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馬路三寶

各種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的三寶行為

MCT-9938 2023 【MCT-9938】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已舉發)

2023/01/09 PM13:09 新北市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86號旁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23/1/9 下午 09:33:47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120109213308799775,經檢視所提供的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3/01/09 13:09 違規地點:板橋區中山路1段186號旁 違規車號:MCT-9938 違規類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處罰(42條) 違反法條:第42條第0項第00款 處理情形:檢視附件,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 承辦人:陳思儀 承辦人電話:(02)2957-4112 海山分局信箱:https://www.police.ntpc.gov.tw/sp-BMAgree-1-12.html 本郵件由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TDN-0812 2023 【TDN-0812】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已舉發)

2023/01/09 PM13:10 新北市板橋區 中山路二段34號旁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23/1/9 下午 09:36:57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120109213608799795,經檢視所提供的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3/01/09 13:10 違規地點:板橋區中山路2段34號旁 違規車號:TDN-0812 違規類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處罰(42條) 違反法條:第42條第0項第00款 處理情形:檢視附件,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 承辦人:陳思儀 承辦人電話:(02)2957-4112 海山分局信箱:https://www.police.ntpc.gov.tw/sp-BMAgree-1-12.html 本郵件由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AUR-1216 2023 【AUR-1216】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已舉發)

2023/01/09 PM13:12 新北市板橋區 中山路二段240號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23/1/9 下午 09:41:12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120109214108799831,經檢視所提供的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3/01/09 13:12 違規地點:板橋區中山路2段240號 違規車號:AUR-1216 違規類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處罰(42條) 違反法條:第42條第0項第00款 處理情形:檢視附件,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 承辦人:陳思儀 承辦人電話:(02)2957-4112 海山分局信箱:https://www.police.ntpc.gov.tw/sp-BMAgree-1-12.html 本郵件由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AXH-8397 2023 【AXH-8397】轉彎未打方向燈 (已舉發)

2023/01/09 PM14:35 新北市汐止區 新台五路一段與大同路一段口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23/1/9 下午 09:46:49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120109214608799873,經檢視所提供的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3/01/09 14:35 違規地點: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與大同路一段口(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違規車號:AXH-8397 違規類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處罰(42條) 違反法條:第42條第0項第00款 處理情形:違規明確,依規定舉發。 承辦人:陳煒恩 承辦人電話:(02)2694-2819 汐止分局信箱:https://www.police.ntpc.gov.tw/sp-BM001-1-22.html 本郵件由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6238-W2 2023 【6238-W2】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已舉發)

2022/12/26 PM13:44 新北市板橋區 南雅南路2段92巷右轉華東街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22/12/28 下午 07:27:18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111228192708725665,經檢視所提供的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2/12/26 13:44 違規地點: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92巷右轉華東街 違規車號:6238-W2 違規類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處罰(42條) 違反法條:第42條第0項第00款 處理情形:經審查舉報內容與附件,內容明確,爰依規定舉發。 承辦人:陳品翰 承辦人電話:02-29513588 板橋分局信箱:https://www.police.ntpc.gov.tw/sp-BMAgree-1-11.html 本郵件由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TDR-0972 2022 【TDR-0972】- 驟然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2/12/01 18:27 --違規地點:中正二區和平西路一段與羅斯福路二段(和平西路一段,過羅斯福路交叉口後) --違規事實: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驟然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導致後方車輛必須急煞,造成後方機車追撞) ----- 有關您檢舉 TDR-0972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TP202212020354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該車為跨越兩車道行駛,非民眾檢舉項目。又依現行法令未就市區道路明定安全距離為何,係以車輛間可剎停之距離作為認定,因影像中兩車實際距離不明,爰本案駕駛行為難認禮讓與否,尚難認定違規事實,本案不予舉發 承辦員警: 中正第二分局 - 羅嘉彬 連絡電話: 02-2375-1883 ----- 突然硬切然後走在兩個車道中間就不算變換車道!? 這距離看不出不安全!? 這距離怎麼時即禮讓!? #行車紀錄器 #計程車 -----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該車為跨越兩車道行駛" 都看到了難道要跟檢舉項目一模一樣才要開單?!

5251-VP 2020 【5251-VP】三寶駕訓班|三寶無所不在|違規成癮#01

短短30秒路程,一台車可以有多少違規? 如果連基本的禮讓都不會,是不是應該要好好檢討自己呢? 不要為了自己方便而把別人的用路權益當隨便! 法條引用: 50-1-2: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已影響用路權益 (至使他車減速或停車) 45-1-3: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俗稱逆向行駛) 42: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行駛前未開頭燈) 安全規則第109條1-1:夜間應開亮頭燈。 42: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未打方向燈) 安全規則第102-1-4: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該車(5251-VP)右轉彎開始至結束皆未使用方向燈 不想幫政府賺錢?不知道自己違規了?訂閱我可以了解更多交通法規喔! 了解合理與不合理的法規,理解交通黑暗面,對抗系統式交通暴力! cam:Mivue M560 編輯軟體:Premiere Pro CS6 Musi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rack: ROY KNOX - I Wish [NCS Release] Music provided by NoCopyrightSounds. Watch: https://youtu.be/P69pu5Q3ZcQ Free Download / Stream: http://ncs.io/IWish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 三寶の日常救護隊一路狂逼車!?TOP THREE ROAD MORONSILLEGALLY MODIFIED MOTORCYCLE.

非法改裝「警消用警報器」+「警消用標識燈具」,一路狂逼車的行為! 把違法行為當合理化!? 科普一下...(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時間:109.6.30) 頭燈以外的燈光、喇叭、排氣管及照後鏡等異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頭燈燈光異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後回監理單位檢驗。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四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影片證據確實,已將該幾名騎士檢舉「非法改裝車輛」至公路總局 【三寶の日常】EP.3 影片授權提供:182追焦團救護隊、誠實魔鏡。 ▬▬▬▬▬▬▬▬▬▬▬▬▬▬▬▬▬▬▬▬▬▬▬▬▬▬▬▬▬▬

AUK-3818 2019 【AUK-3818】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夜間行車未開大燈)
2018 罰單舉發與開單日超過7天可撤銷?警察說是這狀況才可

合法「撤銷罰單」應該是所有違規駕駛人的願望。近日網路就流傳若是接到罰單,只要檢舉日與開單日超過7天,民眾就可以合法申訴撤銷。不過這項傳聞遭警方否認,強調是違規日與檢舉日超過7日才可以依法撤銷罰單。 有民眾去(2017)年12月28日駕駛計程車行經高雄中山四路、五甲三路口,遭檢舉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警方在今年情人節開出1200元的罰單。網傳只要檢舉日與開單日超過7日以上,民眾就可以免繳錢,申請撤銷罰單。若是你也接到這樣的訊息不用開心太早,因為是假的! 警方強調,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民眾可以敘述違規事實並舉證,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規者,只要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不過違規日7日以後才被檢舉,則不予舉發。 但只要民眾在違規7日內送件舉發,警方就會在3個月內確認違規事實並開單,給予違規者45日繳費期。因此,上述的案例在去年底遭檢舉,警方今年2月14日確認舉發屬實開單,民眾還是得乖乖在3月底前繳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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