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2年01月07日16點56分,前鎮區武慶二路60號,車號ATZ-378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1月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這樣開車真是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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