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1年02月09日17點15分,前鎮區中山三路與正勤路口附近,車號BFV-1331,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2月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大家要有交通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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