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 馬路三寶

各種 公民 的三寶行為

2023 上千人到場長官卻不屑一顧!! 交通部再次雙標歧視!! 1126包圍交通部 國道安全還我路權!!

重機上國道的法條自從2011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後 交通部在這12年以來不斷的以各種方式強力阻擋 當年那群爭取路權的前輩如今也都白髮蒼蒼 時至今日交通部依然用盡各種手段來打壓弱勢用路人 不但讓台灣的道路血流成河更讓台灣被國際點名為交通危險地區 幾週前國內的職業駕駛因為不滿違停懲罰過高而發起了包圍交通部的行動 該次行動過後交通部不但立刻暫緩相關措施,甚至還想修法放寬違規罰則 這次全台灣的二輪交通公民一樣發起了包圍交通部的行動 但是願意幫職業駕駛違規護航的交通部,對上千位到場的二輪公民們卻拿出全然不同的雙標嘴臉 再次的重重打臉那些認為「理性溝通合法集會」就能拿回路權的人們 也再次的讓所有人看到這個單位寧願人民繼續在路上血流成河也不願改變的事實

2021 這究竟是用路心態問題還是道路規劃問題??

成串的違規車輛,是左轉車道流量不敷尖峰時刻使用? 還是就只是用路人缺乏耐心和守法的公民素養?

2020 許二輪日常 台南三寶 涼麵哥

先跟大家自我告罪一下, 這次出門是跟著僱主一起騎車外送的, 所以防衛性駕駛確實不好,共勉之。 看行車記錄可得知,他想直接跨越雙黃線去買涼麵, 為什麼我會知道呢,因為他在被我撞到之後,說賠多少就賠,但是不要叫警察,因為之前朋友的經驗告訴我不論如何一定要先報警備案,至於要不要和解那是後面再解決的事情,他在我報警後,態度非常不良好,周圍開始有人圍觀的時候,他就跟周圍的人說‘我只是想轉去買個涼麵,就被我撞了。’ 的確,您想去買個涼麵,我ok但是請你不要違規,甚至不要在等待報警的途中,好像很施捨的態度說‘要賠就賠呀,我也可以跟警察說我只是騎了慢一點。’ 後來警察到場的時候,他就跟警察說‘他只是騎了慢一些,我原本不想追究,但是她一直想報警。’,警察就跟我說‘人家想私了,你幹嘛還報警’,我當時給警察的回復是‘我車殼很貴’(其實沒有車殼超便宜,sym的殼比較薄,自然也比較便宜),警察回我‘怎麼還是不懂呢?’ 他們的態度搞得好像我一個公民想保障我最基本的權益都是件錯事,尤其是被我撞的這位,我不理解為什麼在做筆錄的時候,他一個人先跑走了(這裡有個前提我們已經做完酒測,也給警察登記完駕照了),我也不理解為什麼他始終不想報警處理,甚至在警察到的時候他還揚言‘好啊,要追究我也要追究。’ 其實整件事情下來,我是後車,應注意未註意是我的問題,我認,我看不過去的只是他當下被我撞到的態度,不認為自己有錯,甚至跟警察說謊,而警察也站在他那邊,認為我多此一舉,警察後來說他還停留在雙黃線的右側所以並沒有違規,我跟另外一個比較積極的警察討論說我知道他的動機,警察回我說‘你知道他的動機又如何,他知道他要殺人,他殺人了嗎?’ 車殼也沒多少錢,被我撞的這位大哥,在我主動聯繫後揚言要我賠償他的教課費3000、以及車損(當下我也有檢查他的車損,撞擊點可能在車牌,似乎只有車牌的角撞入我的車殼,只有我的車殼有損壞、他的車跟車牌都沒事。),我就請他請車行估價給我,因為我車上也有需要外送的羊奶,該趟該獲得的錢是否也可以要求他做賠償?,而且他筆錄根本沒做,是否先閃去幫人補課?,在後續聯繫時,他的態度都非常差勁。 想請問我該如何治這個三寶呢?

2019 01_彰化地檢署 x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 將危險駕駛「超速」變「不超速」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時速50無超速(不具結、不負責,卻推翻被告自白超速,並成為事實的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87公里變50公里,創造「守法」假象 警察不給聽影片聲音,企圖掩蓋45公尺「慢」字前有喇叭聲 讓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人,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無剎車、無悔意、無探望,以上檢察官當作沒看到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變「無肇事責任」,終不起訴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刑法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過失」,則以是否具備「注意義務」為前提。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

2019 01_彰化地檢署 x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 將危險駕駛「超速」變「不超速」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不具結、不負責,但是是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創造「守法」假象, 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無肇事責任」。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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