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111年04月19日17點19分,苓雅區三多二路343號門口附近,車號5371-K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4-19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4191319,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這種駕駛方式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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