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0年12月01日17點31分,前鎮區二聖路與公正路口附近,車號1585-XL,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2月02日郵件所提案件,茲查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舉證資料查證後,違規屬實,將依相關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 二、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這樣開車太沒規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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