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失敗....

交通違規案,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檢視影像資料,因變換車道之「安全距離」實務上無法比照車輛行駛中前、後車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因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間隔之行為難認有據,又行車速率之認定,需經由濟部標準檢驗局或指定機構檢驗合格儀器測定之車速;另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案例,既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及鏡頭廣角之度數等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間之距離,如進而舉發似嫌率斷,爰基於舉發明確性原則,本案不予舉發為宜。
事發年份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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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W7 2023 【6512-W7】11   三民區十全二路91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2年01月19日11點09分,三民區十全二路91號,車號6512-W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1月19日反映(A11201190733)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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