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1年03月13日11點59分,新興區中山一路14號門口附近,車號BJQ-537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3-1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3131269,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
這種駕駛方式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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