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 - 馬路三寶
各種 直行 的三寶行為
有民眾被檢舉行駛内側車道左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7款規定事證明確,遭處600元,因其法律認知跟實際差很大,警方也只能提醒所有駕駛人小心注意,否則吃虧的一定是自己。 據悉,有駕駛人開車沿內側車道行駛,因內側車道是左轉專用車道,他見綠燈就開車直行,遭檢舉被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48條1項7款,處600元罰鍰,這位駕駛人收到紅單後,覺得很冤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法院判決敗訴。 法界人士表示,依法不論車輛有無擋到後方要轉彎車輛,只要是在轉彎專用道上直行都是違規的,警方就可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最高可處1,800元的罰鍰,許多民眾根本不了解交通規則,就這樣直直駛,現在人的車上大部份都有行車紀錄器,違規畫面就這樣全部都被錄下來。 法界人士指出,路口如有轉彎專用箭頭燈號,駕駛人則應依箭頭燈號指示行駛,否則警方可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罰,另轉彎車輛走直行車道轉彎,已違反第48條1項4款「在多車道左右轉彎不先駛入內外車道」之規定,同樣也要吃上600元罰單,警方也呼籲駕駛人循規「道」矩並注意燈號,勿為一時之方便,反而吃上罰單,除影響行車秩序外,甚至容易肇事。
還有中場練習時間12:30~1:18 ------------------------------------------------------------------------ 筆試 https://www.mvdis.gov.tw/m3-simulator-drv/ 台中路考畫面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TF-R6LhDS4 ------------------------------------------------------------------------ 監理站筆試錯誤題目  騎乘機車煞車時,應同時使用左右煞車,避免使用單一剎車,造成偏滑,使車輛失去安定性。 O  駕駛人不遵守平交道看守人員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 仍強行闖越 ,除罰鍰外記違規點數3點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因而肇事者。 (3) 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  看到強酸中毒的患者,立即使用強鹼,酸鹼中和。 X  受永遠吊銷,吊扣牌照之處分者,受違規再教育一個月,即可參加駕照考驗。 X  甲、乙騎車發生追撞的受傷,經鑑定甲有過失,乙無過失。甲、乙 是否都可以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1) 兩人都可以申請  下列何者需執行哈姆立克氏施救法? (2) 懷疑呼吸道阻塞時  火車會從兩邊開來,不論何方先來,還是要注意另一方有無火車駛來,以確保行車安全。 O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 闖越鐵路平交道。  肇事逃逸案件, 經通知所有人到場說明, 無故不到場說明, 或不提供駕駛人相關資料者。(2) 吊扣牌照  機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駕駛人酒後騎車載友人回家。 行駛彎道過快不慎撞擊電線桿, 兩人都受傷, 可否申請保險金? (3) 乘客可以申請。  在化學傷害緊急處理措施為何? (1) 沖洗患部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駕照並停考一年。 X  機車駕駛人以後輪著地, 蛇行或拆除消音器駕駛因而肇事者,應 (3) 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 不避讓者, 除罰鍰外,並 (3) 吊銷駕照。  依據圖示, 機車駕駛人應如何行駛效能確保行車安全? (3) 保持適當速度。  (3)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進入。  專行車輛 X  機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幾公里以上即可能遭處新臺幣6000塊以上24000塊以下罰鍰, 吊扣牌照三個月,及接受道安講習? (3)60公里  下列何種違規行為得對車輛所有人逕舉發處罰: (3)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左側斷崖 O  圖中黃色實線是指路面邊線. X  排檔機車行進時,拉離合器拉桿, 車輪會突然減速。 X  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 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輪, 所謂以原動行駛之汽車並不包括機車。 X  CPR心肺復甦術。 實施程序「叫》叫》C》A》B》D」中的D是指? (2) 取得aed(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去顫  駕駛人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應處 (2) 罰緩並記違規點數1點。  機車駕駛人駕車行駛道路時, 道路及交通狀況只有發生變化,駕駛人對這種事態應採取 (1) 冷靜與沉著減速慢行。  省道路線編號 X  未依規定期限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雖不處汽車所有人罰緩, 該車違規紀錄1次。 X  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數 (1) 15公里以下  於颱風天外出, 遭遇山崩,土石流,駕駛人順利逃離, 同車乘客受重傷, 誰可要求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 (2) 同車乘客  地面與輪胎摩擦係數越大,車輛行駛越安全。 O  駕駛人闖越平交道因而肇事者。 (1) 罰鍰 (2) 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 (3) 以上皆是 ✓  機車儀表板之里程表, 顯示行駛速率, 單位為公里/小時 X  現行生產機車設備已大幅進步, 行車涉水後, 煞車性能不變。 X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無直行車道者。 (1) 內車道之車輛行駛  機車騎士誤上國道時, 以下列何種應變方式不正確。 (3) 沿著路肩逆向行駛,趕緊駛離國道。  圖中黃色雙實線是指: (2) 雙向禁止超車線  (1) 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  禁止停車路段,其禁止時間為每日之 (1) 上午7時至晚間8時  小型輕型,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1人。 O  發現鐵路平交道有故障車輛停滯時,應 (1) 立體按下平交道「緊急按鈕」 (2) 撥打鐵路緊急聯絡電話0800-800-333 (3) 以上皆是 ✓  十次車禍九次快, 因此機車駕駛人,為了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2) 不得超速行駛。
台九線蘇花公路和中路段,今天(21)上午發生車禍意外,一名和中部落的國小一年級男童過馬路,遭一輛黃牌大型重機撞上,男童當場被撞飛後倒地,送醫急救後還是宣告不治。 後方行車紀錄器拍下意外發生的一瞬間,男童過馬路遭到疾駛而來的大型重機撞上,由於撞擊力道猛烈,男童被撞飛後倒地,當場一度沒有了生命徵象,送醫急救後恢復心跳,但是在下午3點左右,醫院仍宣告不治,至於肇事責任歸屬,警方還在調查釐清中,不過這裡經常有重機呼嘯而過,尤其假日更多,對於鄰近部落居民非常危險,警方也呼籲,來往車輛應該要放慢速度。 (新城分局和平派出所副所長 李智泉: 台九線162.3K,北上車道,民眾王姓男子,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沿台九線由南向北直行,行經事故路段,不慎撞擊路人,造成何姓男童受傷急救中,警方在此呼籲,行經台九線路段,請減速慢行,勿有超速等違規行為)。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時速50無超速(不具結、不負責,卻推翻被告自白超速,並成為事實的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87公里變50公里,創造「守法」假象 警察不給聽影片聲音,企圖掩蓋45公尺「慢」字前有喇叭聲 讓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人,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無剎車、無悔意、無探望,以上檢察官當作沒看到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變「無肇事責任」,終不起訴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刑法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過失」,則以是否具備「注意義務」為前提。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不具結、不負責,但是是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創造「守法」假象, 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無肇事責任」。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