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已經本分局審視完畢,惟經檢視所檢附之舉證資料尚難以判斷違規事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本分局不予舉發。如有其他更有利之證據影像請補正,補述時請務必敘明「案件編號及車牌號碼」,俾利本分局舉發事宜辦理,感謝您對警政工作的關心與協助。
這樣開車太不負責任了
@PoemOfBikers
@Wang-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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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k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