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 馬路三寶
各種 訴訟 的三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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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車損求償實例(無折舊) 車禍事故向肇事者求償車輛維修費用時,必須扣抵折舊,是法院行之有年的見解。雖然其適用結果,極為不合理,但在目前的司法實務運作下,很難奢望它會自我改變,唯一的途徑,大概只有透過修法。 那在還沒有修法前,被害人一方有什麼方法,來儘量避免計算折舊所帶來的損失呢? 先前小雄律師曾在「車損如何求償」的影片中做過說明,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來規避。 第一種是以超過5年以上的舊零件來維修。此時便沒有以新代舊的不當得利問題,故無需計算折舊。 第二種則是將事故車輛作處分,請求價差損失。此時同樣沒有以新品替換舊品維修的情形,所以不會計算到折舊。 而剛好小雄律師手邊有一件,採行第二種方式的案件,不久前判決確定。所以今天便要用這個案例,來讓觀眾朋友瞭解,這種案件在訴訟上是如何主張。 訂閱我的Youtube頻道 :https://bit.ly/2BH1FEy 更多影片: 【小雄律師】109年車禍和解處理分享(下) https://youtu.be/I6ZxuPWccso 【小雄律師】109年車禍和解處理分享(上) https://youtu.be/y5D1bgqMqOI 【車禍案件實例】公司薪水照給,還能要不能工作損失!? https://youtu.be/4kXtjtgJaH4 【小雄律師】肇事逃逸 https://youtu.be/iEp_wrsG664 【小雄律師】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https://youtu.be/ONxKRpiBHXA 【小雄律師】肇責分析—直行車與轉彎車 https://youtu.be/jN7A3xJ6JTY #折舊#調解#肇事逃逸#原廠維修#假扣押#鑑價#交易性貶損#天書 #權威車訊#價差損失#行車事故鑑定
苗栗縣鍾姓男子今年3月深夜騎機車在竹南鎮街頭,3分鐘內因逆向行駛等違規,警方連開7張罰單,第8張罰單拒絕酒測,經強制抽血鑑驗,酒精濃度超標又遭法辦,他認為違反比例原則,及一罪不二罰,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鍾男今年3月27日深夜11點26分在竹南鎮違規逆向行駛,遇員警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3分鐘過程未使用方向燈轉彎等,警方舉發7項交通違規,3月27日深夜11點47分攔查到鍾男,又拒絕酒測,再開1張罰單,前後8張裁罰19萬5700元,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認定屬實。 最後1張拒酒測罰單,員警告知鍾男權利,鍾男表明拒測,隨員警回派出所,警方相關測試觀察紀錄表均不合格,報請檢察官並獲同意,強制抽血檢驗,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呼氣酒精度值每公升0. 47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苗栗地檢署偵辦,程序並無不合。 鍾男不服8張罰單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受到警方驚嚇、逼車追逐影響,才無法正常騎車,並非故意違規,警方短短3分鐘連續開出7張交通違規罰單,違反比例原則,且事實上他也酒測了,一罪不二罰,訴請撤銷原處分。 法官調查,警員依法攔查鍾男機車,且已鳴笛示意,後續警員按鳴喇叭,以麥克風、擴音器要求靠邊停車,鍾男均未停車,分別有逆向、轉彎未使用方向燈等違規,雖相隔時間不久,社會一般第三者依自然觀察,可明確區隔數個行為,且危害不同用路人安全,自應分別處罰。 此外,鍾男因拒絕酒測的處罰,與酒後騎車經警報請檢察官核發強制鑑驗許可書,而接受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測得結果酒駕超標所犯公共危險罪,所受處罰不同,違規態樣迥異,違背法律規定也不相同,保護法益有別,不適用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苗栗縣鍾姓男子今年3月深夜騎機車違規,警方一共開了8張罰單,他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駁回。圖/本報資料照片 ...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kqbL__vr05chh0NkkgryMg?sub_confirmation=1
簡介:何謂檢舉達人與檢舉魔人?台灣目前的交通案件檢舉數量有多少?目前有大量交通違規案件氾濫,民眾之檢舉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協助政府檢舉不法vs.製造社會問題?是否真的有解決問題?可能產生的問題有那些?微罪不罰問題如何突破,是否又應該修法呢? 李振光警官帶您更全面了解檢舉達人的功與過! 相關資料: 一、檢舉心態 【正面】:1.正義感 【負面】:1.報復性、2.被逼車、3.氣警察、4.忌妒人、5.違停擋路、6.龜速擋車 7.獵人心態、8.爭排名氣、9.計程車搶生意、10.查證交通設施、11.冤枉被檢舉人申訴、行政訴訟 二、近3年全國檢舉件數: 106年291萬9,281件 107年317萬452件 108年391萬4,742件 三、近3年警察機關針對檢舉交通違規舉發件數(舉發率): 106年舉發204萬9,431件(舉發率70.20%) 107年舉發234萬8,095件(舉發率74.06%) 108年舉發299萬7,188件(舉發率76.56%) 四、近3年警察機關受理檢舉案,經審查不予舉發案件: 106年86萬9,850件 107年82萬2,357件 108年91萬7,554件 五、臺北市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說明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 (1) 法定禁停範圍→繪設紅線(交岔路口10公尺、消防栓等) (2) 其餘部分→繪設黃線(可臨停) 2.針對主要幹道部分: (1) 104年:紅線每隔100~150公尺改黃線 (2) 107年:主要道路離峰時段開放臨停 3.針對鄰里巷弄:鄰里交通環境改善執行計畫 (1) 標線型人行道劃設、(2) 禁停紅黃線標線調整、(3) 汽機車格位規劃、(4) 機車退出騎樓
有民眾被檢舉行駛内側車道左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7款規定事證明確,遭處600元,因其法律認知跟實際差很大,警方也只能提醒所有駕駛人小心注意,否則吃虧的一定是自己。 據悉,有駕駛人開車沿內側車道行駛,因內側車道是左轉專用車道,他見綠燈就開車直行,遭檢舉被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48條1項7款,處600元罰鍰,這位駕駛人收到紅單後,覺得很冤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法院判決敗訴。 法界人士表示,依法不論車輛有無擋到後方要轉彎車輛,只要是在轉彎專用道上直行都是違規的,警方就可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最高可處1,800元的罰鍰,許多民眾根本不了解交通規則,就這樣直直駛,現在人的車上大部份都有行車紀錄器,違規畫面就這樣全部都被錄下來。 法界人士指出,路口如有轉彎專用箭頭燈號,駕駛人則應依箭頭燈號指示行駛,否則警方可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罰,另轉彎車輛走直行車道轉彎,已違反第48條1項4款「在多車道左右轉彎不先駛入內外車道」之規定,同樣也要吃上600元罰單,警方也呼籲駕駛人循規「道」矩並注意燈號,勿為一時之方便,反而吃上罰單,除影響行車秩序外,甚至容易肇事。
事發時間:2019-04-14 18:08 事發地址:遠雄U-Town B4地下停車場 C32停車位附近 事發經過:( [ ]括號內的時間點為行車記錄器的時間) 00:00 [6分58秒] - 我停車在等待前方2輛車停車 00:12 [7分09秒] - 對向RAV4 (AXC-9067) 看2輛車一停進去,直接開到我的前方(她事後的說法是說沒看到轉彎處有車在等所以一直前進,我也是無言) 00:26 [7分24秒] - 她終於發現沒辦法再前進於是倒退,影片中可以看到她倒退停下來後,右方還有不少空間且輪胎還沒往右打 00:35 [7分32秒] - 我看前方停車車輛已熄火沒有要再調整停車位後,便試圖儘量往我的右前方轉 00:40 [7分38秒] - 再往左方打儘可能創造我後方的空間讓她比較好轉出去(影片可以看到,我已經儘量往前大約1個行人的空間),並停下來等她過 00:42 [7分40秒] - 我怕她是三寶亂開,所以我轉彎同時有開窗注意她車的位置,結果我看她的車似乎還沒完全右彎到底便同時在前進(大約00:43秒處注意後鏡頭柱子上的燈型,正常她應該有右轉,燈形會往右跑才對,結果她的燈形往左,也就是往我車子方向過來,且同時在前進,燈形愈來愈高) 00:45 [7分42秒] - 我就說:「X腰!! 喂妳幹嘛前進啊?」,剛說完她就從我後門和後輪拱擦過去,還繼續開走(她說車內有小孩很吵沒聽到擦撞聲) 00:52 [7分49秒] - 我才按喇叭示意,後鏡頭拍到她似乎慢了一下又繼續開 01:00 [7分58秒] - 我看她沒有停下來的意思準備轉出去,才趕緊上前去攔車(她還怪我為何敲她車窗,我想說你連撞到還有我按喇叭都沒聽到了,我不去敲妳,妳會知道你已經肇事了嗎?是要多一條肇事逃逸?) 事後她也不敢提供行車記錄器資料給警方(明明車上有裝卻說沒有接線),重點是她車上有個操著大陸口音的人下來就狂吠,搞得好像是我去撞她們一樣,我只好將這個三寶駕駛 (AXC-9067)公諸於世,以後大家看到這輛車要閃遠一點。 事發後處理,供大家參考: 0. 若在一般道路上,則先放三角警示標記 (不然多吃一張罰單) 1. 若無影響交通勿移動車輛,自行拍照或錄影採證,若有影響交通,則雙方錄影確認車故車輛位置,畫線存證 (或調閱現場監視器) 2. 報警 (由於私人室內停車場非道路管理條例範疇,無法提供三聯單,保險人員需向警方窗口索取資料) 3. 聯絡保險公司,確認保險事宜 4. 到警局進行筆錄並擷取行車記錄器資料 5. 聯絡汽車保養廠理賠部門並提供保險人員窗口,以便確認進廠鑑定維修部位、時間與維修費用 6. 若保險有代步車輛,要先預約好,以免車留廠後沒車可開 (一般事故代步車一個保險年度僅提供7天,所以若需維修多處,就要另想辦法) 其實我保三年乙式全險,如果我沒發現被擦撞了,有相關資料保險公司自撞也會理賠,總之有保險就是報警備案囉! 補充資料:若有傷亡,則可斟酌進行下列民事過失傷害賠償(感謝車友社團內諸多法律高手建議指教) 1. 順序:和解 =》調解 =》過失傷害刑事偵查庭 =》刑庭 =》民庭求償 2. 求償內容:就醫費用、工作損失、營業損失(營業用車)、精神賠償則是法官心證空間 (若真有受到影響,要到醫院開醫生證明) 3. 罰責賠償:民事賠償依肇責比例(但法官有心證空間、不一定完全照比例),刑庭事偵查庭只要有肇責過失傷害幾乎都會成 4. 原則是照順序跑,都沒辦法了才上法院,不然法官會認為你是刁民,對判決就不利了 5. 不管發生什麼事,先報警就對了!不然雙方口頭說沒事離開,被肇事一方若有證據,可能反過來加一條肇事逃逸 6. 若真的不幸上法院,律師費(4~6萬起)自已吞,政府訴訟費由敗訴者付擔
10/2 下午3:24分左右 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 高雄人都知道 這條路敢併排的 要有一定功力(臉皮) 一台賓士打雙黃燈 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 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 下午3點24分報案110 說地址 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一台賓士併排停車 我人在現場 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 看著手機 亂晃 亂看 大約6分鐘後 編號05078員警 來了 就準備讓車主走 一張都不開 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 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 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 你來就放他走 我是報案人耶 民眾報案可以放走? 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 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 他說這不歸他管 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 只說車主在車上 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 我當下也不想跟 員警辯論了 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 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 敢那邊違停 警察來放走 還回應~對 我就是要放走 我的天呀 我實在無法接受 到底是我觀念有誤 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 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 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 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 我沒薪水 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 (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 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 (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 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 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 該編號05078員警 是否有圖利?職之嫌 並記過懲處 10/2 除了110 我還有打去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請查明原因並懲處 至今還沒有人 給我回應 請問是官官相護?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不相關人等 別在一旁消毒)※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 酸民們 說我吃飽沒事幹 或是說我正義魔人~都可以~ 我就當那個罪人吧 因為只是酸民們 還沒遇到 自己的家人或朋友 被違規車輛 害的車禍 綠燈直行被違規車 撞斷手 綠燈直行被不打方向燈的人撞斷腳 綠燈直行 被後方跨槽化線 雙黃線 雙白線 的廢物撞斷前後十字韌帶 外家開刀兩次休養半年 車禍沒錢賠 事發前 一張嘴 事發後 我沒錢 真多廢物 我的存在就是 見一個檢舉一個 我工作讓我見識很多 人自私的一面~ 再說一次沒違規 沒傷害 酸民們繼續活在自己自私的世界吧 違規一下當然不會死 因為死的是別人 因為你 和你家人 朋友都很健康 平安的活著 每參與一次車禍 我就更討厭違規者 我想是違規魔人不會懂的啦 每件車禍都經歷約1年 事情發生了 我有時間處理 但你們有嗎? 我手上還有四.五件還在訴訟中的!!! 每件車禍處理不是每件都這麼順利 但重點就是沒違規 沒傷害 這句話很簡單 但講幹話的人 永遠不會了解啦 復健的痛苦 車禍的陰影 家人.愛人的負擔與擔心 違規達人 永遠不會懂 唯一方式用罰單教育 我也有朋友是警察 也有認識熱血的警察 請老鼠屎混薪水的警察 別抹滅那些認真執勤的警察 我在重申一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北市甘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時,被民眾用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開罰600元,甘男認為民眾並無執法權力,又未經同意擅自錄影,侵犯他的隱私權,主張警方開罰的證據違法,取締無效,打官司抗罰,但台北地院認為,民眾提供錄影證據檢舉,經警方逕行舉發,屬《個資法》合理使用範圍,判甘男敗訴,必須要繳600元罰單,可上訴。 現在不少駕駛都有安裝行車紀錄器,除了自保,避免行車糾紛外,也有人把錄下前方車輛違規的畫面,提供給警方開罰。 台北市一名貿易公司甘姓老闆,去年6月26日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就因被民眾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逕行舉發開罰600元,但甘男不甘受罰,認為檢舉民眾侵犯他的隱私,警方不能以該違法的錄影證據作為開罰依據,因此打行政訴訟抗罰。 甘男主張,他當時開車經和平東路3段準備經莊敬路隧道至木柵,行至同路段分岔路口必須左轉,但當時正好有好幾輛機車行駛在他車旁,他為了超車才變換車道,且那時後方車輛距離他還有30公尺遠,他自認自己沒有妨害他車行駛,且超車後即回歸正確車道,並非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 甘男另強調,檢舉他的人並沒有無執法權力,卻以行車紀錄器沒經過許可,就紀錄他的影像,侵犯他個人隱私權,因此錄影證據違法無效。 法官認為,甘男違規行為明確,警方雖是由民眾蒐證檢舉而獲知,但是在查證屬實後才通知甘男到案,舉發程序合法。至於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紀錄蒐證他人車輛外觀、車牌號碼等資訊檢舉違規,是要識別違規車輛及駕駛人資料,屬《個資法》容許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合法限制,證據取得並無違法,甘男抗辯無理,因此駁回甘男請求,可上訴。(
今天開車遇到一台機車,把馬路當自家開的都不看來車的,從加油站直接切過來,還好我有長眼睛,不然就撞在一起了。強烈建議開車的朋友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像這種狀況要是撞在一起誰賠誰都很難說。不要自認為自己開車不會撞到人,不要以為別人來撞你的車就是對方要賠錢,在法官面前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沒有證據講的所有話都是廢話。 經驗談: 有一次;貨車開出去從內線右轉【大車可以內線右轉】,貨車剛啟動轉彎很慢被一台賓士車從後面撞上來,事故後賓士車主要求我方賠償20萬【X~~被你撞還要我陪你錢,天理何在?】,上調解委員會調解,我方無違規,又在自己內側車道上,照片上很明顯顯示賓士車由外車道撞到內車道貨車右方,經調解我方不打算陪賓士車主一毛錢【沒錯陪個屁】,但賓士車主軟下來說好歹也幫他出個5萬,不然來調解就沒意義了,若不出5萬就上法院。之後;我方決定賠給賓士車主5萬【5萬可以買幾台高檔行車紀錄器】,我方律師說:上法院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我方多少都會承擔些許責任,加上打官司的訴訟費會不划算,建議我們讓步【證明這個世上是沒天理的】。 最後;不要以為自己開車不會撞人就沒事,有時候被人撞也是要賠錢的,所以我才會強烈建議朋友們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不要像我一樣省小錢賠大錢,會很X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