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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種:429 J5 計程車 時間:111年9月6日,19點28分 事發過程:在忠孝路北上方向與保健街街口,在行進方向為綠燈狀態下,欲由機慢車道外側右轉車道逕行跨車道左轉轉入忠孝路快車道,造成後方車輛回堵急剎,進而造成一女騎士因為急剎而摔倒。
#柯文哲 #內湖瑞光社會住宅 #好家在臺北 #黃ㄧ平(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局長) #陳智菡(台北市政府發言人) 影片來源:柯文哲臉書 #線上賞屋 https://fb.watch/4PNJ3OyNgl/ 好家,在臺北! 就算現在還買不起房,我們也要努力提供大眾一個租得起的好房。 台北市內湖的瑞光社宅,開放看屋兩天以來,已經有1945位民眾來看屋了。看到大家滿意的眼神、熱烈討論,都發局的同仁也感到欣慰,我們多年來的努力,沒有白費! 這棟為內湖量身打造的新居,保留30%戶數,提供在內湖就業、或設籍在地滿1年以上的民眾申租;另外再增加15%,給大內湖科技園區的就業就學者,希望社宅不只能解決居住問題、更進一步解決內湖的交通問題。 開放媒體拍攝那一天,我聽到不少記者都在說,瑞光採光好、造型優雅、交通方便、特別是一房型精緻小巧,月租最低才6900,「他們都很想來租」! 來不及預約的朋友,讓我帶你線上賞屋! 內湖區首座社宅即將開放招租 #柯文哲:盼舒緩內湖交通問題 實踐居住正義,北市府不斷努力興建社會住宅,希望暫時買不起房子的市民們也能夠承租到有品質的好房。臺北市長柯文哲今(7)日參加內湖瑞光社會住宅的招租記者會,並預告招租時間將從4/8上午9點開始。 柯文哲致詞時表示,北市社宅作為全臺灣社會住宅政策的領頭羊,勢必比其他縣市更早遇到問題。市府發現問題、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不斷找尋出最適合民眾的社宅政策,提供其他縣市參考,希望臺灣因為有我們而越來越好。 柯文哲表示,瑞光社宅是臺北市在內湖區首座落成的社宅。鄰近臺灣重要的內科園區,社宅內將設有智慧超市,可透過無現金交易、多元支付及多元配送,提供附近辦公人口及居民購買日常民生物品。社宅基地的低樓層也規劃了身心障礙、幼兒公托、銀髮長照各類機構,加上一定比例的青年創新回饋戶,希望慢慢建構出適合當地的新型態社區模式。 柯文哲也帶著媒體記者走訪瑞光社宅,開箱社宅的居住實況。瑞光社宅的外觀新穎、具流線感,通風、採光相當良好,且鄰近公園及捷運站,其中一房型有304戶、二房型66戶、三房型19戶,房型比例係針對當地需求而規劃。 談到民眾最關心的租金問題,柯文哲有信心的表示,北市社宅定價大約是市價64折,絕對比周遭的出租物件都低廉,且若有超過5坪大小的陽臺,就不會計入租金。而開放申租的住戶身份與比例問題,北市府也會針對社宅所在地的區域需求,進行彈性調整。以瑞光社宅來說,當地因為30年前都市計畫規劃不良衍生生交通壅塞的狀況,每天有15萬人上下班出入內湖,但道路面積卻沒有明顯增加,因此內湖交通問題也是都市計畫的問題,北市府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此次瑞光社宅除了原有的低收、原民等特殊身份以及青創戶外,也特別保留一定比例給在地及周邊就業人口。讓市民們在內湖就業(就學)能夠盡量在內湖居住,縮短通勤時間。 柯文哲表示,雖然高房租、高房價不太可能在短期內馬上解決,但只要政府能提供一個明確的社會住宅政策,並穩定執行,就有可能緩解居住正義問題。他以自己曾到韓國考察為例,韓國花了20多年才完成約28萬多戶社宅,居住正義的改變需要時間。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044902FC839D045&sms=72544237BBE4C5F6&s=1F8715CB9EC3E8FB #內湖區瑞光社會住宅 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321巷1、3、5號,基地面積合計約為4,874平方公尺,建築規劃設計為地下4層、地上14層樓、實設總樓地板面積約45,384.66平方公尺之社會住宅,興建戶數約389戶,本案為內湖區第一座社會住宅,祈藉由本案開發興建發揮土地經濟效益、帶動鄰近老舊社區更新外,亦提供部分戶數供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申請,讓他們的上班地點能夠離住家近一點,希望藉此舒緩內湖上下班時間經常交通壅塞的問題,形塑良好整體都市環境。 【社區環境】 本社區西側為內湖科技園區,東側為住宅區及公園用地。 鄰近文教區,有市立內湖幼兒園、新湖國小、三民國中、內湖國中、三民國中、內湖高中、內湖高工等,結合成一個完整的教育網絡。 社區東側為公館山,緊鄰瑞光公園,將公園綠地導入,讓社區有更多充滿綠意的交流與休憩功能。公館山及瑞光公園,為東西走向之都市綠帶,基地內中庭與開放空間相連,使綠帶蔓延,模糊建築與綠帶的界線,拉近人與自然的距離,創造綠意盎然的休閒活動場域。 三處空中庭院延續垂直綠化的概念,挑空三層樓的陽臺空間,提供綠意、休憩活動場所。露臺及屋頂農園則配合可食地景設置都市農園,由社區種植有機健康的新鮮蔬食,延續內湖公館山的自然生態;休憩平台則提供住戶欣賞公館山景及互動交流的場所。 將智慧設施導入本社區,打造臺北市首座結合智慧超市之社會住宅是本社區的重要嘗試。 【交通動線】 本案基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北側於瑞光路、陽光街主要街道轉角,西往大直區,東往三軍總醫院、信義區;南側臨中山高速公路,西側臨基隆河與堤頂大道,北臨捷運文德站與捷運港墘站,交通便利生活機能良好。 【公共空間】 本案於低樓層規劃社會局所轄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內湖松山區身障資源中心及內湖老人日照中心」及公共運輸處所轄之「計程車休憩室」、環保局所轄之「清潔隊辦公室場所」、智慧超市等空間。 1. 提供住戶及一般民眾使用: (1)#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托滿2個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12人,並提供嬰幼兒所需之教保(照顧、托育)及衛生保健或其他托育社會福利相關方案之服務。 (2)#瑞光工坊(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針對15歲以上、未安置於機構且非在學,無法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之身心障礙者,於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提供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之服務內容,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提升社會適應能力及生活品質。 (3)#臺北市內湖松山區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為15至64歲居住在社區的身障家庭,提供包含個案管理服務、辦理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活動、照顧者支持性服務、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以提升家庭照顧能力,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社區參與及社區融合。 (4)#瑞光社區長照機構:本中心服務對象以65歲以上失能者及50歲以上失智者且符合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補助對象,每日至多提供30位服務對象「日照服務」。 (5)#智慧超市:由專業連鎖廠商承租營運,經由本超市提供附近辦公人口及居民日常民生物品,除了提供一般實體超市店面的交易外,亦有線上購物商店的服務,消費者可在線上購買商品,藉物流宅配到府或是跨店領取。另外提供多元支付及多元配送,智慧創新提供無人自助結帳結合手機線上支付,並包括社宅居民「取物櫃」專屬服務等之智慧化超市。 2. 僅提供住戶使用: (1)#優質屋頂農園:為提供優質社宅環境,促進住戶健康生活,露臺及屋頂農園則配合可食地景設置都市農園,由社區種植有機健康的新鮮蔬食,延續內湖公館山的自然生態。 (2)#舒適公共室內外空間:公設空間規劃有靜態的多功能閱覽室(含桌椅區)並與中庭花園互相延伸。 3. 辦公空間: (1)#計程車休憩室:於2樓規劃計程車服務站公共服務空間,提供計程車駕駛短暫休息場所。 (2)#清潔隊辦公室場所:於B1樓層規劃辦公室,供內湖區清潔隊[西湖分隊、科技分隊]作為勤務辦公場所使用。負責所轄責任區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相關之各項環境污染防制業案件之處理事項,以及環境清潔維護暨資源回收業務之規劃、宣導、協調、聯繫及推動事項,包括轄區路面清掃及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運、溝渠清疏及維護、拆除違規小廣告、查報廢棄車輛等。 【智慧社區】 「智慧社區」是在「智慧城市」方針下之落實關鍵,透過ICT 與相關科技發展與智慧建築技術生活應用之創新規劃理念,針對能源管理、自動化控制、系統整合、安全監控、居家照護、數位生活等各項需求,進行一連串電子化、資訊化,提供整合創新服務之解決方案,目前本案預計達到下述幾項要求: ①提供公共服務:托嬰、托老、身障資源。 ②提供具有健康、永續、舒適、便利、節能、安全之智慧化居住空間。 ③建築規劃設計方面除考量基地之都市紋理、地形地貌等條件,將融合建築美學、公共藝術、智慧綠建築、通用設計無障礙、安全使用。 ④維護管理方面,導入智慧化的物業管理進行社區安全及生活管理服務。 ⑤建置社區管理雲端(含機架式雲端服務伺服器、雙WAN 防火牆路由器、防毒軟體、系統整合軟體、社區網站設計及建置、手機APP 開發等設備)將社區整合系統設備(如訪客服務系統、安全門禁系統、能源管理系統、社區資訊…等)資訊上傳至社區雲端。 資料來源:#臺北市安心樂租網 瑞光社宅 https://www.rent.gov.taipei/Rental/Site/ruiguang
#韓○進行性交易#違規使用系爭建物為性交易場所#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第4點等規定,以原處分處原告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勒令其等停止違規使用#允許使用農藝及園藝業#附條件允許使用 都市計畫第3種住宅區 ㈠ 按都市計畫法第4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次按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29日府都築字第10433041900號公告:「主旨:公告『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事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以該局名義行之。」是以,被告係受委任而有權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作成原處分之機關。 ㈡又按都市計畫法第1條規定:「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第34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㈢復按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落實都市計畫法之實施,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5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前條各使用分區使用限制如下:一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不得為大規模之商業、工業及其他經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二商業區:以建築商場(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不得為有礙商業之便利、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第26條:「市政府得依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將使用分區用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再予劃分不同程序之使用管制,並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管理。」再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條規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第4條第4款規定:「前條各使用分區劃定之目的如下:……。第三種住宅區: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較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第8條規定:「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一允許使用(一)第1組:獨立、雙併住宅。(二)第2組:多戶住宅。……。(十二)第49組:農藝及園藝業。二附條件允許使用……。(十)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十一)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二)獸醫診療機構、(四)運動訓練班(營業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者)、(十三)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十七)視障按摩業、(十九)寵物美容、(二十)寵物寄養。……。(十九)第51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經核上開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乃經都市計畫法授權,基於臺北市政府依法制定自治法規之權限,而對臺北市轄區內都市計畫施行所為之進一步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其內容並無牴觸都市計畫法,自可為執法機關所適用。 ㈣另按裁罰基準第1點規定「目的為貫徹掃蕩色情、毒品及賭博電子遊戲場業,端正社會風氣,保障兒童及少年安全,提升市民居住品質,特訂定本基準。」第2點規定:「依據法令(一)都市計畫法第79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點規定:「執行對象(一)查獲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案件之營業場所……。」第4點規定:「停止供水、供電原則及裁罰基準(一)本市建築物之使用,有本基準第3點各款情形之一,而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將使用人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勒令建物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二)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案件裁罰基準:1.第1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勒令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2.第2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30萬元罰鍰、所有權人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停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五)不同階段不因登記負責人或使用人變更商業登記,而免除連續處罰之責任。……。」上開裁罰基準關於先對使用人裁處罰鍰20萬元,並勒令其停止違規使用,及對所有權人勒令停止違規使用;如不遵行者,得處建築物使用人罰鍰30萬元,及處所有權人20萬元罰鍰,並停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之措施,且不同階段不因登記負責人或使用人變更商業登記,而免除連續處罰之責任等規定,乃斟酌違規案件次數,所為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減少爭議之裁量作業準則,其優先對造成違法使用狀態之行為人處以罰鍰及勒令停止違規使用之處分,並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而使此狀態責任主體對違法情事有所認知,以便再度查獲違法者,得以查究狀態責任主體之義務人主觀可歸責要件,再據以處罰鍰之制裁的作法,此等細節性、技術性之裁罰標準,經核並未牴觸逾越母法,規定亦屬明確,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行政機關為協助所屬公務員統一行使裁量權之準據,既能實踐具體個案之正義,又能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符合平等原則,被告自亦得予援用。 第 五 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規模,分為左 列各組: 一 第一組:獨立、雙拼住宅。 二 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 第三組:寄宿住宅。 四 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五 第五組:教育設施。 六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七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八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九 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十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十一 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十二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十三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十四 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十五 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十六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十七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十八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十九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二十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二十一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二十二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二十三 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二十四 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二十五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二十六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 二十七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二十八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 二十九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 三十 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 三十一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三十二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 三十三 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三十四 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三十五 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三十六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三十七 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三十八 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三十九 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四十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四十一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 四十二 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四十三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四十四 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 四十五 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四十六 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四十七 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四十八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四十九 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五十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五十一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五十二 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五十三 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五十四 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 五十五 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前項各款之使用項目,由市政府擬定,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第十章 保護區 第七十五條 在保護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 允許使用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三)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四)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六)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七)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八)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營業性停車空間及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九)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之遊覽汽車客運車輛調度停放場。 (十)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十一)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十二)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 (十三)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業之廢紙、廢布、廢橡膠品、廢塑膠品、舊貨整體及垃圾以外之其他廢料。 (十四)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十五)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十六)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十七)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之製茶業。 (十八)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