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檢舉 - 馬路三寶
各種 違規檢舉 的三寶行為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2/12/01 18:27 --違規地點:中正二區和平西路一段與羅斯福路二段(和平西路一段,過羅斯福路交叉口後) --違規事實: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驟然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導致後方車輛必須急煞,造成後方機車追撞) ----- 有關您檢舉 TDR-0972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TP202212020354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該車為跨越兩車道行駛,非民眾檢舉項目。又依現行法令未就市區道路明定安全距離為何,係以車輛間可剎停之距離作為認定,因影像中兩車實際距離不明,爰本案駕駛行為難認禮讓與否,尚難認定違規事實,本案不予舉發 承辦員警: 中正第二分局 - 羅嘉彬 連絡電話: 02-2375-1883 ----- 突然硬切然後走在兩個車道中間就不算變換車道!? 這距離看不出不安全!? 這距離怎麼時即禮讓!? #行車紀錄器 #計程車 -----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該車為跨越兩車道行駛" 都看到了難道要跟檢舉項目一模一樣才要開單?!
【交通543】計程車違規行駛機車左轉道|2022.11.19 中和環球前|違規|交通違規 紀錄台灣行車紀錄器影片 提供交通違規影片當借鏡 ---------------------------------------------------------- 來源:交通違規檢舉教學(公開版) 若有浮水印是原創影片要轉載請告知,並附上來源即可。 ---------------------------------------------------------- 雖然目前尚未達營利目標(YT) 但本人秉持佛系經營 未來達營利門檻 每個月捐出10%金額給貓狗協會(會附上捐款證明) 如果喜歡我的影片請幫我按讚訂閱加分享。 ●歡迎提供車禍事故、三寶、惡意逼車、交通違規 ●請私訊FB粉絲專頁 ●FB粉絲團按讚追蹤!https://reurl.cc/Wqr8DD ●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kq18l3 #車禍 #車禍協尋 #行車紀錄器 #逆向 #三寶 #道路違規 #罰單 #防衛性駕駛 #汽車 #重機 #二輪 #機車 #四輪
20220705 紅燈右轉不舉發? 我自己也是停等要右轉的二輪,警察真的是把當我白癡。。。 #大型重機 #黃牌重機 #重型機車 #台灣交通 檢舉進度 查詢案號:111070700158 您於2022/07/07 01:59:10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檢舉本市交通違規事件(檢舉案號111070700158)一節,茲答覆如下: 一、 經審據您所提供之「LAM-7911」號車交通違規影像,因無停止線前畫面,無法確認檢舉車輛是在號誌燈變換時停車或是號誌燈為紅燈後繼續行進而越線,於認定車輛違規尚有疑義將不予舉發。 二、 感謝您關心本市交通環境,爾後並歡迎持續提供建言及指教。 本案聯絡人:林大森 聯絡電話:03-2129756
4/6您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事 (案件編號:RV-2022031900****),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BMG-****號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事項,並檢附採證錄影檔案資料佐證1案。本案經檢視行車影像記錄器資料,因變換車道之「安全距離」實務上無法比照車輛行駛中前、後車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既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認定與您車輛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似嫌率斷,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間之距離,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敬祈見諒。 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您於111年04月08日致本局首長信箱(案件編號DM-2022040800****號)留言意見辦理事,答復如下: 1.有關您對本大隊查處違規檢舉(案號:RV-2022031900****)交通違規提出疑義1案,本案再經檢視您所提供影像,惟依攝錄影資料畫面判定變換車道行車安全距離,囿於拍攝之遠近、角度及以目視判定等因素,其誤差頗大,至多僅為參考,無法替代以實測數據或標線認定之正確性,舉證力尚屬薄弱,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尚請諒查。 2.另查有關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匝道超車及跨越槽化線區行駛等違規情事,本大隊長期以來均積極要求執勤同仁加強取締重大惡性違規,並列為重點督導項目,持續執行是項等違規取締工作。 3.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141巷口5日12時55分發生一起行車糾紛及交通違規案,有自稱公車司機之民眾於臉書「爆料公社」貼文表示,於上述時、地遭汽車駕駛違規逆向超車,復將車輛停放於路間行人穿越道上後未戴口罩下車,疑似對貼文者叫囂及口出三字經等情,並上傳無時間紀錄之影片亦表示拒絕受訪。但汐止警分局所轄社后派出查察,迄今尚無接獲報案及交通違規檢舉。 社后所副所長管昱傑說明指出,5日民眾於網路貼文表示,因行車糾紛衍生對方駕駛違規將汽車輛停放於路間行人穿越道後下車叫囂情形,此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於行為終了日起七日內檢舉。 汐止警分局再次呼籲用路人,為避免因違規行為造成事故發生,請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為了避免有人認為前因後果交代不全,所以將記錄器影片全上傳。精彩片段請自行快轉到1:00後。 而我在5/16檢舉,但最近基層員警大概也忙翻了,所以到6/14才回覆,這就別苛責內湖分局了。以下是內湖分局認證,這樣不能夠顯示違規態樣,所以不舉發喔,承辦人名字以OO代替。 親愛的網友您好! 有關您檢舉 AMM-0068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202105161361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附件影像採證不齊全,不足以顯示違規態樣 承辦員警: 內湖分局 - 吳OO 連絡電話: 02-2790-0505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1/05/13 07:14 --違規地點: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堤頂大道一段往西方向,接近民權大橋下方) --違規事實: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7條 第三款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四款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駛入原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 敬復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