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安全距離 - 馬路三寶
各種 保持安全距離 的三寶行為
常見違規記點: 1點:超速、未打方向燈、併排停車 2點: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使用路肩... 3點:闖紅燈、不禮讓行人、危險駕駛行為...等 #不當駕駛行為(闖紅燈)(第53條、第53條之1)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53.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12.06.29 版) https://tinyurl.com/yc7uh3he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Download.aspx?type=Law&ID=40545 時間:2024年05月27日 早上08點44分52秒 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3號旁 違規車號: TDC-5873(08:44:47~08:44:55)闖紅燈 事因: 接近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3號旁, 小黃計程車闖紅燈, 影片提供含截圖提供給高雄市警察局處理。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與第2項之第九款,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提供行車記錄器,警察在此南區濱南路208號北向南 路段並無於一般道路取締地點前100-300公尺處,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與警察攔查之燈號,又將警車躲至在隱蔽處,警察已違反行政程序法「誠實信用原則」,即可能具有得撤銷之原因。尤其如果是交通標誌、標線等設置不完善,又再加上在隱蔽處拍照等行為,即構成舉發程序違法!故請求予以撤銷此罰單!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本集談論到機車的安全駕駛可以分為幾個重要部分: 守法意識: 守法意識是騎乘機車的基本要求之一。駕駛人應該熟悉並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包括速限、路權、信號使用等。尊重交通法規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尊重,也是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尊重。 正確騎乘: 正確的騎乘姿勢和技巧能夠大幅提升駕駛安全性。駕駛人應該掌握機車的操作技巧,包括平穩起步、順暢轉彎、適時煞車等。此外,適當調整座位和掌握平衡感也是重要的技巧。 防禦概念: 機車駕駛人應該時刻保持警覺,具備防禦駕駛的意識。這包括預測其他車輛的行為,保持安全距離,避免盲點,並隨時做好應對緊急情況的準備。防禦性駕駛可以大大減少意外發生的風險。 人身部品: 適當穿戴人身保護裝備是騎乘機車的必要措施之一。最基本的是安全帽,它能保護頭部免受撞擊傷害。此外,穿著厚實的外套、長褲、手套和堅固的鞋子也能有效減輕意外時的損傷程度。 以上四個部分共同構成了機車安全駕駛的重要元素。守法意識保證了行車秩序,正確騎乘技巧提高了駕駛品質,防禦概念降低了事故風險,而適當的人身部品則是最後的安全保障。 安駕課程任意門: https://www.thb.gov.tw/cp.aspx?n=12249 00:00 前言 00:30 什麼是三寶? 01:13 從什麼時候開始 有安駕觀念? 02:55 誰需要上安駕課程 03:39 台灣人最欠缺的觀念 油門煞車的都市傳說 05:44 考駕照 以前 vs 現在 06:20 安駕第一步 07:22 安駕 & 防衛駕駛 08:48 各種車種的安駕 都不同嗎? 09:55 人身部品 也算安駕的一環? 12:01 其他國家對於機車的看法 14:28 車廠所舉辦的安駕 有什麼不同嗎? 15:01 要怎麼找安駕課 15:42 結語 #安全駕駛 #防禦駕駛 #機車安駕 #機車安全 #三寶退散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一名24歲的方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二號準備下鶯歌交流道時,與34歲鍾姓男子駕駛的車輛因互不讓道,相互逼車追逐並閃大燈,更在下交流道後,方男上前徒手捶打對方玻璃造成毀損,三個人扭打成一團,過程都被前方行車記錄器拍下,三峽警方獲報前往處理,將三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更發現動手打人的鍾男,竟是地檢署發布的搶奪通緝犯! 三峽警分局指出,三峽警方於29日23時48分許接獲民眾報案,指稱鶯歌區福德一路與鶯桃路口發生打架事件,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所長呂勇穎率員前往查看,發現現場三名男子怒氣沖沖,身上多處受傷,顯然剛結束一場格鬥擂台。 三峽警分局提到,當員警詢問事發經過,雙方都互指是對方的錯,鍾男控訴,他開出租車搭載34歲的黃男,在國道二號往鶯歌方向準備下鶯歌交流道時,當時從內側車道要切到中間車道,輪胎已過車道線,對方的車在後方距離很近,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不斷逼車及閃大燈,對方更直接開遠燈,持續五分鐘左右,在下鶯歌交流道時,他也閃大燈,且與方男對到眼,方男因此追車,追到福德一路與鶯桃路口時,方男趁他在等紅燈時,手伸進車內弄破窗戶,他於是氣不過才下車毆打對方。 三峽警分局說,方男則反控對方,在國道遭鍾男逼車,下國道後他下車與對方理論,將汽車停在對方車輛後方,沒想到對方下來二個人就毆打他,方男坦承有拉破對方車窗,但因為是對方開門時他手剛好放在車窗上,以致玻璃破裂,並稱自己只有防衛沒有出手。 三峽警分局表示,警方初步查看,這場格鬥擂台三人都有受傷,方男臉部受傷,鍾男手腳四肢挫傷及下巴挫傷,黃男則是手部受傷,但雙方礙於面子都不願提出告訴,鍾男更被警方發現他是地檢署發布的搶奪罪通緝犯,當街打架是事實,儘管雙方不願提告,員警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共場所鬥毆等罪,依法移送簡易庭裁罰。至於三人在大馬路上的違規等行為,也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開單舉發,國道上的違規行為,三峽警方也函請國道警察開單舉發,一時衝動的結果,最後得用辛苦賺來的新台幣為自己行為負責!得不償失!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2/12/01 18:27 --違規地點:中正二區和平西路一段與羅斯福路二段(和平西路一段,過羅斯福路交叉口後) --違規事實: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驟然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導致後方車輛必須急煞,造成後方機車追撞) ----- 有關您檢舉 TDR-0972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TP202212020354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該車為跨越兩車道行駛,非民眾檢舉項目。又依現行法令未就市區道路明定安全距離為何,係以車輛間可剎停之距離作為認定,因影像中兩車實際距離不明,爰本案駕駛行為難認禮讓與否,尚難認定違規事實,本案不予舉發 承辦員警: 中正第二分局 - 羅嘉彬 連絡電話: 02-2375-1883 ----- 突然硬切然後走在兩個車道中間就不算變換車道!? 這距離看不出不安全!? 這距離怎麼時即禮讓!? #行車紀錄器 #計程車 -----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該車為跨越兩車道行駛" 都看到了難道要跟檢舉項目一模一樣才要開單?!
2022年9月14日 台北市新生高架匝道口 A1交通事故前後行車紀錄器影片 由 Wowtchout - 地圖型行車紀錄器分享平台 授權使用 原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bztXCchTg 影片授權/WoWtchout - 地圖型行車影像分享平台 https://linktr.ee/wowtchout ------------------------------------------------------------------------------------------ 章節: 0:00 精采預告 0:17 開頭 1:38 交通法規規定 2:46 如何認定 4:07 分析事故 6:12 心得 ------------------------------------------------------------------------------------------ 以上內容全都於2022年6月1日參照最新的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我走路、騎腳踏車、也騎車、開車。每個用路人都應該被公平對待。 交通工具只是選擇,每種工具都有其優缺點,善用優點來讓效益最大化才是雙贏 誠心希望台灣的交通可以有所改善 希望我的影片可以讓你更了解如何讓交通更好。 ------------------------------------------------------------------------------------------ Kevin MacLeod創作的「Merry Go Slower」是依據 創用 CC (姓名標示) 4.0 授權使用。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來源: http://incompetech.com/music/royalty-free/index.html?isrc=USUAN1100732 藝人: http://incompetech.com/ ------------------------------------------------------------------------------------------ 插圖、截圖、論文使用來源: https://www.irasutoya.com/ ------------------------------------------------------------------------------------------
4/6您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事 (案件編號:RV-2022031900****),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BMG-****號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事項,並檢附採證錄影檔案資料佐證1案。本案經檢視行車影像記錄器資料,因變換車道之「安全距離」實務上無法比照車輛行駛中前、後車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既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認定與您車輛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似嫌率斷,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間之距離,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敬祈見諒。 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您於111年04月08日致本局首長信箱(案件編號DM-2022040800****號)留言意見辦理事,答復如下: 1.有關您對本大隊查處違規檢舉(案號:RV-2022031900****)交通違規提出疑義1案,本案再經檢視您所提供影像,惟依攝錄影資料畫面判定變換車道行車安全距離,囿於拍攝之遠近、角度及以目視判定等因素,其誤差頗大,至多僅為參考,無法替代以實測數據或標線認定之正確性,舉證力尚屬薄弱,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尚請諒查。 2.另查有關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匝道超車及跨越槽化線區行駛等違規情事,本大隊長期以來均積極要求執勤同仁加強取締重大惡性違規,並列為重點督導項目,持續執行是項等違規取締工作。 3.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一名機車騎士2日晚間18時許,行經林口三井OUTLET時,見到一部警用巡邏車行駛期間未開啟後照鏡,且對巡邏車未禮讓行人及車窗隔熱紙過黑表達質疑,機車騎士事後將行車影像上傳臉書的重機車友社團,引發網友討論。 轄區林口警分局獲悉後指出,該車確實為林口警分局警用車輛,員警係執行勤務期間,因該車輛後照鏡為手動開啟,與較新車款發動後會自動開啟不一樣,員警一時疏忽未開啟,將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製單舉發,並加強員警教育訓練,同時提醒員警行車前務必檢視及熟悉車輛各項裝備及操作。 林口警分局說,另未禮讓行人部分,警方檢視民眾行車影像及巡邏車行車記錄器,員警皆有停等禮讓,並與行人保持安全距離,尚無違規;隔熱紙部分則是因員警行車時阻絕陽光照射需求所加裝,加裝之隔熱紙皆符合規定。 林口警分局表示,有關員警違規部分,除依規定製單舉發,未來也將加強員警教育訓練,提醒員警行車前注意檢視及熟悉車輛各項裝備及操作,並遵守各項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