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誌燈 - 馬路三寶
各種 號誌燈 的三寶行為
20220705 紅燈右轉不舉發? 我自己也是停等要右轉的二輪,警察真的是把當我白癡。。。 #大型重機 #黃牌重機 #重型機車 #台灣交通 檢舉進度 查詢案號:111070700158 您於2022/07/07 01:59:10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檢舉本市交通違規事件(檢舉案號111070700158)一節,茲答覆如下: 一、 經審據您所提供之「LAM-7911」號車交通違規影像,因無停止線前畫面,無法確認檢舉車輛是在號誌燈變換時停車或是號誌燈為紅燈後繼續行進而越線,於認定車輛違規尚有疑義將不予舉發。 二、 感謝您關心本市交通環境,爾後並歡迎持續提供建言及指教。 本案聯絡人:林大森 聯絡電話:03-2129756
03:21 這個鬼之左切... 05:55 汽車鬼之右切-沒打燈直接夾殺後方 06:04 機車鬼之右切 08:45 機車鬼之左切切切切西瓜 10:16 我都不知道,路肩變成右轉專用道了,機車優先道呢? 11:53 神秘鑽洞 12:17 只差3cm就撞到了,越站越出來,拜託別跟生命過不去 12:23 下班 12:57 紅線停車*2 13:02 逆向停車... 15:06 紅燈左轉,號誌燈是汽車道,不是機車道 19:00 鬼剪線 22:08 鬼剪線2 22:32 鬼剪線3-三寶飄移法-右邊 22:45 右轉專用道變成左轉 !?-跨越槽化線 23:05 三寶飄移法-左右飄移 25:08 三寶路線-右轉專用道變直行道
開車騎車要小心 酒後不開車 注意各方行車狀況 才不會發生車禍 看完別忘記追蹤本頻道唷!!! 昨(9)日下午2點多,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國慶街口發生一起違規車禍,當時一名林姓男子騎乘機車不顧對向車道是綠燈,竟沒打方向燈就違規左轉,結果和另一輛機車撞上,2人同時慘摔;不料明明違規在先的林男,竟變身「暴走屁孩」,不僅辱罵還推打另名車主,事後更被發現他涉及酒駕,而整個過程都遭拍下放上網路,誇張的行徑引發網友肉搜並群起攻之,逼得他在今(10)日上午7點多終於出面,在臉書PO出道歉文,連說7次「對不起」表達歉意,盼大家原諒他。 事件發生於昨天下午2點多,地點為鶯歌區國慶街和建國路口,事後遭到網友封為「屁孩」的林男不僅酒駕,還不顧對向車道已綠燈,沒打號誌燈就違規左轉,最後撞上一名劉姓機車騎士,2人皆慘摔。林男在事故發生後態度囂張,不斷指控劉男闖紅燈,還大暴走用髒話不斷飆罵,甚至還推打劉男。林男誇張的「屁孩」行徑全遭錄下並放上網路,引發網友肉搜。 今天上午,林男不堪網友的撻伐聲浪,於臉書上PO出道歉文,文中更連說了7次「對不起」,盼大家能原諒他,別再騷擾他的親友。 車禍 車禍2017 車禍現場 車禍影片 車禍實錄 行車紀錄器 交通事故 三寶 car crash 逼車
影片原始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22830e22Hg 10/2 下午3:24分左右,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高雄人都知道,這條路敢併排的,要有一定功力(臉皮),一台賓士打雙黃燈,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下午3點24分報案110,說地址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一台賓士併排停車,我人在現場,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看著手機亂晃亂看大約6分鐘後,編號05078員警,來了,就準備讓車主走,一張都不開,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你來就放他走,我是報案人耶,民眾報案可以放走?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他說這不歸他管,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只說車主在車上,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我當下也不想跟,員警辯論了,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敢那邊違停,警察來放走,還回應~對,我就是要放走,我的天呀,我實在無法接受,到底是我觀念有誤,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我沒薪水,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該編號05078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並記過懲處 我在重申第二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併排停車屬於第56條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再者 民眾打110檢舉 民眾檢舉受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員警到場沒舉發,等同跟吃案沒兩樣,只是吃的大或小輕或重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 我在重申第三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