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1年01月24日17點16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99號號門口附近,車號1335-VA,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1月2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真希望大家能安全駕駛
@PoemOfBikers
@sparklo
@Wang-nan
@owlfuk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