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 - 馬路三寶
各種 紀錄 的三寶行為
記者柯靜志/苗栗縣報導 為加深學生對「大型車視野死角與內輪差」潛在危險之認知,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結合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及東昇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於3月10日下午在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共同辦理「校園大型車內輪差與視角體驗」交通安全宣導活動。參加對象有苗栗高商學生、教職員等800人,透過互動體驗活動,幫助學生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觀念,教導他們自我保護的能力。 為了讓學生有更深刻的體悟,先由苗栗縣警察局路老師針對路權、自行車、行人、無照騎車等交通安全觀念進行演講,搭配播放交通事故影片案例及講解該事故發生緣由。接著實地向學生解說大型車輛內輪差與視野死角特性,再實際讓學生坐在大型車駕駛座,並以駕駛人的角度觀看左、右照後鏡的死角範圍,動態示範大型車內輪差區,讓學生深刻體認遠離大型車輛重要性。 此外,鑑於近日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接連發生多起大型車輛交通事故,為使警察同仁熟稔取締大型車輛技巧,特別協調苗栗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提供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第五輪半拖車及普通大客車等2部大型車輛,於現場同步辦理執法技巧講習。 講習內容包含介紹車輛機件及功能、說明總(載)重量限制規定、法定胎紋深度檢查、操作行車輔助影像技巧、判別行車紀錄紙張顯示資料、取締各項交通違規行為態樣等。 警察局交通隊隊長林炎巨表示,學生於上下課放學或課後行走在道路上或騎乘腳踏車時,在缺乏避讓大型車觀念下,常於道路嬉戲忽略道路上大型車靠近及察覺危險性,以為大型車駕駛在路上應該看得到自己,因而失去對大型車的警覺心,實際上大型車轉彎時會產生內輪差及視野死角相較特別多、煞車距離較長等特性,一不小心可能就進入危險範圍內,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警察局局長周煥興表示,提醒學生在道路上行走或騎乘腳踏車時,看見大型車要保持安全距離,絕對不要靠近大型車輛,遇到大型車過彎時,建議將車輛停在大型車後輪之後方,等大型車完全過彎後,確認安全再繼續行駛。因為大型車前後左右方向都有駕駛看不到的盲區,這些都是危險區域。希望學生藉由親身體驗加深對「大型車視野死角與內輪差」的防禦觀念,讓遠離大型車的觀念能深植校園,扎根校園交通安全教育。
福國路15巷是車禍熱門路段,地上的車禍油漬永遠不斷,提醒大家經過此路段務必減速。 別再為難里長和民代了! 1:00 開始為AKN-9909開始叫 8+9最常用的詞語如下: 殺小啦 來共阿 安ㄋㄨㄚˋ啦 賣造阿 但是... 從來不知道他們想講甚麼... 覺得動動拳頭就是世界第一! 說好了烙人呢? 我叫的人到了,你為啥把手機收起來? 口口聲聲說看我要怎麼處理 我表明你把行車紀錄器拿出來! 我違規就讓警察現場開單! 你對我說的每一句話,這15分鐘你做的事我們都來檢視! 你卻不敢拿? 還一直嗆說沒有不敢拿! 最終你還是不敢拿!! 你對我: 要用「你的方式來處理我」 現場警察的密錄器也都有錄到了,原來現在的8+9不懂交通規則 還會用武力讓法律改變? 你自己要死衝啥讓其他人去陪葬?
110年2月24日上午9時38分,在環中路三段與朝馬路口,ARE-6799原本行駛於直行車道(環中路三段),卻違規左轉至朝馬路,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造成行車危險,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8條。 一、有關車輛在左轉燈未亮前,不排隊利用直行車道直接插到隊伍最前方之情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另車輛在左轉燈亮後,不排隊趁左轉車車流空檔插隊之情形,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民眾可否用行車紀錄器影片檔案檢舉違規?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四〉但檢舉對像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五〉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違規之影片)。
一、有關車輛在左轉燈未亮前,不排隊利用直行車道直接插到隊伍最前方之情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另車輛在左轉燈亮後,不排隊趁左轉車車流空檔插隊之情形,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民眾可否用行車紀錄器影片檔案檢舉違規?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四〉但檢舉對像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五〉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違規之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