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南下47k違規

part I 檢舉結果回信

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影像資料,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16號及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案例,有關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規範,並非單純機械性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判斷,而應參酌具體情形,判斷變換車道之車輛有無阻礙原行駛之車輛先行路權。另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適法性上尚有疑慮,違規事證未臻明確,不予舉發為宜。
二、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本大隊另已責成所屬持續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12鄰高原路370巷181號
聯絡人:交通組 梁培琳
聯絡電話:(03)4116623轉280
傳真電話:(03)4116627
電子信箱:PAYMPM812@h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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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I 檢舉人回信

你們要不要再仔細看看?早上七點多的國道三號內線時速沒有 110 也有 100,還是說保持兩個車身的距離不夠,一定要有標準檢驗局認證的測速裝置才算數?沒關係我就好心一點教你們算

根據高速公路的標線規定,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 公尺」,所以每過一條車道線就走了「10公尺」,很好算。
https://www.freeway.gov.tw/Upload/DownloadFiles/03-%E7%AC%AC%E4%B8%89%E7%AF%87_%E6%A8%99%E7%B7%9A_0907.pdf

我提供的影片中,0 秒時,從該車從我右側車道進入行車記錄器畫面中,至他正「誇過」第「95」條車道線是影片的第「30秒」,我們不用算極速算平均就好,這30秒鐘我的平均行車時速是 0.95 km 除上 1/120 小時,均速 114 kn/hr ,抱歉喔我小小超速了(該路段為國道三號土城交流道43k 以南限速 110 km/hr)。影片中可以看到該車切入我車道之前,我都與前車保持約 30公尺的距離,畢竟尖峰時間車多,要保持該有的 55~60 公尺安全距離有難度,何況如這次我提供的影片,我的「安全距離」就變成了他的「超車距離」,不是嗎?該車跨越車道線進入我的車道時,我只與他間隔一條車道線加一道間隔,剛好十公尺,你們的意思是時速 110 km/hr 只要 10公尺的安全距離嗎?跟我開玩笑嗎長官?

我誠心建議你們重新檢視影片細節,我知道處理這種檢舉很麻煩,我也很不想這麼麻煩還有剪影片下來上傳,但抱歉這是你們的工作,如果所有用路人都遵守規矩,大家行車都會很安全,你們工作也會很輕鬆。或是你們要就讓這個案件結案,我就讓你們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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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II

陳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再次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影片中被檢舉車輛與檢舉人車輛距離最近時約為一組白線之距離,惟無科學儀器檢測出被檢舉人車輛行駛速度(應有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測得速度佐證),因此無法得出法定所應保持之距離,故無法證明一組白線之距離是否符合該被檢舉車輛行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違規態樣。且影片中被檢舉車輛於變換車道時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過程中,後方來車未有出現影響駕駛之狀況發生(如因遭檢舉之車輛,變換車道後緊急剎車或是閃避駕駛之行為),違規事證未臻明確,本案暫不予以舉發;倘若有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敬請提供本大隊依法辦理。
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二、另已責成所屬加強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信詢問。感謝您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順心平安。
違規事項
超速
事發年份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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