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 - 馬路三寶

各種 處罰 的三寶行為

2019 05 25 警察通常抓違規都躲起來抓的

保持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 警察躲與不躲都不關我們的事

2019 影惡意逼車太可惡 瑞芳警台二線強化取締護用路權2

新北市東北角沿海地區,由於景色壯麗,加上景點多,每逢假日便吸引大量遊客到此地遊玩。但因濱海公路道路沿線大多筆直,常有大型車輛呼嘯而過,不但危險也造成其他用路人危害,為此,瑞芳警分局也針對此展開交通大執法,嚴格取締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昨(19)日上午,瑞芳警分局交通分隊長鍾明豐和隊員魏宏哲、陳秉凡在鼻頭隧道巡視時,就發現一台砂石車不斷以逼近方式逼迫前車讓道,在途中,更數次要跨越雙黃線行駛,最後,警方終於在台二線靈鳩山處將砂石車攔下。在舉發過程中,雖然林姓駕駛不斷求饒,請警方改以較輕條款告發,但由於違規事實明確,警方當場除義正嚴詞告誡外,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開出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並記違規點數3點的危險駕駛告發單。 瑞芳警分局表示,經過統計在今年間,警方已取締惡意逼車、蛇行及嚴重超速等案件高達58件,駕駛除需負擔高額罰鍰外,更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因而肇事,除需負民刑事責任外,更會吊銷其駕照等處罰,得不償失。警方也呼籲民眾應遵守交通規則,勿有恣意違規競速等行為。若發現有車輛有危險駕車行為時,提供行車紀錄器等影片供警方取締違規,共同維護交通好環境。

2019 影惡意逼車太可惡 瑞芳警台二線強化取締護用路權1

新北市東北角沿海地區,由於景色壯麗,加上景點多,每逢假日便吸引大量遊客到此地遊玩。但因濱海公路道路沿線大多筆直,常有大型車輛呼嘯而過,不但危險也造成其他用路人危害,為此,瑞芳警分局也針對此展開交通大執法,嚴格取締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昨(19)日上午,瑞芳警分局交通分隊長鍾明豐和隊員魏宏哲、陳秉凡在鼻頭隧道巡視時,就發現一台砂石車不斷以逼近方式逼迫前車讓道,在途中,更數次要跨越雙黃線行駛,最後,警方終於在台二線靈鳩山處將砂石車攔下。在舉發過程中,雖然林姓駕駛不斷求饒,請警方改以較輕條款告發,但由於違規事實明確,警方當場除義正嚴詞告誡外,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開出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並記違規點數3點的危險駕駛告發單。 瑞芳警分局表示,經過統計在今年間,警方已取締惡意逼車、蛇行及嚴重超速等案件高達58件,駕駛除需負擔高額罰鍰外,更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因而肇事,除需負民刑事責任外,更會吊銷其駕照等處罰,得不償失。警方也呼籲民眾應遵守交通規則,勿有恣意違規競速等行為。若發現有車輛有危險駕車行為時,提供行車紀錄器等影片供警方取締違規,共同維護交通好環境。

2019 04 30 三寶左轉硬要切 連看都省略

這種自由意志的行車態度, 真讓後面動線的車子咬牙切齒啊~

2019 04 14 大逆向 路這樣騎的啊
2019 04 14 你以為你停路邊 我認為你停路中間

只要敢, 哪裡都是停車位, 請問撞到你算誰的?

TAS-827 2019 【TAS-827】危險駕駛

計程車三寶,國道橫著走下交流道 #2分鐘後開始看 #已檢舉"危險駕駛" #後續回覆 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違規明確部分,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委外製單舉發。 二、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12鄰高原路370巷181號 聯絡人:交通組 陳xx

2019 方便遊覽車停放門口餐廳致歉罰1元

苗栗縣頭份市一家餐廳,有老人會前往訂桌辦活動,店家為了方便遊覽車停放,拿出十張塑膠椅,擺放在店門口,霸占了五個停車格,沒想到被民眾拍下來貼上網,直呼太誇張,雖然業者事後趕緊公布道歉啟事,但來不及了,警方根據檢舉開出單告發,依法處罰一千兩百元。

2019 方便遊覽車停放門口餐廳致歉罰1元

苗栗縣頭份市一家餐廳,有老人會前往訂桌辦活動,店家為了方便遊覽車停放,拿出十張塑膠椅,擺放在店門口,霸占了五個停車格,沒想到被民眾拍下來貼上網,直呼太誇張,雖然業者事後趕緊公布道歉啟事,但來不及了,警方根據檢舉開出單告發,依法處罰一千兩百元。

2019 騎車注意分享與網路罰款謠言與台北橋上機車車禍紀錄,提醒政府有執行錄影寄發發單,請勿違規等收到罰單傷荷包唷

新北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 正式開始執行錄影寄發罰單 各位違規的朋友千萬小心 不要到時候收了一堆罰單傷荷包 連轉彎沒打方向燈都會裁罰 以下網頁有說明一些網路傳的罰款請分享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362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錯誤】網傳「2019年1月1日新法交通法案,交通裁罰新規定.... 紅燈右轉罰 5400、闖紅燈罰 3600-7200…...酒駕裁罰新規...」 事實: (一)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107年6月13日修正實施,並未再修改)及相關裁罰基準: 1、紅燈右轉: 機車和小型車罰 600元、大型車罰1400元。 2、闖紅燈: 機車罰1800元、小型車罰2700元、大型車罰3600元。 3、超速違規執法寬限值:仍維持「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者,得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

M8W-836 2019 【M8W-836】紅燈右轉的死三寶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9/1/7 下午 11:13:53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080107231301102465,經檢視所提供的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19/01/07 18:15 違規地點: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六段411號 違規車號:M8W-836 違規類別:闖紅燈之處罰(53條) 違反法條:第53條第2項第00款 處理情形:違規事實明確,已舉發在案 承辦人:賴彥博 承辦人電話:02-26069418

AEX-3873 2018 【AEX-3873】10-11_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259號_紅燈右轉

AEX-3873 #違規 #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款 #紅燈右轉 #第53條 600~1800 重點其實在三輪車闖紅燈,真的是三寶行為,出事了又要怪別人速度太快、應注意未注意?

MSX-5532 2018 【MSX-5532】10-01_高雄市鳳山區文化西路1號_闖紅燈_紅燈右轉

115-JCG、MSX-5532 #違規 #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款 #‎闖紅燈 #第53條 1800~5400 #紅燈右轉 #第53條 600~1800 套三寶愛說的話,「檢舉達人闖紅燈」、「自己闖紅燈還檢舉別人」、「最好你都沒違規」。 不是有行車紀錄器都檢舉達人,也不是有違規就不能檢舉好嗎?

2018 09 24 三寶行人闖紅燈 害我差點負應注意未注意的責任

天雨, 路滑, 視線被雨滴影響, 萬一撞到了妳賠我嗎?

2018 921 UBER白牌大地震-白牌Line群叫車篇(還是無照駕駛呢)…

依據公路總局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訊息-公告 於2018.09.21執行攔查舉發 標題: 駕駛租賃車輛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屬違規營業行為 公告日期 106-01-16 11:18 公告期限 106-01-16 ~ 106-04-16 公告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秘書室-公共關係科 內容 針對近來屢有民眾洽詢坊間流傳「只要領有職業駕照駕駛租賃車輛,加入Uber就不違法」之錯誤訊息事宜,公路總局說明不論是領有職業駕照民眾自行承租租賃車輛或小客車租賃業僱用駕駛人非提供租車服務,而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均是屬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之違規營業行為。 公路總局表示,不論民眾係領有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若承租使用租賃小客車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均屬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規行為;另依公路法第34條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係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若係依規定因應租車人租車需求由租賃業者負責代僱駕駛之情形,租車人與租賃業者自仍須以租車契約或出租單存在為前提,故若小客車租賃業者非提供租車服務,而是由其僱用駕駛人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係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相關小客車租賃業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且「個別攬載旅客」之規定。 公路總局另再表示,按修正後之公路法處罰及裁罰基準規定,Uber公司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處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而駕駛人則處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及車輛牌照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另若小客車租賃業僱用駕駛人加入Uber違規從事計程車載客,該租賃業者依法將處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情節最重得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公路總局呼籲相關駕駛人或小客車租賃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加入Uber違規從事計程車載客,以免受罰;並希望民眾切勿搭乘非法營業之車輛,以保障自身安全權益。 承辦單位:公路總局運輸管理中心 聯絡人:梁郭副執行秘書國(02)2307-0123#3998 相關連結 附件 點閱 1,531 瀏覽:2,931,313 回上一頁 公路總局logo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Directorate NGeneral of Highways, MOTC 上班時間:上午08:30至下午05:30 地址:10863 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總機:02-23070123(代表號) 公路總局用路人服務專線:0800-231-035 理事長辛苦了!長官辛苦了!也期盼這樣的攔檢告發能夠持之以恆,杜絕違法載客歪風!

2018 921 UBER白牌大地震-UBER篇…

依據公路總局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訊息-公告 於2018.09.21執行攔查舉發 標題: 駕駛租賃車輛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屬違規營業行為 公告日期 106-01-16 11:18 公告期限 106-01-16 ~ 106-04-16 公告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秘書室-公共關係科 內容 針對近來屢有民眾洽詢坊間流傳「只要領有職業駕照駕駛租賃車輛,加入Uber就不違法」之錯誤訊息事宜,公路總局說明不論是領有職業駕照民眾自行承租租賃車輛或小客車租賃業僱用駕駛人非提供租車服務,而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均是屬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之違規營業行為。 公路總局表示,不論民眾係領有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若承租使用租賃小客車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均屬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規行為;另依公路法第34條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係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若係依規定因應租車人租車需求由租賃業者負責代僱駕駛之情形,租車人與租賃業者自仍須以租車契約或出租單存在為前提,故若小客車租賃業者非提供租車服務,而是由其僱用駕駛人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係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相關小客車租賃業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且「個別攬載旅客」之規定。 公路總局另再表示,按修正後之公路法處罰及裁罰基準規定,Uber公司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處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而駕駛人則處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及車輛牌照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另若小客車租賃業僱用駕駛人加入Uber違規從事計程車載客,該租賃業者依法將處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情節最重得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公路總局呼籲相關駕駛人或小客車租賃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加入Uber違規從事計程車載客,以免受罰;並希望民眾切勿搭乘非法營業之車輛,以保障自身安全權益。 承辦單位:公路總局運輸管理中心 聯絡人:梁郭副執行秘書國(02)2307-0123#3998 相關連結 附件 點閱 1,531 瀏覽:2,931,313 回上一頁 公路總局logo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Directorate NGeneral of Highways, MOTC 上班時間:上午08:30至下午05:30 地址:10863 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總機:02-23070123(代表號) 公路總局用路人服務專線:0800-231-035 理事長辛苦了!長官辛苦了!也期盼這樣的攔檢告發能夠持之以恆,杜絕違法載客歪風!

600-1200 2018 【600-1200】08-16_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451號_併排

366-EEW #違規 #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款 ‪#紅線 #併排 #違規停車 #第56條 600-1200

2018 八月號 行政不執法 民眾不守法 手機篇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推薦!優質交通類 YouTube 頻道

火花羅

@sparklo

企鵝交通手札

@icypenguinT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