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2年01月13日17點56分,前鎮區永豐路47號,車號AQQ-161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1月13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開車不能這麼不守規矩
@owlfuko
@Wang-nan
@PoemOfBikers
@spark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