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 馬路三寶

各種 28 的三寶行為

2017 ★法律講座 教學篇 ★刑事看過來!(刑事到底有沒有責任?)-如何購買?(八月法律講座桃園中壢場)

行車記錄器要買最好的嗎? 行車記錄器之良窳在於拍攝涵蓋角度、解析度清晰與否? 多數行車記錄器於光線充足之地方拍攝並無問題, 惟於夜間或視線不佳之處時, 高規格行車記錄器則能鉅細靡遺的全部拍攝下來, 例如:LED夜視機種、採用CCD感光元件的機種, 而此等高規則機種往往所記錄下來之畫面, 往往較肉眼真實所觀看者還好, 舉例來說,就如夜視鏡於夜晚所觀看到的畫面, 絕非肉眼所能比擬。 然若不慎於夜間或視線不佳時發生交通事故時, 諸如視線不佳處,行人未按規定闖越道路, 或汽機車違規未開車燈之逆向等, 而行車記錄記錄器之電磁記錄往往卻是唯一證據, 可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中規定有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一帝王條款, 「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並從以往多是司法實務見解在在都顯示了, 「沒有絕對的路權」, 是以,當提出此一清晰之行車記錄器電磁記錄時, 你又如何說服法官「行車記錄器不是我真實看到的樣子?」 法院是講求證據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換言之, 若行車記錄器若拍攝的非常的清楚, 恐會出現怠於注意車前狀況之法律問題 故我會建議行車記錄器可以挑選上限為與一般肉眼所視相同即可。 不過, 若有想挑戰說服法官「行車記錄器不是我真實看到的樣子?」 之舉證,小弟我非常樂見,若有成功,歡迎分享。 服務專線: 0978-628-231 駿騰法律事務所 http://law.qik.com.tw/front/bin/home.... 駿騰法律事務所 fb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law110110 江曉俊 fb https://www.facebook.com/law110

2017 高雄警察編號05078之我就是要放掉併排停車

影片原始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22830e22Hg 10/2 下午3:24分左右,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高雄人都知道,這條路敢併排的,要有一定功力(臉皮),一台賓士打雙黃燈,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下午3點24分報案110,說地址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一台賓士併排停車,我人在現場,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看著手機亂晃亂看大約6分鐘後,編號05078員警,來了,就準備讓車主走,一張都不開,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你來就放他走,我是報案人耶,民眾報案可以放走?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他說這不歸他管,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只說車主在車上,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我當下也不想跟,員警辯論了,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敢那邊違停,警察來放走,還回應~對,我就是要放走,我的天呀,我實在無法接受,到底是我觀念有誤,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我沒薪水,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該編號05078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並記過懲處 我在重申第二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併排停車屬於第56條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再者 民眾打110檢舉 民眾檢舉受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員警到場沒舉發,等同跟吃案沒兩樣,只是吃的大或小輕或重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 我在重申第三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ISE-125 2017 【ISE-125】機車逆向行駛變換車道不打燈PICT4028

★★★★★★★交通三寶︰不管燈、不管線、不管人★★★★★★★ ★★★★★★★台灣四寶︰貪官、政客、黑商、惡霸★★★★★★★

2017 麗星郵輪Day1.第一天的旅程就只是登船、吃飯、(打)開房間?!

這是瑪莉與安迪的第一部旅行遊記影片,你沒看錯,畫面看起來很像行車記錄器....因為平常這台錄影機是用來錄馬路三寶,但是出去玩的時候就是錄我們這兩隻寶^__^ 2017年8月25日,我們去搭了人生第一次的郵輪!航程的第一天我們做了哪些事呢?其實也沒幹嘛,因為第一天晚上7點才登船... 想知道更多郵輪好玩的地方嗎?想看更多瑪莉和安迪的增胖生活嗎? 歡迎來收看一百棻的旅遊食記 部落格:http://mary082878.pixnet.net/blog 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1000fen/

2017 好友半夜遭撞飛「卡車底」 她PO甜美照跪求目擊影片

尋求目擊者!昨(27)日在新北市新店區,一名女子過馬路時被機車撞上,目前在加護病房昏迷急救中,她的好友在臉書求救,希望經過的目擊者可以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 昨日凌晨12點多,28歲蔡姓女子買完東西準備要過馬路,卻被23歲的潘姓騎士不慎撞上,蔡女被撞飛後,卡進一旁違規並排的轎車底盤下,動彈不得,警消人員獲報到場,花了20分鐘才將蔡女救出。 當時潘男準備回家,車速並不慢,竟撞上正過馬路的蔡女,撞擊之後,潘男連帶機車也倒向一旁,在路面滑行,一路擦出火花,造成肢體疼痛、多處擦挫傷。警方對肇事騎士進行檢測,潘男酒測值為零,而詳細的肇事原因還有待調查。

MJB-2617 2017 【MJB-2617】待轉也被撞?!三寶無極限了!

影片內的時間不正確,確切時間為20170728中午1220~1230左右,地點為台南健康路。 事件發生於影片1:26左右 請大家行車務必小心MJB-2617這位三寶駕駛!

ALA-1528 2017 【ALA-1528】紅線違規停車

車主在旁邊買東西 看我想拍照就過來在車邊 也不移車,我手機就收起來用行車紀錄器檢舉

972-2C 2017 【972-2C】小黃雨天夜間闖紅燈PICT4281

★★★★★★★交通三寶︰不管燈、不管線、不管人★★★★★★★ ★★★★★★★台灣四寶︰貪官、政客、黑商、惡霸★★★★★★★

TDE-1293 2017 【TDE-1293】小黃721-P5,闖紅燈PICT5528

★★★★★★★交通三寶︰不管燈、不管線、不管人★★★★★★★ ★★★★★★★台灣四寶︰貪官、政客、黑商、惡霸★★★★★★★

AHP-6828 2017 【AHP-6828】,惡意逼車

2017.5.31 PM21:35 車號AHP-6828黑色休旅車 違規行為:從76號快速道路往東行接近員林交流道前,在外側車道從後方逼近並連續閃大燈,有惡意逼車事實但因本人後方無架設行車紀錄器故無法舉證(本人當時已開超過最高速限90km/hr) 因內側車道當時也有車輛,本人無法左切讓車,但考量已接近交流道準備下去故不予理會,繼續以最高速限行駛並準備下交流道 下交流道後該輛黑色休旅車AHP-6828從後方超前,並在離前方紅燈路口前減速煞車,我當時是要右轉的所以也切換至外側車道,對方便在持續煞車至停止,並打開車門下車,本人不願意發生衝突立即左切閃過,至路口右轉後對方又追上來並做減速動作,我往內側車道切他就又切過來,我便減速至路邊停車報警 AHP-6828也減速靠邊,但未下車 停止一段時間後,於警方到場之前便離去 本人已提供該影片報案處理!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罰→處6千元到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再犯可沒入汽車 人渣!感謝你為國庫付出!

2017 王默君   讓思念伴著我

王默君(1964年9月13日-1989年1月28日) 1989年1月28日她和芝麻龍眼為了參加高雄的一場慈善表演,搭計程車前往會場的途中,因為計程車司機違規逆向行駛,發生車禍,當場奪去當時年僅25歲、歌唱事業如日中天的她。 1989年 偷哭的日子專輯 讓思念伴著我 作詞:謝明訓,作曲:童安格 把思念的心放到天邊,飛的更遙遠更高一點; 像一片流雲無法改變,漫長的旅程沒有終點。 曾經靦腆的心溫暖的雙頰,沒有牽掛沒憂傷, 多少永恆約定留在天涯? 以為容易的是離別的淺嘗,不能遺忘不能想; 我把回憶留下,讓思念伴著我。 遼闊的心田種下思念,灌溉我的心我的年華; 漫長歲月不能改變,盛開的花朵總會凋落。 只是有誰能夠把思念留住?不要讓他再迷路, 停留在你心中不再孤獨。 以為你就是我最後的寄託,可是結果不是我, 只能夠讓寂寞陪著思念慢慢走。

2017 三寶誇張逆向

三寶誇張逆向 (0:28) 處

069-E6 2017 【069-E6】永和計程車逆向行駛  09:56

違規時間:2017-04-28 09:56 違規地點: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612號 違規車號:069-E6 違規事實:中正路和福和路交叉口 逆向行駛

AND-7770 2017 【AND-7770】106.04.28   違規逼車 (破福祿)

切車道不打方向燈 硬要切 被按喇叭玻璃心碎滿地逼車 等收罰單囉廢物

2017 03 28 不明白前面沒車為何要踩煞車

明明前面沒車, 路況也很平整, 不知是不是看到常人看不到的東西一直不敢開快一點, 煞車煞得莫明其妙的, 後面很想超車, 只是自限於法規而沒超過去...

2017 周曉涵馬路三寶

藝人周曉涵以「網路美少女」的超高人氣出道,接連演出多部偶像劇都有亮眼表現,陽光正面形象深受粉絲喜愛,但日前卻被爆料開車違規,不僅跨越雙黃線還闖紅燈,不當示範讓人捏把冷汗,也遭諷是「馬路三寶」。http://up21.o78449.com http://up22.o78449.com http://up23.o78449.com http://up24.o78449.com http://up25.o78449.com http://up26.o78449.com http://up27.o78449.com http://up28.o78449.com http://up29.o78449.com http://up30.o78449.com http://up31.o78449.com http://up32.o78449.com http://up33.o78449.com http://up34.o78449.com http://up35.o78449.com http://up36.o78449.com http://up37.o78449.com http://up38.o78449.com http://up39.o78449.com http://up40.o78449.com

2017 喝酒不開車 指定駕駛百輛計程車縮時影片 新年版

百輛計程車齊聚自由廣場 挺身捍衛道路正義 為防範年底酒駕肇事高峰 交通部和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合作 邀請計程車司機擔任宣導大使 提倡喝酒不開車、指定駕駛觀念 最新出爐的105年1至10月取締酒駕違規共8萬7,910件,移送法辦有5萬3,029件,與104年同期比較,酒醉駕車移送法辦案件減少2,664件(約減少4.78%),但因近期酒駕肇事頻傳,為了維護用路人的安全,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和社團法人台灣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出面號召超過百輛計程車在自由廣場集結,並邀請百位計程車司機化身宣導大使,位居前線捍衛道路正義,現場以計程車排列成大型「指定駕駛」字樣,並將排列過程製作成宣導影片,將於12月19日起在計程車的車載媒體與YouTube播放,向社會大眾傳達「喝酒不開車、指定駕駛」的觀念。 記者會現場特別邀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執秘謝界田、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理事長王孝倫、台灣大車隊總經理李瓊淑以及超過百位計程車司機到場,一起為杜絕酒駕發聲。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執秘謝界田表示:「今年1至10月取締酒駕違規件數共8萬7,910件,移送法辦則有5萬3,029件,與104年同期比較,酒醉駕車移送法辦案件減少2,664件,將近5%的降幅,顯示近年宣導『喝酒不開車』具有顯著效果,但每逢有酒駕肇事案例,總是引發社會嘩然,為保護用路人的安全,交通部每年持續宣導指定駕駛的觀念,藉由與不同單位合作盼能有效降低酒駕肇事率。」 超過百台計程車齊聚自由廣場,計程車司機化身宣導大使,共同以車輛排列「指定駕駛」字樣,傳達喝酒不開車、指定駕駛的訴求,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理事長王孝倫指出:「這次與交通部道安會共同號召宣導指定駕駛的觀念,期盼透過宣導大使們的力量,能有效傳達指定駕駛的觀念,且為了強化與年輕族群溝通,促進會特別將本次活動製作成縮時影片,在網路社群媒體宣傳。同時展望明年(106年)也將持續配合交通部往下扎根政策,積極進行校園交通安全教育宣導,讓『喝酒不開(騎)車、指定駕駛』的觀念自年輕族群蔓延!」 為因應年底與酒駕高峰期,台灣大車隊等五家業者代表也同步公布「酒後代駕」服務。台灣大車隊總經理李瓊淑指出:「為推廣喝酒不開車、指定駕駛的觀念,針對北北基桃地區,特別推出24小時『酒後代駕』的服務,優惠活動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為止,日間時段10公里內起步價為NT$ 650元、夜間加成為NT$ 1,000元,推出『酒後代駕』優惠活動,希望透過民間單位的力量,與政府政策相輔相成,提供用路人更安全的用路環境。」 活動現場宣導大使們一起比出「讚」的手勢,宣導「醉」不上「道」,希望能杜絕酒後肇事意外,提倡喝酒不開車、指定駕駛的觀念。 # # # 【簡介】社團法人台灣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Taiwan Beverage Alcohol Forum)是一個社會公益組織,成立宗旨是以提倡負責任的飲酒態度及防制不適當的飲酒行為。促進會成立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由歐、美酒商及媒體業者共同針對飲酒問題宣導飲酒責任。組織成員確信推廣飲酒責任以及健康的飲酒文化為促進會長期工作目標,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考本會網站(www.tbaf.org.tw)。 喝酒不開車,「指定駕駛」並沒有性別限制,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飲酒,簡單解釋是指喝酒以前就要先約定好誰是今晚的「指定駕駛」,當晚就不能喝酒,需負責送朋友們安全回家。

3471-FD 2016 【3471-FD】1114危險駕駛、任意超車,未打方向燈

時間:2016年12月28日 上午11點14分47秒 地點:830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左轉建國路一段方向 違規車號:3471-FD 事因: 該車在影片11:14:42該車駕駛從後鏡頭出現, 11:14:47在直行車道超車到我右前方要左轉, 該車完全沒有為對向車道用路人身安全著想, 該車完全不遵守路權,打方向燈硬是要左轉, 直接硬把我擠出車道,差點跟他相撞, 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提供給高雄市警察局處理。 還給高雄市民一個安全的用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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