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 道路 的三寶行為
當時狀況: 1.我欲轉彎減速通過,對方直接加速到左側,並開始右轉。 2.我要行駛橋上道路,對方欲行駛橋右側道路。猛加速到左側,並逐漸靠近。 3.我未加速超車,因與前方機車的安全距離,大概是在瓦斯車的右前方附近。 4.我遵從道路指示,沿著機車優先道欲順著過去。對方直接加速超越,右切到外側道。
經查112年05月02日17點21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55號,車號8760-UQ,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5月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2年05月04日17點19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99號,車號ANS-657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5月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2年05月04日18點05分,前鎮區永豐路89號,車號BGF-367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5月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2年05月12日16點14分,苓雅區三多二路337號,車號AWC-1150,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05-12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205121525,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2年04月26日17點26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29號,車號RCZ-637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04-26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204262645,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就違規事實部分,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經查112年04月26日17點17分,三民區十全二路91號,車號BCH-557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4月26日反映(A11204262501)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2023/04/02 AM10:49 南投縣仁愛鄉 信義巷41號 車牌號碼:ASL-9517 違規日期:2023/4/2 上午 10:49:00 違規情形:跨越雙黃線左轉 處理情形:本案案號170020號交通違規,經查證違規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製單舉發。仁愛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官葉上甄0492801945。
經查112年04月20日17點16分,前鎮區林森四路255號,車號RDS-710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4月20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2年04月19日17點36分,前鎮區三多三路205號,車號BKJ-501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4月1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2年04月19日17點36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99號,車號BAB-730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4月1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2年04月17日17點18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77號,車號BDP-582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4月17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2年04月18日17點37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07號,車號REA-373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04-1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204181570,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經查112年04月12日17點18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99號,車號AVV-510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4月1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2年04月12日17點18分,前鎮區三多三路209號,車號AMG-816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4月1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2年04月12日17點19分,前鎮區三多二路457號,車號ZQ-049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2年4月1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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