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 - 馬路三寶

各種 道路交通管理 的三寶行為

2019 01_彰化地檢署 x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 將危險駕駛「超速」變「不超速」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時速50無超速(不具結、不負責,卻推翻被告自白超速,並成為事實的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87公里變50公里,創造「守法」假象 警察不給聽影片聲音,企圖掩蓋45公尺「慢」字前有喇叭聲 讓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人,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無剎車、無悔意、無探望,以上檢察官當作沒看到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變「無肇事責任」,終不起訴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刑法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過失」,則以是否具備「注意義務」為前提。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

2019 01_彰化地檢署 x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 將危險駕駛「超速」變「不超速」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不具結、不負責,但是是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創造「守法」假象, 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無肇事責任」。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

2019 路口未淨空,哪裡都行不通!

來發現,部分駕駛朋友因貪圖一時便利,駕車行至設有交通號誌之交岔路口,當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壅塞時,仍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因未能保持路口淨空,導致號誌轉換後,嚴重妨礙橫向車輛通行情形。內湖分局特別製作交通安全宣導短片-路口淨空篇,希望建立駕駛人保持路口淨空觀念。 正確的「路口淨空」觀念,就是車輛經路口時,即使前方交通號誌顯示綠燈,但當發現前行或要轉彎進入的車道已經出現壅塞無法通行時,就應先停在停止線後方稍候,以免號誌轉換紅燈後,車輛停留在路口或行人穿越道上而影響橫向的車流或行人無法順利通行。 內湖分局呼籲駕駛朋友確實遵守行車規定,保持路口淨空,勿成為別人眼中的馬路三寶,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3款規定「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舉發處罰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2019 馬路三寶好好等紅燈吧大哥,抽菸對身體不好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者,罰600元 This guy was smoking when waiting for the traffic light.

2019 影惡意逼車太可惡 瑞芳警台二線強化取締護用路權2

新北市東北角沿海地區,由於景色壯麗,加上景點多,每逢假日便吸引大量遊客到此地遊玩。但因濱海公路道路沿線大多筆直,常有大型車輛呼嘯而過,不但危險也造成其他用路人危害,為此,瑞芳警分局也針對此展開交通大執法,嚴格取締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昨(19)日上午,瑞芳警分局交通分隊長鍾明豐和隊員魏宏哲、陳秉凡在鼻頭隧道巡視時,就發現一台砂石車不斷以逼近方式逼迫前車讓道,在途中,更數次要跨越雙黃線行駛,最後,警方終於在台二線靈鳩山處將砂石車攔下。在舉發過程中,雖然林姓駕駛不斷求饒,請警方改以較輕條款告發,但由於違規事實明確,警方當場除義正嚴詞告誡外,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開出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並記違規點數3點的危險駕駛告發單。 瑞芳警分局表示,經過統計在今年間,警方已取締惡意逼車、蛇行及嚴重超速等案件高達58件,駕駛除需負擔高額罰鍰外,更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因而肇事,除需負民刑事責任外,更會吊銷其駕照等處罰,得不償失。警方也呼籲民眾應遵守交通規則,勿有恣意違規競速等行為。若發現有車輛有危險駕車行為時,提供行車紀錄器等影片供警方取締違規,共同維護交通好環境。

2019 影惡意逼車太可惡 瑞芳警台二線強化取締護用路權1

新北市東北角沿海地區,由於景色壯麗,加上景點多,每逢假日便吸引大量遊客到此地遊玩。但因濱海公路道路沿線大多筆直,常有大型車輛呼嘯而過,不但危險也造成其他用路人危害,為此,瑞芳警分局也針對此展開交通大執法,嚴格取締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昨(19)日上午,瑞芳警分局交通分隊長鍾明豐和隊員魏宏哲、陳秉凡在鼻頭隧道巡視時,就發現一台砂石車不斷以逼近方式逼迫前車讓道,在途中,更數次要跨越雙黃線行駛,最後,警方終於在台二線靈鳩山處將砂石車攔下。在舉發過程中,雖然林姓駕駛不斷求饒,請警方改以較輕條款告發,但由於違規事實明確,警方當場除義正嚴詞告誡外,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開出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並記違規點數3點的危險駕駛告發單。 瑞芳警分局表示,經過統計在今年間,警方已取締惡意逼車、蛇行及嚴重超速等案件高達58件,駕駛除需負擔高額罰鍰外,更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因而肇事,除需負民刑事責任外,更會吊銷其駕照等處罰,得不償失。警方也呼籲民眾應遵守交通規則,勿有恣意違規競速等行為。若發現有車輛有危險駕車行為時,提供行車紀錄器等影片供警方取締違規,共同維護交通好環境。

TAS-827 2019 【TAS-827】危險駕駛

計程車三寶,國道橫著走下交流道 #2分鐘後開始看 #已檢舉"危險駕駛" #後續回覆 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違規明確部分,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委外製單舉發。 二、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12鄰高原路370巷181號 聯絡人:交通組 陳xx

2019 騎車注意分享與網路罰款謠言與台北橋上機車車禍紀錄,提醒政府有執行錄影寄發發單,請勿違規等收到罰單傷荷包唷

新北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 正式開始執行錄影寄發罰單 各位違規的朋友千萬小心 不要到時候收了一堆罰單傷荷包 連轉彎沒打方向燈都會裁罰 以下網頁有說明一些網路傳的罰款請分享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362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錯誤】網傳「2019年1月1日新法交通法案,交通裁罰新規定.... 紅燈右轉罰 5400、闖紅燈罰 3600-7200…...酒駕裁罰新規...」 事實: (一)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107年6月13日修正實施,並未再修改)及相關裁罰基準: 1、紅燈右轉: 機車和小型車罰 600元、大型車罰1400元。 2、闖紅燈: 機車罰1800元、小型車罰2700元、大型車罰3600元。 3、超速違規執法寬限值:仍維持「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者,得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

2019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隨著手機、行車記錄器越來越普及,社會上出現了許多「檢舉魔人」,他們不分青紅皂白的胡亂拍照檢舉,不僅造成民眾的困擾,就連執法機關也因為查證困難而頭疼不已。 ▼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為了改善這個狀況,交通部日前完成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訂自2019年1月1日開始,檢舉人須具名且提供身分證字號供查證,必要時可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希望能解決浮濫檢舉的狀況,同時確保檢舉事實真實性。 ▼在現行規定中有許多小違規經警方勸導後可免罰,警方也希望在小違規上用勸導代替舉發,推動微罪不罰。不過民眾踴躍檢舉導致警方失去了勸導的空間,不僅讓檢舉凌駕警方執法權之上,也造成了民怨不斷。根據...

2019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隨著手機、行車記錄器越來越普及,社會上出現了許多「檢舉魔人」,他們不分青紅皂白的胡亂拍照檢舉,不僅造成民眾的困擾,就連執法機關也因為查證困難而頭疼不已。   ▼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為了改善這個狀況,交通部日前完成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訂自2019年1月1日開始,檢舉人須具名且提供身分證字號供查證,必要時可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希望能解決浮濫檢舉的狀況,同時確保檢舉事實真實性。   ▼在現行規定中有許多小違規經警方勸導後可免罰,警方也希望在小違規上用勸導代替舉發,推動微罪不罰。不過民眾踴躍檢舉導致警方失去了勸導的空間,不僅讓檢舉凌駕警方執法權之上,也造成了民怨不...

2019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隨著手機、行車記錄器越來越普及,社會上出現了許多「檢舉魔人」,他們不分青紅皂白的胡亂拍照檢舉,不僅造成民眾的困擾,就連執法機關也因為查證困難而頭疼不已。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為了改善這個狀況,交通部日前完成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訂自2019年1月1日開始,檢舉人須具名且提供身分證字號供查證,必要時可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希望能解決浮濫檢舉的狀況,同時確保檢舉事實真實性。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在現行規定中有許多小違規經警方勸導後可免罰,警方也希望在小違規上用勸導代替舉發,推動微罪不罰。不過民眾踴躍檢舉導致警方失去了勸導的空間,不僅讓檢舉凌駕警方執法權之上,也造成了民怨不斷。根據警政署提供的資料,在1千多萬件的道路交通案件舉發件數中,民眾檢舉的數量就有275萬件,佔了總案件的1/4。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警政署也指出,有些檢舉

ASH-2257 2018 【ASH-2257】違規停車(PART1)

該車於黃網格中違規停車 本人逕行檢舉 於今(12/17)收到交通警察隊許智偉、聯絡電話:(03)9351274分機29處理回覆為:您檢舉車號ASH-2257汽車違規案,經檢視檢舉影片,未能證明該車係屬臨時停車或停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本局不予舉發 本違規影片共三段,除第一部分本人預先刪去從家裡出來的部分,其餘皆用行車紀錄器A260複製檔案,絕無惡意檢舉或造假違規時間 本人不排除採取法律途徑來嚴逞該員警瀆職案

2018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隨著手機、行車記錄器越來越普及,社會上出現了許多「檢舉魔人」,他們不分青紅皂白的胡亂拍照檢舉,不僅造成民眾的困擾,就連執法機關也因為查證困難而頭疼不已。▼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為了改善這個狀況,交通部日前完成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訂自2019年1月1日開始,檢舉人須具名且提供身分證字號供查證,必要時可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希望能解決浮濫檢舉的狀況,同時確保檢舉事實真實性。 ▼在現行規定中有許多小違規經警方勸導後可免罰,警方也希望在小違規上用勸導代替舉發,推動微罪不... 源: https://www.fun01.cc/post/789494/

AEX-3873 2018 【AEX-3873】10-11_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259號_紅燈右轉

AEX-3873 #違規 #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款 #紅燈右轉 #第53條 600~1800 重點其實在三輪車闖紅燈,真的是三寶行為,出事了又要怪別人速度太快、應注意未注意?

MSX-5532 2018 【MSX-5532】10-01_高雄市鳳山區文化西路1號_闖紅燈_紅燈右轉

115-JCG、MSX-5532 #違規 #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款 #‎闖紅燈 #第53條 1800~5400 #紅燈右轉 #第53條 600~1800 套三寶愛說的話,「檢舉達人闖紅燈」、「自己闖紅燈還檢舉別人」、「最好你都沒違規」。 不是有行車紀錄器都檢舉達人,也不是有違規就不能檢舉好嗎?

2018 0609 黃珊珊:半夜猛開違停罰單 根據裁罰基準,深夜是微罪不舉的情況可以不罰  柯:馬上改善。 柯文哲 第一次總質詢

柯坦承有點過分 警:已調整 〔記者蔡亞樺/台北報導〕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後,違停罰單增加,尤以深夜時段的罰單數量,比去年增加三成。北市議員黃珊珊昨在議會市政總質詢時說,根據裁罰基準,深夜是微罪不舉的情況,可以不罰,但市長一句話「晚上違停也是違停」,員警半夜猛開單,惹來許多民怨。柯文哲坦承,半夜開單有點過分,並表示會馬上改善。 北市警察局重新調整「開罰過多」狀況,警察局長邱豐光昨說,五月十八日召集各分局開會討論,檢討後,凌晨零點至清晨六點時段若車輛停放不妨礙交通,將以「勸導」為主,不會開單告發,五月十八日至三十一日取締件數為三三六件,比起五月十八日前同期取締件數七百件,已改善這個問題。 黃珊珊:依裁罰基準屬微罪不舉 黃珊珊說,柯市長基於使用者付費落實路邊停車格全面收費,現在出現一堆空停車格,民眾為了省錢,車子全往巷弄停放,她近日接獲許多民眾抱怨電話,表示警察半夜三更在開單。 黃珊珊表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深夜時段零點到六點停車,除非影響消防安全、經人檢舉、並排停車等,否則違規停車可以不罰,也就是說,深夜是微罪不舉的情況。她問柯文哲,「你早上五點看到罰單會不會氣?」 柯文哲回說,「會」,會要求馬上改善,但他不會下這種命令。柯文哲說,解決停車問題要全面檢討紅黃線的劃設,透過民政局蒐集里長意見,彙整到市府,法律是訂給民眾遵守的,不是訂給民眾參考,法律也要訂定得合理。

600-1200 2018 【600-1200】08-16_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451號_併排

366-EEW #違規 #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款 ‪#紅線 #併排 #違規停車 #第56條 600-1200

ANR-3757 2018 【ANR-3757】08-10_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451號_併排_臨時停車_汽車停車格

ANR-3757、GZW-032、2JE-066、PJG-210 #違規 #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款 #紅線 #併排 #行人穿越道 #違規臨時停車 #第55條 300-600 ‪#併排 #違規停車 #第56條 600-1200 #車種 #汽車停車格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第56條 600-1200

2018 八月份行政不執法 民眾不守法之待轉區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條1 項1 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

PR5-029 2018 【PR5-029】07-17_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451號_併排停車

PR5-029 #違規 #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款 ‪#併排 #違規停車 #第56條 6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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