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1年01月13日17點10分,苓雅區青年二路11號門口,車號BFB-359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1-1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1131147,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言。 本案聯絡人:簡應欽
這情況實在太讓人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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