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 - 馬路三寶
各種 行為 的三寶行為
影片內有漫罵及恐嚇行為(聲音),乖寶寶請注意背後及音量,或者詳閱下方標記 行車紀錄器只有單鏡頭而且固定式無法機動調整角度,部份片段請配合文字自行想像現場情況 00:05 畫面正中間!不是大的那台,遠方小的才是,就是我們今天的主角,車牌 BAG-3881 00:10 剛登場就使出了鬼切!連續切換兩個車道來到了機車道(四輪在機車道?) 00:23 經過了永康體一運動公園的路口,看起來沒有要切回原車道的打算。很明顯是「機車道超車」 00:40 該車輛切回汽車道,且「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00:50 外側車道即將收束,但駕駛似乎沒有要跟其他車輛合流的意思 00:55 出現了!二次鬼切!又一個「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並且繼續利用機車道超車 與此同時我方送了一套「燈光音響」給對方,希望對方能停止違規行為讓出機車道 00:58 看來對方確實收到禮物了,不過並不是回內車道而是繼續往外移動並減速 01:07 過了和平路,對方沒有要轉彎,也沒有打算離開機車道。車輛中間距離不足以安全超車,只好再送他一套,禮多人不怪,有禮人人愛。 01:10 對方可能一次收太多禮不好意思,搖下車窗後「沒有打方向燈或故障燈就直接停在車道上」 01:15 內側車道空間足夠超車了,但對方開口第一句話就是 “來啊~來啊!” ?? 01:20 在統一實業門口被該車輛從後方貼車,並且企圖從內側近距離超車,最終被一台 TOYOTA 擋住無法得逞 01:30 正北五路,對方繼續貼在後面。這次企圖從右側超車… 02:00 整段影片的高潮,嗯。各位有七秒鐘的時間可以關靜音,還沒關的就享受這個過程吧 我方車輛停止後右邊又停了一台女騎士,她被那聲幹嚇到整個抖起來 跳一下的畫面是很有趣啦,不過空氣很凝重
訂閱老司機頻道:https://bit.ly/2XPpeX9 #尚恩帶你上車 (延續上集老司機傳授「保護荷包心法」:https://youtu.be/X8nue_apUBs )檢舉達人拍照舉發交通違規的行為,雖可約束部分駕駛人乖乖守法,但往往也容易造成檢舉人與駕駛的糾紛...只要日常多留意,檢舉達人遠離你! 主持:尚恩 來賓:葉毓中 02:14 紅燈右轉也算闖紅燈 04:08 數字倒數完燈號還沒變 06:42 半年記滿6點就扣駕照 08:30 台灣缺少專門轉彎道 11:22 錯過交流道倒車 12:28 佔用機車停等區 14:53 重機騎士也要小心 16:05 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上罰款高 16:47 跨任何線都要打方向燈 17:35 地上有箭頭要打燈 18:35 亂開後霧燈超討厭 22:56 大牌噴模防拍? 23:46 檢舉噪音有照片就可以? 轟隆隆!衝衝衝!我聽Podcast好拉風 搜尋訂閱★Today is my day 《Apple Podcast》: https://apple.co/3ibJl8F 《Spotify》:https://spoti.fi/34aNBAj 《SoundOn》:https://sndn.link/todayismyday 《KKBOX》:https://bit.ly/3dxHIBE 《Google Podcast》:https://bit.ly/2Hcjwsd #Podcast #檢舉達人 #交通違規 #拍照檢舉 #罰單
記者柯靜志/苗栗縣報導 為加深學生對「大型車視野死角與內輪差」潛在危險之認知,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結合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及東昇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於3月10日下午在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共同辦理「校園大型車內輪差與視角體驗」交通安全宣導活動。參加對象有苗栗高商學生、教職員等800人,透過互動體驗活動,幫助學生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觀念,教導他們自我保護的能力。 為了讓學生有更深刻的體悟,先由苗栗縣警察局路老師針對路權、自行車、行人、無照騎車等交通安全觀念進行演講,搭配播放交通事故影片案例及講解該事故發生緣由。接著實地向學生解說大型車輛內輪差與視野死角特性,再實際讓學生坐在大型車駕駛座,並以駕駛人的角度觀看左、右照後鏡的死角範圍,動態示範大型車內輪差區,讓學生深刻體認遠離大型車輛重要性。 此外,鑑於近日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接連發生多起大型車輛交通事故,為使警察同仁熟稔取締大型車輛技巧,特別協調苗栗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提供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第五輪半拖車及普通大客車等2部大型車輛,於現場同步辦理執法技巧講習。 講習內容包含介紹車輛機件及功能、說明總(載)重量限制規定、法定胎紋深度檢查、操作行車輔助影像技巧、判別行車紀錄紙張顯示資料、取締各項交通違規行為態樣等。 警察局交通隊隊長林炎巨表示,學生於上下課放學或課後行走在道路上或騎乘腳踏車時,在缺乏避讓大型車觀念下,常於道路嬉戲忽略道路上大型車靠近及察覺危險性,以為大型車駕駛在路上應該看得到自己,因而失去對大型車的警覺心,實際上大型車轉彎時會產生內輪差及視野死角相較特別多、煞車距離較長等特性,一不小心可能就進入危險範圍內,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警察局局長周煥興表示,提醒學生在道路上行走或騎乘腳踏車時,看見大型車要保持安全距離,絕對不要靠近大型車輛,遇到大型車過彎時,建議將車輛停在大型車後輪之後方,等大型車完全過彎後,確認安全再繼續行駛。因為大型車前後左右方向都有駕駛看不到的盲區,這些都是危險區域。希望學生藉由親身體驗加深對「大型車視野死角與內輪差」的防禦觀念,讓遠離大型車的觀念能深植校園,扎根校園交通安全教育。
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38分,在環中路三段與朝馬路口,ARE-6799原本行駛於直行車道(環中路三段),卻違規左轉至朝馬路,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造成行車危險,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8條。 一、有關車輛在左轉燈未亮前,不排隊利用直行車道直接插到隊伍最前方之情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另車輛在左轉燈亮後,不排隊趁左轉車車流空檔插隊之情形,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民眾可否用行車紀錄器影片檔案檢舉違規?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四〉但檢舉對像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五〉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違規之影片)。
一、有關車輛在左轉燈未亮前,不排隊利用直行車道直接插到隊伍最前方之情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另車輛在左轉燈亮後,不排隊趁左轉車車流空檔插隊之情形,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民眾可否用行車紀錄器影片檔案檢舉違規?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四〉但檢舉對像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五〉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違規之影片)。
騎機車單手扶櫃 有夠厲害 #臂力穩定性高 #不過已經違反規請勿模仿學習 記者廖威凌報導 花蓮市建國路一段有民眾開車行經,目擊一位騎車騎士載著高約3米的塑膠櫃穿梭在馬路車陣中,真的是有夠危險,但也不得不佩服騎士的臂力及平衡感,但警方卻表示,這樣的載運方式已經違規,將依法開單告發,也請民眾不要模仿學習。 從汽車的行車記錄器可以看出,一名男子騎著機車,將一個高約3米的塑膠櫃放在機車後方,然後靠在自己背上,再用左手反捉住櫃子,一路騎著機車在建國路一段上行走,讓目擊的楊先生感到大可思議,以為是在練習雜耍技藝,真的是高手在民間。 目擊的楊先生說,騎士真的很厲害,但也很危險,因為他單手捉櫃,沒有用繩索固定或綁在車上身上,那個臂力和平衡感真的很厲害,但是也真的很危險。 而根據了解,在購買這類櫃子,一般傢俱行運費在10公里內,以專車專人運送大約要1500元左右,可能運費都要高過櫃子價格,也因此這類櫃子目前市面上大多是以組合類型來販售,徜若是一體成型,在購買時賣場大多會提供免運服務。 北昌派出所長林琮佑表示,騎士的行為已經觸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8條,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10公分,違反規定可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單,騎士的載運方式相當危險,也請民眾不要學習模仿,以免發生危險,甚至波及路上人車。 請訂閱頻道並至更生日報粉專按讚 ~謝謝 https://www.facebook.com/ksnews.tw/ 更生日報官網 http://www.ksnews.com.tw/index.php
記者馮世光/屏東縣報導 本案係民眾在八卦村行車紀錄器臉書社團po網,有關110年1月25日7時32分,在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西向17公里處之某砂石車與某機車之行進間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經警方檢視影片及實地勘查,雙方皆行駛於外快車道往高雄方向直行,惟砂石車司機從後方超車,與前方機車騎士未保持適當之間隔,針對此疑似違規超車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1項3款:「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對此,本分局將依相關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畫面,過濾比對車輛,通知雙方駕駛人到案說明,釐清案情,若查證違規屬實,將依法製單告發。 另針對本轄台22線里嶺大橋所發生交通事故統計109全年度為13件,其中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間距為肇事主因,另本分局針對砂石車各項違規部分,統計109年全年度共取締1446件。 里港分局呼籲,民眾駕駛車輛行駛在道路上遇到大型車輛應隨時保持安全距離,以免發生視線死角,造成自身生命及財產之危險,另呼籲砂石車司機在道路上行駛應遵守相關交通安全規則,切勿違規並減速慢行,共同營造友善之用路環境。
記者馮世光/屏東縣報導 本案係民眾在八卦村行車紀錄器臉書社團po網,有關110年1月25日7時32分,在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西向17公里處之某砂石車與某機車之行進間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經警方檢視影片及實地勘查,雙方皆行駛於外快車道往高雄方向直行,惟砂石車司機從後方超車,與前方機車騎士未保持適當之間隔,針對此疑似違規超車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1項3款:「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對此,本分局將依相關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畫面,過濾比對車輛,通知雙方駕駛人到案說明,釐清案情,若查證違規屬實,將依法製單告發。 另針對本轄台22線里嶺大橋所發生交通事故統計109全年度為13件,其中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間距為肇事主因,另本分局針對砂石車各項違規部分,統計109年全年度共取締1446件。 里港分局呼籲,民眾駕駛車輛行駛在道路上遇到大型車輛應隨時保持安全距離,以免發生視線死角,造成自身生命及財產之危險,另呼籲砂石車司機在道路上行駛應遵守相關交通安全規則,切勿違規並減速慢行,共同營造友善之用路環境。
苗栗縣鍾姓男子今年3月深夜騎機車在竹南鎮街頭,3分鐘內因逆向行駛等違規,警方連開7張罰單,第8張罰單拒絕酒測,經強制抽血鑑驗,酒精濃度超標又遭法辦,他認為違反比例原則,及一罪不二罰,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鍾男今年3月27日深夜11點26分在竹南鎮違規逆向行駛,遇員警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3分鐘過程未使用方向燈轉彎等,警方舉發7項交通違規,3月27日深夜11點47分攔查到鍾男,又拒絕酒測,再開1張罰單,前後8張裁罰19萬5700元,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認定屬實。 最後1張拒酒測罰單,員警告知鍾男權利,鍾男表明拒測,隨員警回派出所,警方相關測試觀察紀錄表均不合格,報請檢察官並獲同意,強制抽血檢驗,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呼氣酒精度值每公升0. 47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苗栗地檢署偵辦,程序並無不合。 鍾男不服8張罰單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受到警方驚嚇、逼車追逐影響,才無法正常騎車,並非故意違規,警方短短3分鐘連續開出7張交通違規罰單,違反比例原則,且事實上他也酒測了,一罪不二罰,訴請撤銷原處分。 法官調查,警員依法攔查鍾男機車,且已鳴笛示意,後續警員按鳴喇叭,以麥克風、擴音器要求靠邊停車,鍾男均未停車,分別有逆向、轉彎未使用方向燈等違規,雖相隔時間不久,社會一般第三者依自然觀察,可明確區隔數個行為,且危害不同用路人安全,自應分別處罰。 此外,鍾男因拒絕酒測的處罰,與酒後騎車經警報請檢察官核發強制鑑驗許可書,而接受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測得結果酒駕超標所犯公共危險罪,所受處罰不同,違規態樣迥異,違背法律規定也不相同,保護法益有別,不適用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苗栗縣鍾姓男子今年3月深夜騎機車違規,警方一共開了8張罰單,他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駁回。圖/本報資料照片 ...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kqbL__vr05chh0NkkgryMg?sub_confirmation=1
一、日期/地點/時間: 1. 2020/12/22 2. 彰化市自強路墨爾漢堡前 3. 07:35 A.M. 二、(疑似) 違規車: 白車( 0:42,BCY-8311) 三、可能違規事項: 1. 並排停車占用道路( 0:42) (07:35'51) (店家自附停車場,白車駕駛若為入店用餐,上述行為得以規避) 2. 開車門「腳先伸出」(0:43) (07:35'53) 未先完整探頭察看 幾近擦撞直行後車(拍攝者) 影響拍攝者行車路線,導致拍攝者車頭瞬間扭動(0:43~0:45) 間接影響拍攝者行車安全及整體道路安全 四、備註: 1. 拍攝者事發當下遭影響行車安全,受驚嚇印象不清 2. 事後情緒平復,為了釐清遭遇,調出並保存此影片以做存證 (敬告: 此影片純紀錄,請勿在Youtube對畫面內任何人事物做出網路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