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0年12月06日16點55分,前鎮區三多三路205號門口,車號BGF-060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2月0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這情況實在太讓人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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