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道 - 馬路三寶
各種 車道 的三寶行為
北市甘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時,被民眾用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開罰600元,甘男認為民眾並無執法權力,又未經同意擅自錄影,侵犯他的隱私權,主張警方開罰的證據違法,取締無效,打官司抗罰,但台北地院認為,民眾提供錄影證據檢舉,經警方逕行舉發,屬《個資法》合理使用範圍,判甘男敗訴,必須要繳600元罰單,可上訴。 現在不少駕駛都有安裝行車紀錄器,除了自保,避免行車糾紛外,也有人把錄下前方車輛違規的畫面,提供給警方開罰。 台北市一名貿易公司甘姓老闆,去年6月26日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就因被民眾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逕行舉發開罰600元,但甘男不甘受罰,認為檢舉民眾侵犯他的隱私,警方不能以該違法的錄影證據作為開罰依據,因此打行政訴訟抗罰。 甘男主張,他當時開車經和平東路3段準備經莊敬路隧道至木柵,行至同路段分岔路口必須左轉,但當時正好有好幾輛機車行駛在他車旁,他為了超車才變換車道,且那時後方車輛距離他還有30公尺遠,他自認自己沒有妨害他車行駛,且超車後即回歸正確車道,並非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 甘男另強調,檢舉他的人並沒有無執法權力,卻以行車紀錄器沒經過許可,就紀錄他的影像,侵犯他個人隱私權,因此錄影證據違法無效。 法官認為,甘男違規行為明確,警方雖是由民眾蒐證檢舉而獲知,但是在查證屬實後才通知甘男到案,舉發程序合法。至於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紀錄蒐證他人車輛外觀、車牌號碼等資訊檢舉違規,是要識別違規車輛及駕駛人資料,屬《個資法》容許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合法限制,證據取得並無違法,甘男抗辯無理,因此駁回甘男請求,可上訴。(
ACT-8653在紅燈時往左開入“左轉專用道” 綠燈時她又不想左轉了 所以直接要切入我在行駛的“直行車道” 然後她就用她的右後照鏡親我的車尾巴了~ 下車我問:妳怎麼會從“左轉專用道”又往主線切? 她回答:我明明就是直行是你一直靠過來撞我的~ 我:可是妳是在“左轉專用道”就是要左轉怎麼會直行? 她:我是要到下個路口左轉進入統一所以我是直行的~ 我:那妳至少有要等主線沒車再切回來 她:我就“順著馬路開”你就撞過來了 我:.................................................... 妳是中文理解能力有問題? 還是交通法規認知有問題? 我一直開在我的內線車道的“行駛動線”上 是妳在“應左轉的車道”往“右”意圖切回主線的動作是違規啊~~~ 再一次証明,意外不一定都發生在車頭 只拍前面的朋友,你不擔心哪天換你遇到這種情形嗎? 撞我的小白也只有拍前面 並沒有拍到撞擊點的晝面 如果我很惡劣 如果我不把自己的影片公開 如果我說妳明明後照鏡本來就壞掉 還故意用違規行駛的方式來誣賴人 那麼 妳願意為了一個後照鏡請律師告官嗎? 就算勝訴也是至少一年後的事 那不是很堵爛嗎? 還是行車記錄器的錢不要省 只有自己能保護自己
機車躲太陽亂停網友:國曆七月比農曆七月危險 騎士為躲太陽這樣做… 引起網友怒火圍剿 天氣越來越熱,讓機車族苦不堪言,但這樣的行徑卻引起網友怒火。網友在《爆料公社》分享一段行車記錄器的影片,並批評,「現在的人都那麼自私?為了躲太陽就停在路中間,這是在車道上你知道嗎?國曆7月比農曆7月出來的還危險,你有減速就能停在路中間我也是醉了」。其他網友見狀後,也批評「想害死人也不是這樣」、「太危險了~還好沒撞下去」、也有網友附和說,「真的!!!! 超可惡的每天都要被嚇到」、「每天都會遇到啊!真不知曬一下太陽會死逆!現在每快到路口前有陰影處都需要多注意!」 網友建議騎士,「怕熱就乖乖待在家就好,不要出來製造麻煩,危害他人!」、「如果會熱的話,就請後方的女士扛著一顆樹 ,問題就解決了。」也有網友認為,這名機車騎士,真的是標準的三寶。開車的網友表示,看到機車停在路中央,真的很想直接壓過去。 警方表示,「停在路口十公尺內且不妨礙交通,一般是勸導不開罰,但是超過十公尺以上,有阻礙交通,以及危害到用路人安全的話,可以不依照規定臨時停放車輛的法令,可罰600元。」
今天開車遇到一台機車,把馬路當自家開的都不看來車的,從加油站直接切過來,還好我有長眼睛,不然就撞在一起了。強烈建議開車的朋友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像這種狀況要是撞在一起誰賠誰都很難說。不要自認為自己開車不會撞到人,不要以為別人來撞你的車就是對方要賠錢,在法官面前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沒有證據講的所有話都是廢話。 經驗談: 有一次;貨車開出去從內線右轉【大車可以內線右轉】,貨車剛啟動轉彎很慢被一台賓士車從後面撞上來,事故後賓士車主要求我方賠償20萬【X~~被你撞還要我陪你錢,天理何在?】,上調解委員會調解,我方無違規,又在自己內側車道上,照片上很明顯顯示賓士車由外車道撞到內車道貨車右方,經調解我方不打算陪賓士車主一毛錢【沒錯陪個屁】,但賓士車主軟下來說好歹也幫他出個5萬,不然來調解就沒意義了,若不出5萬就上法院。之後;我方決定賠給賓士車主5萬【5萬可以買幾台高檔行車紀錄器】,我方律師說:上法院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我方多少都會承擔些許責任,加上打官司的訴訟費會不划算,建議我們讓步【證明這個世上是沒天理的】。 最後;不要以為自己開車不會撞人就沒事,有時候被人撞也是要賠錢的,所以我才會強烈建議朋友們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不要像我一樣省小錢賠大錢,會很X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