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1年05月12日17點13分,新興區中山二路與青年二路口附近,車號AWW-090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5-12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121084,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這種行為真是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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