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您於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編號第RV-00000000000000號交通違規案,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審視所附證據資料,該車違規事實明確,本大隊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
安全駕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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