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 馬路三寶

各種 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的三寶行為

TDR-0972 2022 【TDR-0972】- 驟然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2/12/01 18:27 --違規地點:中正二區和平西路一段與羅斯福路二段(和平西路一段,過羅斯福路交叉口後) --違規事實: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驟然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導致後方車輛必須急煞,造成後方機車追撞) ----- 有關您檢舉 TDR-0972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TP202212020354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該車為跨越兩車道行駛,非民眾檢舉項目。又依現行法令未就市區道路明定安全距離為何,係以車輛間可剎停之距離作為認定,因影像中兩車實際距離不明,爰本案駕駛行為難認禮讓與否,尚難認定違規事實,本案不予舉發 承辦員警: 中正第二分局 - 羅嘉彬 連絡電話: 02-2375-1883 ----- 突然硬切然後走在兩個車道中間就不算變換車道!? 這距離看不出不安全!? 這距離怎麼時即禮讓!? #行車紀錄器 #計程車 -----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該車為跨越兩車道行駛" 都看到了難道要跟檢舉項目一模一樣才要開單?!

436-2C 2018 【436-2C】惡意逼車

車號:436-2C #4362C 車種:營業小客車 駕駛姓名: 車隊名稱:大都會計程車(51710) 違規日期:2018/03/17 違規地區:台北市信義區 違規事項: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惡意逼車 極速自動化交通違規檢舉服務 https://www.facebook.com/FixTW/ https://fixtw.com/ 我要匿名爆料違規肇事事件 https://goo.gl/forms/07GYHV0xegUaZEYC3

505-NK 2018 【505-NK】不禮讓行人

車號:505-NK #505NK 車種:營業小客車 駕駛姓名: 車隊名稱:台中無線電計程車(725) 違規日期:2018/03/30 違規地區:台南市中西區 違規事項:不依標線行駛、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不禮讓行人、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跨越雙白實線 極速自動化交通違規檢舉服務 https://www.facebook.com/FixTW/ https://fixtw.com/ 我要匿名爆料違規肇事事件 https://goo.gl/forms/07GYHV0xegUaZEYC3

896-J5 2018 【896-J5】跨雙黃線、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車號:896-J5 #896J5 車種:營業小客車 駕駛姓名: 車隊名稱:怡美計程車衛星車隊(067) 違規日期:2017/11/04 違規地區:台中市東區 違規事項:跨越雙黃實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極速自動化交通違規檢舉服務 https://www.facebook.com/FixTW/ https://fixtw.com/ 我要匿名爆料違規肇事事件 https://goo.gl/forms/07GYHV0xegUaZEYC3 台灣職業駕駛違規肇事資料庫臉書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YellowScourge/

TDC-2962 2018 【TDC-2962】825-9F、 佔用機慢車優先道

「汽車為什麼不能走機慢車“優先”道?」 「你機車騎什麼汽車道?」 車道自助餐真好吃。 車號:825-9F #8259F 車種:營業小客車 駕駛姓名: 車隊名稱:府城計程車數位車隊(1825) 違規日期:2018/02/18 違規地區:台南市北區 違規事項: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佔用機慢車優先道、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車號:TDC-2962 #TDC2962 車種:營業小客車 駕駛姓名: 車隊名稱:全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違規日期:2018/02/18 違規地區:台南市北區 違規事項:佔用機慢車優先道 極速自動化交通違規檢舉服務 https://www.facebook.com/FixTW/ https://fixtw.com/

2016 他被錄下違規 竟用這理由抗罰

北市甘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時,被民眾用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開罰600元,甘男認為民眾並無執法權力,又未經同意擅自錄影,侵犯他的隱私權,主張警方開罰的證據違法,取締無效,打官司抗罰,但台北地院認為,民眾提供錄影證據檢舉,經警方逕行舉發,屬《個資法》合理使用範圍,判甘男敗訴,必須要繳600元罰單,可上訴。 現在不少駕駛都有安裝行車紀錄器,除了自保,避免行車糾紛外,也有人把錄下前方車輛違規的畫面,提供給警方開罰。 台北市一名貿易公司甘姓老闆,去年6月26日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就因被民眾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逕行舉發開罰600元,但甘男不甘受罰,認為檢舉民眾侵犯他的隱私,警方不能以該違法的錄影證據作為開罰依據,因此打行政訴訟抗罰。 甘男主張,他當時開車經和平東路3段準備經莊敬路隧道至木柵,行至同路段分岔路口必須左轉,但當時正好有好幾輛機車行駛在他車旁,他為了超車才變換車道,且那時後方車輛距離他還有30公尺遠,他自認自己沒有妨害他車行駛,且超車後即回歸正確車道,並非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 甘男另強調,檢舉他的人並沒有無執法權力,卻以行車紀錄器沒經過許可,就紀錄他的影像,侵犯他個人隱私權,因此錄影證據違法無效。 法官認為,甘男違規行為明確,警方雖是由民眾蒐證檢舉而獲知,但是在查證屬實後才通知甘男到案,舉發程序合法。至於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紀錄蒐證他人車輛外觀、車牌號碼等資訊檢舉違規,是要識別違規車輛及駕駛人資料,屬《個資法》容許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合法限制,證據取得並無違法,甘男抗辯無理,因此駁回甘男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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