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 - 馬路三寶
各種 意外 的三寶行為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一位50歲的黃姓男子16日晚上在小港區宏平路的海產店與同事聚餐,酒過三巡後還是欲罷不能,正逢年節將近,黃男便決定和同事前往公司老闆位於嘉義的住處,繼續陪老闆續攤,但黃男步出海產店後找不到同事,於是便沿著往北的路徑,想要邊走路邊攔計程車搭乘。 黃男憑著記憶中往嘉義的方向一路行走宏平路、中山四路前行,熟料一走就走上了高速公路。深夜兩時許行駛國道的駕駛人見路肩有路人行走,撥打電話報案請求協助,前鎮警分局草衙派出所巡佐陳庠菻、警員許芮瑄獲報後立即驅車前往,在國道一號末端北上371K的位置發現正在行走的黃男,立即將巡邏車停在黃男身後保護他,並上前關心為何會在夜深人靜的時候走在高速公路上。 警方先將黃男就近載下五甲交流道後,黃男才向警方說明原委,表示因為聯絡不上同事又叫不到計程車,為了赴約續攤才會一路步行,警方了解前因後果後先肯定黃男酒後不開車的行為,但對於深夜時段走在國道的行為十分危險,提醒黃男下回飲酒後要注意自身安全,警方也幫忙黃男代叫計程車,讓黃男上車確認安全無虞後才離開。行人行走國道,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製單舉發,本案將依違規事實函請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裁罰,可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鎮警分局長陳志榮呼籲,「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是全民都要遵守的公約,但飲酒後也要互相關心身旁的友人是否有安全搭上代駕車輛,以免發生意外。
行駛在道路上,看到限速路牌,很多駕駛朋友都習慣、時速比路牌上的數字、再高一點,因為超過10公里以內,都是可容忍範圍。但提醒您、如果是因為超速、引發意外,那就沒有容忍值這件事了,即使只超過兩三公里,也要負起法律責任。 飛速對撞,雙方騎士噴飛重摔倒地,道路上搶快釀成悲劇的事故層出不窮, 雖然警方取締超速有10公里的容忍值,但駕駛可別有僥倖心態,只要出事,就算只有超速1公里,一樣要負法律責任。 北市交通大隊警務員 張馨予:「發生交通事故的話,代表你已經發生危害,都會是屬於超速 那就會負擔肇事責任,現場的客觀跡證,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紀錄,行車紀錄器影像或監視器影像,我們都會綜合來考量 。」 駕駛上路看到測速才狂踩煞車,一通過照相機油門直接催下去,時常遊走在容忍值內超速,一旦造成車禍傷亡,除了肇事再加上超速取締,刑責 民事賠償,依過失比例都可能更重。 國道警察交通科警務員 林鍵智:「肇事的時候,有違反處罰條例第33條的規定,或說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那肇事致人受傷的話,會記違規點數三點,那如果致人重傷,會吊扣駕照三到六個月。」 民眾:「我覺得這個是合理的,(道路)每個不是都有測速器,這很難判定啦,出車禍就是誰不對 就是看路權。」 個人行為影響整個道路安全,呼籲駕駛別為了快幾分鐘,拿自己性命開玩笑,還吃上罰則。 台北報導:謝昀珊 李建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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