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1年05月12日17點34分,前鎮區武慶一路與瑞隆路口,車號AJA-571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這種駕駛行為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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