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 - 馬路三寶
各種 行車紀錄器 的三寶行為
北市甘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時,被民眾用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開罰600元,甘男認為民眾並無執法權力,又未經同意擅自錄影,侵犯他的隱私權,主張警方開罰的證據違法,取締無效,打官司抗罰,但台北地院認為,民眾提供錄影證據檢舉,經警方逕行舉發,屬《個資法》合理使用範圍,判甘男敗訴,必須要繳600元罰單,可上訴。 現在不少駕駛都有安裝行車紀錄器,除了自保,避免行車糾紛外,也有人把錄下前方車輛違規的畫面,提供給警方開罰。 台北市一名貿易公司甘姓老闆,去年6月26日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就因被民眾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逕行舉發開罰600元,但甘男不甘受罰,認為檢舉民眾侵犯他的隱私,警方不能以該違法的錄影證據作為開罰依據,因此打行政訴訟抗罰。 甘男主張,他當時開車經和平東路3段準備經莊敬路隧道至木柵,行至同路段分岔路口必須左轉,但當時正好有好幾輛機車行駛在他車旁,他為了超車才變換車道,且那時後方車輛距離他還有30公尺遠,他自認自己沒有妨害他車行駛,且超車後即回歸正確車道,並非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 甘男另強調,檢舉他的人並沒有無執法權力,卻以行車紀錄器沒經過許可,就紀錄他的影像,侵犯他個人隱私權,因此錄影證據違法無效。 法官認為,甘男違規行為明確,警方雖是由民眾蒐證檢舉而獲知,但是在查證屬實後才通知甘男到案,舉發程序合法。至於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紀錄蒐證他人車輛外觀、車牌號碼等資訊檢舉違規,是要識別違規車輛及駕駛人資料,屬《個資法》容許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合法限制,證據取得並無違法,甘男抗辯無理,因此駁回甘男請求,可上訴。(
高雄市一輛小黃行經路口停等紅燈,另輛小黃突然雙黃線逆向超車停該車旁邊,司機開門下車,拿出鐵棒拿作勢要打,又比了一個作勢開槍的姿勢,隨後離去,過程被後方車行車紀錄器錄下,PO上《爆料公社》,留言直說:「嚇死了,很扯的司機」,警方循線找到運匠,原來運匠相互認識,解釋「只是想向同伴打招呼,對這樣行為很抱歉」,但警方將以馬路嬉戲及逆向違規開罰。 警方指出,昨天下午1時25分許,駕駛計程車的許姓運匠(63歲)見同行的計程車行經建國三路,於是在後方跟隨,見對方車子停在建國三路停等紅燈,隨即逆向超越雙黃線停在對方車子旁邊。 許男見認識的同行突然打開車窗對他比開槍手勢打招呼,也不甘示弱,拿起平常喬車輪備用的鈸丁器,下車後作勢要打對方,又比出仿佛拿長槍要射擊對方的姿勢,隨即上車離去。 整起過程雖短短10秒,卻被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拍下,PO上臉書爆料公社,留言「嚇死我了,很扯的司機,沒看過有人這樣等紅燈的,就算是認識的也不該這樣玩,而且還雙黃線逆向超車,這樣水準的人當計程車司機真危險」。 警方循線找到開車的許姓運匠,許男今天上午到派出所說明,強調兩人都認識,都是同行開計程車的啦,許男說,自己開計程車40年,不知道這樣也會被拍到,對自己行為很抱歉。警方指出,許男在街頭嘻鬧以及逆向雙黃線超車、未遵守標線行車,將對許男開罰。
今天開車遇到一台機車,把馬路當自家開的都不看來車的,從加油站直接切過來,還好我有長眼睛,不然就撞在一起了。強烈建議開車的朋友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像這種狀況要是撞在一起誰賠誰都很難說。不要自認為自己開車不會撞到人,不要以為別人來撞你的車就是對方要賠錢,在法官面前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沒有證據講的所有話都是廢話。 經驗談: 有一次;貨車開出去從內線右轉【大車可以內線右轉】,貨車剛啟動轉彎很慢被一台賓士車從後面撞上來,事故後賓士車主要求我方賠償20萬【X~~被你撞還要我陪你錢,天理何在?】,上調解委員會調解,我方無違規,又在自己內側車道上,照片上很明顯顯示賓士車由外車道撞到內車道貨車右方,經調解我方不打算陪賓士車主一毛錢【沒錯陪個屁】,但賓士車主軟下來說好歹也幫他出個5萬,不然來調解就沒意義了,若不出5萬就上法院。之後;我方決定賠給賓士車主5萬【5萬可以買幾台高檔行車紀錄器】,我方律師說:上法院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我方多少都會承擔些許責任,加上打官司的訴訟費會不划算,建議我們讓步【證明這個世上是沒天理的】。 最後;不要以為自己開車不會撞人就沒事,有時候被人撞也是要賠錢的,所以我才會強烈建議朋友們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不要像我一樣省小錢賠大錢,會很X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