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D3】職業小客車連續違規,車號
大都會衛星車隊,編號:52107
計程車車牌號碼:500-D3
連續違規事項:
1.在北平西路與重慶北路一段路口:從左側切道右側未打方向燈(已舉發)
2.在過忠孝西路一段至重慶南路一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已舉發)
3.在開封街一段路口:未禮讓行人穿越道路
計程車車牌號碼:500-D3
連續違規事項:
1.在北平西路與重慶北路一段路口:從左側切道右側未打方向燈(已舉發)
2.在過忠孝西路一段至重慶南路一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已舉發)
3.在開封街一段路口:未禮讓行人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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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4/6您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事 (案件編號:RV-2022031900****),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BMG-****號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事項,並檢附採證錄影檔案資料佐證1案。本案經檢視行車影像記錄器資料,因變換車道之「安全距離」實務上無法比照車輛行駛中前、後車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既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認定與您車輛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似嫌率斷,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間之距離,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敬祈見諒。 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您於111年04月08日致本局首長信箱(案件編號DM-2022040800****號)留言意見辦理事,答復如下: 1.有關您對本大隊查處違規檢舉(案號:RV-2022031900****)交通違規提出疑義1案,本案再經檢視您所提供影像,惟依攝錄影資料畫面判定變換車道行車安全距離,囿於拍攝之遠近、角度及以目視判定等因素,其誤差頗大,至多僅為參考,無法替代以實測數據或標線認定之正確性,舉證力尚屬薄弱,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尚請諒查。 2.另查有關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匝道超車及跨越槽化線區行駛等違規情事,本大隊長期以來均積極要求執勤同仁加強取締重大惡性違規,並列為重點督導項目,持續執行是項等違規取締工作。 3.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短評
三寶狙擊手
2018-03-24 12:07:06
大家要注意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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