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A-0781】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已舉發)

2023/05/03 PM13:09 新北市中和區 橋和路與中山路二段路口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23/5/3 下午 04:16:19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120503161609582439,經檢視所提供的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3/05/03 13:09
違規地點:中和區橋和路與中山路二段路口
違規車號:MPA-0781
違規類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處罰(42條)
違反法條:第42條第0項第00款

處理情形:製單舉發。

承辦人:劉金順

承辦人電話:(02)29264110

中和分局信箱:https://www.police.ntpc.gov.tw/sp-BM00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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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項
未打方向燈
車牌
MPA-0781
事發年份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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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運送契約 第二條名詞定義: 越站乘車:旅客在所持車票、票證所載之有效區間以外乘車。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旅客乘車時,應依規定持用本公司認可之有效票證,並依票證規定或票證記載資訊乘車。未持用有效票證者,應於乘車前依本契約辦理乘車變更或退票。本公司發現旅客無票、持用失效票證乘車者,得拒絕旅客乘車。 前項旅客已進站乘車者,應補收相當票款,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原持用之車票、票證已使用或逾退票期限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辦理退票。補票依以下規定辦理: 第一款:無票乘車、使用非有效期間車票或票證乘車,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五十票價。 第三款:旅客越站乘車(含折回乘車)之行為,於越站乘車、折回乘車區間內按無票規定補票,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旅客拒絕補票,本公司得解除或終止旅客運送契約,或依法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短評

三寶狙擊手
2023-05-13 1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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