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轉承辦人,有關7922-S3號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行為,經檢視內容(1.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八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2.因你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因無行車速度(需經科學儀器測得之數據)及有無致車道堵塞情形之狀況,依據本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事項第七點,並經你閱讀及同意,本局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1項第4款(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規定,不予舉發),所以,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這種駕駛行為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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