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2年02月20日20點39分,前鎮區瑞北路39號,車號BJN-577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2月20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這樣開車太不負責任了
@owlfuko
@Wang-nan
@PoemOfBikers
@spark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