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 馬路三寶

各種 案件 的三寶行為

BMK-7625 2021 【BMK-7625】1101   苓雅區中山二路477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06日16點49分,苓雅區中山二路477號門口,車號BMK-762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12-06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12061436,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言。 本案聯絡人:劉剛維

067-J8 2021 【067-J8】1101116   新興區中山一路與八德二路口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1月16日17點06分,新興區中山一路與八德二路口附近,車號067-J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11-16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11165790,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陳冠霖

NC-2688 2021 【NC-2688】1101116   前鎮區三多三路與忠孝二路口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1月16日17點15分,前鎮區三多三路與忠孝二路口,車號NC-268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1月16日郵件所提案件,茲查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舉證資料查證後,違規屬實,將依相關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 二、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AMU-9609 2021 【AMU-9609】1101124   苓雅區廣州一街與廣州一街155巷口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1月24日13點20分,苓雅區廣州一街與廣州一街155巷口,車號AMU-960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11-24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11241673,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言。 本案聯絡人:方俊欽

ZL-2967 2021 【ZL-2967】1101110   前鎮區三多三路與文橫三路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1月10日17點11分,前鎮區三多三路與文橫三路口附近,車號ZL-296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1月10日郵件所提案件,茲查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舉證資料查證後,違規屬實,將依相關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 二、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BBB-9029 2021 【BBB-9029】1101108   新興區中山一路與大同一路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1月08日17點01分,新興區中山一路與大同一路口附近,車號BBB-902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11-09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11090327,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陳冠霖

2021 依法嚴辦

影片來源 : 國道公路警察局 只是一個變換車道不成 就連續惡意逼車 這種不顧其他用路人安全的行為 紅斑馬只能替天行道 遇到惡意逼車 不要與對方衝突 蒐證後交給專業的來 -------- 國道公路警察局粉專留言區回應 這件惡意逼車的案件,起因於貨櫃車疑似因安全間隔距離不足,想要強行變換至外側車道不成,當事人雖放慢車速,並且變換至內側讓道,仍讓這部貨櫃車駕駛心生不滿,而開始一連串惡意逼車的行為 . 記得之前貼過惡意逼車的影像,有些人會說一定是當事人做了什麼才被逼車,但紅斑馬要說的是今天就算別人做了什麼,也不能合理化這種惡意逼車的行為,這跟一個擦撞事故就把人打成重傷,又有什麼不同呢!別人駕駛行為不當,你可以來檢舉,而不是做出危險的行為來報復,在車輛高速行駛下,一不小心就容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波及到無辜的人傷亡 . 再次提醒大家,車子不會說話,有時候不要過於放大別人的行為,開車保持心平氣和,真的遇到惡意逼車,不要直接與對方起衝突,可在事後用行車紀錄影像方式,上傳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檢舉專區提出檢舉,檢視查證違規屬實,警方都會依法處罰。 -------- #公共危險外加強制罪 #前段危險駕車開罰加扣牌6個月 #道安講習上好上滿 #後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 #沿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開罰 #任何族群都有不守法的駕駛人 #開車請對得起自己的駕照 -----

3326-NK 2021 【3326-NK】1101028   新興區中山二路與青年二路口 並排停車

經查車號3326-NK於110年10月28日17點15分在新興區中山二路與青年二路口,並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 您於110-10-28來信反映「併排臨時停車」案件編號A11010281383,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陳冠霖

BED-1707 2021 【BED-1707】1101020   苓雅區三多二路與廣州二街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車號BED-1707於110年10月20日17點19分在苓雅區三多二路與廣州二街口附近,並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 您於110-10-20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10201586,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言。 本案聯絡人:劉剛維

AMM-7857 2021 【AMM-7857】1101014   前金區中山二路與新田路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車號AMM-7857於110年10月14日17點11分在前金區中山二路與新田路口附近,並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 您於110-10-14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10141228,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陳冠霖

AWC-6967 2021 【AWC-6967】1101014   新興區中山一路與七賢二路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車號AWC-6967於110年10月14日17點08分在新興區中山一路與七賢二路口附近,並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 您於110-10-14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10141210,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陳冠霖

ANJ-6689 2021 【ANJ-6689】1100930   前鎮區三多三路與林森三路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車號ANJ-6689於110年09月30日17點18分在前鎮區三多三路與林森三路口附近,並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 您於110年09月30日郵件所提案件,茲查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舉證資料查證後,違規屬實,將依相關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 二、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2021 1100728    AGA 9172 新興區中山二路往南與青年二路口附近  並排停車

您於110-07-2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07281269,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檢視台端提供之影像檔案,因攝錄該車畫面時間僅有1秒,礙難逕判該車係為停車或緩行狀態,違規情事難臻明確,為免爭議,本案不予舉發為宜。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孫英哲 聯絡電話:2116076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敬上

2021 1100728    AXG 8866 新興區中山二路往南與青年二路口附近  並排停車

您於110-07-2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07281272,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檢視台端提供之影像檔案,因攝錄該車畫面時間僅有2秒,礙難逕判該車係為停車或緩行狀態,違規情事難臻明確,為免爭議,本案不予舉發為宜。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孫英哲 聯絡電話:2116076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敬上

2021 1100728    2502 YE 新興區中山二路往南與青年二路口附近  並排停車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10-07-2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07281277,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孫英哲 聯絡電話:2116076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敬上

2021 小雄律師車損求償實例(無折舊)

【小雄律師】車損求償實例(無折舊) 車禍事故向肇事者求償車輛維修費用時,必須扣抵折舊,是法院行之有年的見解。雖然其適用結果,極為不合理,但在目前的司法實務運作下,很難奢望它會自我改變,唯一的途徑,大概只有透過修法。 那在還沒有修法前,被害人一方有什麼方法,來儘量避免計算折舊所帶來的損失呢? 先前小雄律師曾在「車損如何求償」的影片中做過說明,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來規避。 第一種是以超過5年以上的舊零件來維修。此時便沒有以新代舊的不當得利問題,故無需計算折舊。 第二種則是將事故車輛作處分,請求價差損失。此時同樣沒有以新品替換舊品維修的情形,所以不會計算到折舊。 而剛好小雄律師手邊有一件,採行第二種方式的案件,不久前判決確定。所以今天便要用這個案例,來讓觀眾朋友瞭解,這種案件在訴訟上是如何主張。 訂閱我的Youtube頻道 :https://bit.ly/2BH1FEy 更多影片: 【小雄律師】109年車禍和解處理分享(下) https://youtu.be/I6ZxuPWccso 【小雄律師】109年車禍和解處理分享(上) https://youtu.be/y5D1bgqMqOI 【車禍案件實例】公司薪水照給,還能要不能工作損失!? https://youtu.be/4kXtjtgJaH4 【小雄律師】肇事逃逸 https://youtu.be/iEp_wrsG664 【小雄律師】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https://youtu.be/ONxKRpiBHXA 【小雄律師】肇責分析—直行車與轉彎車 https://youtu.be/jN7A3xJ6JTY #折舊#調解#肇事逃逸#原廠維修#假扣押#鑑價#交易性貶損#天書 #權威車訊#價差損失#行車事故鑑定

ATY-7155 2021 【ATY-7155】國道1號南向161.8K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警察大哥請問您那隻眼睛有看到方向燈位置有亮之閃爍現象,就算有也未閃超過3秒 您好: 您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事 (案件編號:RV-20210627000025),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ATY-7155號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違規事項,並檢附採證錄影檔案資料佐證1案。本案經檢視行車影像記錄器資料,影像中被檢舉車輛於變換車道時,該車方向燈位置有亮之閃爍現象,應是有使用方向燈,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敬祈見諒。 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員:方光立 聯絡電話:04-8884116分機356

2021 國三南下47k違規

part I 檢舉結果回信 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影像資料,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16號及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案例,有關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規範,並非單純機械性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判斷,而應參酌具體情形,判斷變換車道之車輛有無阻礙原行駛之車輛先行路權。另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適法性上尚有疑慮,違規事證未臻明確,不予舉發為宜。 二、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本大隊另已責成所屬持續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12鄰高原路370巷181號 聯絡人:交通組 梁培琳 聯絡電話:(03)4116623轉280 傳真電話:(03)4116627 電子信箱:PAYMPM812@hpb.gov.tw ================================================== part II 檢舉人回信 你們要不要再仔細看看?早上七點多的國道三號內線時速沒有 110 也有 100,還是說保持兩個車身的距離不夠,一定要有標準檢驗局認證的測速裝置才算數?沒關係我就好心一點教你們算 根據高速公路的標線規定,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 公尺」,所以每過一條車道線就走了「10公尺」,很好算。 https://www.freeway.gov.tw/Upload/DownloadFiles/03-%E7%AC%AC%E4%B8%89%E7%AF%87_%E6%A8%99%E7%B7%9A_0907.pdf 我提供的影片中,0 秒時,從該車從我右側車道進入行車記錄器畫面中,至他正「誇過」第「95」條車道線是影片的第「30秒」,我們不用算極速算平均就好,這30秒鐘我的平均行車時速是 0.95 km 除上 1/120 小時,均速 114 kn/hr ,抱歉喔我小小超速了(該路段為國道三號土城交流道43k 以南限速 110 km/hr)。影片中可以看到該車切入我車道之前,我都與前車保持約 30公尺的距離,畢竟尖峰時間車多,要保持該有的 55~60 公尺安全距離有難度,何況如這次我提供的影片,我的「安全距離」就變成了他的「超車距離」,不是嗎?該車跨越車道線進入我的車道時,我只與他間隔一條車道線加一道間隔,剛好十公尺,你們的意思是時速 110 km/hr 只要 10公尺的安全距離嗎?跟我開玩笑嗎長官? 我誠心建議你們重新檢視影片細節,我知道處理這種檢舉很麻煩,我也很不想這麼麻煩還有剪影片下來上傳,但抱歉這是你們的工作,如果所有用路人都遵守規矩,大家行車都會很安全,你們工作也會很輕鬆。或是你們要就讓這個案件結案,我就讓你們紅。 =========================================== part III 陳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再次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影片中被檢舉車輛與檢舉人車輛距離最近時約為一組白線之距離,惟無科學儀器檢測出被檢舉人車輛行駛速度(應有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測得速度佐證),因此無法得出法定所應保持之距離,故無法證明一組白線之距離是否符合該被檢舉車輛行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違規態樣。且影片中被檢舉車輛於變換車道時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過程中,後方來車未有出現影響駕駛之狀況發生(如因遭檢舉之車輛,變換車道後緊急剎車或是閃避駕駛之行為),違規事證未臻明確,本案暫不予以舉發;倘若有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敬請提供本大隊依法辦理。 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二、另已責成所屬加強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信詢問。感謝您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順心平安。

7922-S3 2021 【7922-S3】高速公路 佔用內側車道

經轉承辦人,有關7922-S3號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行為,經檢視內容(1.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八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2.因你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因無行車速度(需經科學儀器測得之數據)及有無致車道堵塞情形之狀況,依據本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事項第七點,並經你閱讀及同意,本局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1項第4款(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規定,不予舉發),所以,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2021 有關八卦村臉書社團-「村民提供~里嶺大橋」案件說明環球日報社 World News Media

記者馮世光/屏東縣報導 本案係民眾在八卦村行車紀錄器臉書社團po網,有關110年1月25日7時32分,在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西向17公里處之某砂石車與某機車之行進間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經警方檢視影片及實地勘查,雙方皆行駛於外快車道往高雄方向直行,惟砂石車司機從後方超車,與前方機車騎士未保持適當之間隔,針對此疑似違規超車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1項3款:「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對此,本分局將依相關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畫面,過濾比對車輛,通知雙方駕駛人到案說明,釐清案情,若查證違規屬實,將依法製單告發。 另針對本轄台22線里嶺大橋所發生交通事故統計109全年度為13件,其中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間距為肇事主因,另本分局針對砂石車各項違規部分,統計109年全年度共取締1446件。 里港分局呼籲,民眾駕駛車輛行駛在道路上遇到大型車輛應隨時保持安全距離,以免發生視線死角,造成自身生命及財產之危險,另呼籲砂石車司機在道路上行駛應遵守相關交通安全規則,切勿違規並減速慢行,共同營造友善之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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