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台鐵 - 馬路三寶
各種 血汗台鐵 的三寶行為
2024
鐵路法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運送契約 第二條名詞定義: 越站乘車:旅客在所持車票、票證所載之有效區間以外乘車。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旅客乘車時,應依規定持用本公司認可之有效票證,並依票證規定或票證記載資訊乘車。未持用有效票證者,應於乘車前依本契約辦理乘車變更或退票。本公司發現旅客無票、持用失效票證乘車者,得拒絕旅客乘車。 前項旅客已進站乘車者,應補收相當票款,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原持用之車票、票證已使用或逾退票期限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辦理退票。補票依以下規定辦理: 第一款:無票乘車、使用非有效期間車票或票證乘車,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五十票價。 第三款:旅客越站乘車(含折回乘車)之行為,於越站乘車、折回乘車區間內按無票規定補票,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旅客拒絕補票,本公司得解除或終止旅客運送契約,或依法移送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