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察編號05078之我就是要放掉併排停車
影片原始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22830e22Hg
10/2 下午3:24分左右,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高雄人都知道,這條路敢併排的,要有一定功力(臉皮),一台賓士打雙黃燈,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下午3點24分報案110,說地址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一台賓士併排停車,我人在現場,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看著手機亂晃亂看大約6分鐘後,編號05078員警,來了,就準備讓車主走,一張都不開,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你來就放他走,我是報案人耶,民眾報案可以放走?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他說這不歸他管,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只說車主在車上,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我當下也不想跟,員警辯論了,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敢那邊違停,警察來放走,還回應~對,我就是要放走,我的天呀,我實在無法接受,到底是我觀念有誤,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我沒薪水,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該編號05078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並記過懲處
我在重申第二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併排停車屬於第56條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再者
民眾打110檢舉
民眾檢舉受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員警到場沒舉發,等同跟吃案沒兩樣,只是吃的大或小輕或重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
我在重申第三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10/2 下午3:24分左右,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高雄人都知道,這條路敢併排的,要有一定功力(臉皮),一台賓士打雙黃燈,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下午3點24分報案110,說地址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一台賓士併排停車,我人在現場,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看著手機亂晃亂看大約6分鐘後,編號05078員警,來了,就準備讓車主走,一張都不開,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你來就放他走,我是報案人耶,民眾報案可以放走?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他說這不歸他管,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只說車主在車上,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我當下也不想跟,員警辯論了,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敢那邊違停,警察來放走,還回應~對,我就是要放走,我的天呀,我實在無法接受,到底是我觀念有誤,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我沒薪水,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該編號05078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並記過懲處
我在重申第二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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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併排停車屬於第56條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再者
民眾打110檢舉
民眾檢舉受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員警到場沒舉發,等同跟吃案沒兩樣,只是吃的大或小輕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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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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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重申第三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 事發年份
- 2017
短評
三寶狙擊手
2017-10-14 07:52:59
這樣開車很容易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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