伍女(41歲)駕駛白色休旅車,要返回宜蘭時,跟著導航走,卻不知道逆向上了環東大道,發現前方有車輛行駛過來時緊急閃避,沒想到正面撞到劉男(22歲)所駕駛的黃牌大型重機,導致劉男飛落高架橋,墜落約10層樓高的地面,送醫時四肢嚴重變形,到院後宣告不治,現場還有一輛休旅車遭受波及,詳細車禍已由內湖交通隊介入調查。 據了解,伍女當時駕駛白色休旅車,車上連同駕駛共有4人,來台北遊玩後要開車返回宜蘭,由於路況不熟,跟著導航指示,疑似從舊宗入匝道口上環東大道時,就已經逆向開上去,直到發現前面有車輛開來,才發現逆向上了高架橋,緊急閃避已經來不及,造成嚴重車禍的發生。 警方表示,白色休旅車疑似因為路況不熟,盲目的跟著導航走,才會導致逆向上了環東大道,第一時間閃避正向的休旅車,導致高男(49歲)的休旅車右側後照鏡遭撞毀,車體也有受損,而遭正面撞擊的黃牌重機,車體全毀,劉姓騎士送醫後宣告不治,經由酒測及抽血,三名駕駛都沒有酒駕,第一時間已扣留車輛行車紀錄器,由於伍女逆向行駛,處新台幣600-1,800元罰鍰,全案依公共危險,過失傷人致死罪移送。(突發中心黃仲瑜/台北報導) 延伸閱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43151131.A.F05.html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43155721.A.F76.html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行人交通安全】 國內道路交通環境複雜,行人隨時隨地都要遵守交通秩序,且要注意周遭之人車動態,以防範突發之交通事故。 但是我國行人交通安全觀念不足,常忽視交通法令的存在,不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也嚴重影響其他車輛駕駛人的安全,行人應遵守交通安全守則,以維護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另外,研究發現,在小客車與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幾乎都受到傷害,其中有近半數因而致死,因此有必要提昇「走路文化」,即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上行走,不可任意攀越欄杆,如果沒有人行道,應靠邊行走,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警察的指揮。 #走路不要划手機 #行經路口停看聽 #小心大車內差及視線死角 遠離大車 ◎行人路權之相關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應遵守警察、專用號誌之指示前進。未設置之路段,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小心迅速通過。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5條規定:行人行經鐵路平交道應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 ◎行人違規之罰則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不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0條規定: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強行闖越者,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四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官方網站 http://www.jpy.com.tw 線上客服 http://line.me/ti/p/@yth4650c IG https://www.instagram.com/jpymotorworld 汽車百貨 : https://jpymotor.blogspot.com 汽車改裝 : https://jpymotor.pixnet.net/blog 賴@ ID : @yth4650c 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JPY.WORLD 手機APP商城 http://a.tomeet.net/s/share/22fbfx4fc2b964 提供客戶馬牌、固特異、米其林、普利司通、國內外輪胎保修,鋁圈回估汰舊換新。 各大品牌系列四輪合購➕送 1 免費VIP會員卡申辦(滿$500累積1點紅利,1點折5元)
From: 00:23 ~ 02:30 地點:北二高(國道3號南下)大溪往龍潭 DaXi - LongTang, Freeway 3 (Southwards ) 惡意逼車宣導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臺灣地狹人稠,機動車輛數又多,道路環境常考驗駕駛人技術,部分民眾又容易有手握方向盤性格就大變的「路怒症」習性,導致逼車情形時有所聞,為確保個人自身權益及用路安全,在道路上如遇惡意逼車行為,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安全,說明如下: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資料來源: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1216-65925-27.html
因為最近身體狀況的關係,影片上的比平時更慢... 所以請各位等Az上片的玩家朋友們見諒Orz 今天Az要來把GoPro Labs來做個結束了! 來把剩下來的「時間戳記」和「檔案分割大小變更」講完吧! 這一集是許多把GoPro當作行車紀錄器的玩家都非常期待的一集! 相信有很多人有著用GoPro拍到一些交通違規或是事故想要舉證, 卻發現GoPro的影片沒有時間戳記...只好自己後製... 有些比較龜毛的單位可能還不接受自己後製的時間戳記... 有很多玩家不知道時間戳記功能怎麼操作,該怎麼設定... 沒關係!Az親自示範一次給你看! 也有很多玩家問過「有沒有辦法不要讓檔案分割成好幾個檔案?」 答案是沒有,畢竟這是一個保護機制。 要是當你在拍攝長時間影片時,遇到突發狀況突然中斷錄影... 沒有保護機制自動分割影片的話,整個影片就很有可能毀損且無法觀看。 GoPro原本的機制是4GB分割一段,現在也可以透過Labs的功能來變更切割大小! 可以從4GB切割一段變更為12GB切割一段! 對於一般的玩家而言,12GB是絕對夠用的! 因為Az單次拍片也不會拍到12GB這麼多阿~ 也就等於不會被分割囉! 就讓Az來示範如何去設定吧! Youtube: https://youtube.com/Azmerchannel Facebook 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zmerChannel/ IG-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azmerchannel/ ▼BGM、效果音 ―DOVA-SYNDROME ■http://dova-s.jp/ ―甘茶の音楽工房 ■http://amachamusic.chagasi.com/ ―魔王魂 ■http://maoudamashii.jokersounds.com/ 有任何問題、邀請,歡迎來信: Azmerchannel@gmail.com #GoPro #GoProLabs #GoPro8
另一部由後方行車紀錄器影片可見,該BES-7128 黑色BMW以快速貼近本車方式來到後方,由於後行李箱死角,即使他打了方向燈也導致本車根本無法察覺,況且本車已先倒方向燈,而他卻硬來... 其行為似乎已有違反下列2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