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中指哥,我們法院見

違規事項
逼車 違規 行車紀錄器 中指 公然侮辱 AD1080
事發年份
2017
相關影片
2019 檢舉失敗....

交通違規案,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檢視影像資料,因變換車道之「安全距離」實務上無法比照車輛行駛中前、後車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因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間隔之行為難認有據,又行車速率之認定,需經由濟部標準檢驗局或指定機構檢驗合格儀器測定之車速;另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案例,既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及鏡頭廣角之度數等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間之距離,如進而舉發似嫌率斷,爰基於舉發明確性原則,本案不予舉發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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