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1年05月13日16點55分,前金區中山二路455號門口附近,車號AZD-501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5-1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131358,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05月11日17點28分,前鎮區二聖路67號門口附近,車號AWR-530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1日17點28分,前鎮區二聖路67號門口附近,車號BEY-173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4月27日17點08分,三民區十全二路5號門口附近,車號AFF-886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4月27日反映(A11104271121)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05日17點25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29號門口附近,車號AZR-813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5-05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050923,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經查111年04月23日18點06分,苓雅區中山一路440號門口附近,車號ABQ-821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4-2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4232197,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04月29日14點28分,鳳山區武慶二路172號門口附近,車號3536-V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來信反應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情事1案,已由本局鳳山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所附相(影)片資料查證後,以該車輛違規屬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舉發該車交通違規行為。
經查111年05月03日17點13分,苓雅區中山二路361號門口附近,車號AQZ-965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11-05-0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030770,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因違規事實不明確(本違規態樣已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可檢舉項目),不宜依您陳述之資訊予以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有關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可參閱https://kcpd-tpc.kcg.gov.tw/Content_List.aspx?n=88C6701104172F8E。 本案聯絡人:劉剛維 聯絡電話:07-3320220(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8時~17時,例假日除外)、07-3353760(24小時即時服務專線)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