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哉OPPO 經查111年07月07日17點26分,前鎮區永豐路105號門口附近,車號BAF-670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7月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依據交通部108年6月26日交路字第1085007741號函「交通違規併排停車之認定標準」,本案(未達併排違規停車違規態樣)舉發恐有爭議,如有發現違規請撥打110由警方到場依其違規態樣舉發,為避免誤判,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23條規定,為免引起爭議,本案不予舉發。
這情況實在太讓人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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