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以及未打方向燈均不予舉發,車旁尚有車輛? 知不知道機車是前車 汽車是後車? 汽車已行駛近四條黃虛線,我還得停車禮讓他是嗎? 在該汽車經過窄橋時我已減速讓行,我讓行不代表他可以沿路逆向啊? 是不是對向道的機車不讓他超車,汽車就可以一直逆向? 就算窄橋完回原車道也必須打方向燈,什麼叫未完全跨越車道? 不愧是三峽分局什麼都不予發,怪不得跨縣市買宵夜,正確行駛的駕駛人都是該死。
這樣的行為真是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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