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 - 馬路三寶

各種 罰 的三寶行為

2021 安全帽裝紀錄器 標檢局說超過這長度不行

民眾在合格的安全帽上,加裝具「攝影功能」的3C產品,原本是為了自身安全,現在卻可能違規嗎?交通部日前發出公文表示,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意見,加裝的物體,不得超出安全帽表面5mm,違者可以依照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開罰500元罰鍰。對此標檢局也發文說明,不是不准大家裝行車紀錄器,而是看你用什麼方式加裝,如果是受撞擊後容易脫落的裝置,就不在限制內。 馬路如虎口危機四伏,機車族為了自保,會在安全帽上加裝行車紀錄器,但現在卻可能違規, 交通部日前行文給警政署公文提到,民眾必須配戴經標檢局檢驗合格的安全帽,如果加裝有攝影功能的3C產品或裝飾品,依據標檢局意見,不能超出安全帽表面5毫米。 民眾:「是覺得滿奇怪的啦,我要了解是為什麼他要,訂這個標準是為了什麼。」 攝影支架能讓拍攝視野更好,但如果規定不能超出5毫米,等於裝都不能裝,雖然市面上有內建在安全帽裡的行車紀錄器,但維修麻煩,店家坦言,需求不高。 店家:「如果說安全帽,做(攝影機)嵌入這動作,那安全帽可能會越來越大顆,或者是越來越重,那如果說它變成是碳纖維的,那它金額就飆上去,那大家就不一定會願意,掏錢去買這種東西。」 就怕民眾誤會標檢局發出三點聲明,表示受到衝擊時,可以容易脫開的裝備,不在這個限制內,也沒有限制不能加裝行車紀錄器,意思是保有彈性空間, 只要不鎖死固定在安全帽上,用黏貼可輕易拆卸等方式加裝,就沒問題。 以民眾安全為出發點,警方會視情況斟酌取締,不過特別提醒為了搞創意吸睛的造型安全帽,如果沒有標檢局的合格標章,一樣視同沒戴安全帽,會進行開罰。 台北報導:謝昀珊 田智中。

2021 1100728    2502 YE 新興區中山二路往南與青年二路口附近  並排停車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10-07-2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07281277,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孫英哲 聯絡電話:2116076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敬上

2021 白牌車「栽」了 違規駕駛處10萬吊扣駕照牌照4個月

新竹市監理站攜手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在疫情降級之後首度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針對違法的白牌計程車進行取締,成功攔查違規營業車輛1輛,依規定處罰駕駛人10萬元罰鍰,吊扣駕照4個月,還有違規車輛吊扣牌照4個月。

2021 揪團闖紅燈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2021 防疫治安不打烊  霧警合力逮2車手環球日報社 World News Media

記者莫俊傑/臺中市報導 疫情嚴峻期間治安不打烊,霧峰分局日前發生詐欺面交案,歹徒食髓知味於110年7月9日上午11時許再次詐騙被害人,警方與被害人聯手逮捕年約21歲潘姓男子及年約19歲湯姓男子等2名車手。 詐騙集團先於110年7月8日成功在霧峰區面交取款一次後,食髓知味,又在7月9日上午11時再次前往被騙呂姓老翁家中取款;幸而老翁機警發覺配合警方實施誘捕,在老翁與詐騙集團聯絡後,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及萬豐派出所員警聯合布網,經車手面交取款得逞後就搭乘計程車離開,在警方密切監控於霧峰區中正路79巷口攔查圍捕查獲,不到10分鐘就被警方逮捕到案。 霧峰分局長陳家銘表示,民眾如接獲疑似詐騙電話一定要謹記「一聽、二掛、三求證」步驟,若遇到疑似詐騙情形,應即撥打反詐騙專線「165」或「110」,尋求協助避免陷入詐騙陷阱,多一分警覺,少一分損失,另防疫期間還是要提高警覺,防範歹徒趁疫情嚴重時期犯案,同時呼籲大家,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民眾應減少非必要的外出及活動,出門務必戴好口罩,並且勤洗手與消毒、做好手部清潔,以及落實實聯制等相關規定,若發現相關違規情事,警方將當場蒐證移請主管機關裁罰。

2021 防疫治安不打烊  霧警合力逮2車手環球日報社 World News Media

記者莫俊傑/臺中市報導 疫情嚴峻期間治安不打烊,霧峰分局日前發生詐欺面交案,歹徒食髓知味於110年7月9日上午11時許再次詐騙被害人,警方與被害人聯手逮捕年約21歲潘姓男子及年約19歲湯姓男子等2名車手。 詐騙集團先於110年7月8日成功在霧峰區面交取款一次後,食髓知味,又在7月9日上午11時再次前往被騙呂姓老翁家中取款;幸而老翁機警發覺配合警方實施誘捕,在老翁與詐騙集團聯絡後,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及萬豐派出所員警聯合布網,經車手面交取款得逞後就搭乘計程車離開,在警方密切監控於霧峰區中正路79巷口攔查圍捕查獲,不到10分鐘就被警方逮捕到案。 霧峰分局長陳家銘表示,民眾如接獲疑似詐騙電話一定要謹記「一聽、二掛、三求證」步驟,若遇到疑似詐騙情形,應即撥打反詐騙專線「165」或「110」,尋求協助避免陷入詐騙陷阱,多一分警覺,少一分損失,另防疫期間還是要提高警覺,防範歹徒趁疫情嚴重時期犯案,同時呼籲大家,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民眾應減少非必要的外出及活動,出門務必戴好口罩,並且勤洗手與消毒、做好手部清潔,以及落實實聯制等相關規定,若發現相關違規情事,警方將當場蒐證移請主管機關裁罰。

2021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處處有三寶

#我是PK #騎車去 #CB300R 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PK.PedroKao/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pk_pedro_kao/ Mail aa0953708548@gmail.com 攝影機:GOPRO 車輛:CB300R

2021 差點撞到轎車!砂石車驚險鑽路肩闖紅燈

西濱快速道路7月4日傍晚,有民眾北上路段剛出鳳鼻隧道時,因為路口是紅燈,大家都遵守交通規則停等,只見一輛砂石車從後方衝出,直接從路肩違規衝過去闖紅燈,差一點就撞到停等紅燈的白色轎車,誇張行徑被後方行車紀錄器拍下,車上的駕駛和乘客看到這一幕,都嚇得大聲尖叫。 影片上傳到爆料公社,也引發網友議論,紛紛留言「這個不檢舉對不起社會大眾」、「走濱海看到大車要趕快閃」、「隧道內有燈號預警」、「是煞不住還是恍神?不想停?」、「這一張罰單是5400喔!」。

2021 大樹下6人開懷暢飲 內埔警強化蒐證舉發影片

【記者何勁陞/內埔報導】  內埔警分局龍泉所員警,近日屢接獲民眾報案,龍泉所轄內的大旺路土地公廟榕樹下常有民眾不將口罩戴好,聚集聊天,該所每次派員前往查處時,在場約5至6名民眾,紛紛將口罩從下巴拉回臉上,還向警方佯稱都有戴好口罩,沒有違反室外10人以上聚會之規定,警方勸導應減少外出戴好口罩,在場者均允諾遵守,但每當警方離開現場,這群民眾卻又故態復萌,將口罩拉下,飲酒談天,讓警方多次前往查處,疲於奔命。 時值屏東遭逢Delta病毒入侵,疫情嚴峻之際,該所所長黃明宏為有效全力防堵社區防疫破口,利用巡邏勤務期間,加強訪查轄內屢遭民眾檢舉的地址,並以行車影像紀錄器及蒐證器材,強化蒐證作為,果真發現該處有6人自行購買酒類飲品,前往樹下談天暢飲,而其中4人未戴口罩。警方一下車,在場人見狀均如同以往,不疾不徐的把口罩戴好,並稱在室外沒有超過10人,未違反規定等辯詞,然而,當該所員警告知已蒐集在場人未戴口罩的影像時,在場人百口莫辯,內埔警除再次告知非必要勿群聚,並將違規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舉發,函請縣府衛生局裁罰。 分局長蔡耀順表示,目前疫情尚未解除三級警戒,民眾應嚴守相關規範,減少非必要的外出與群聚,病毒於無形,切勿存有僥倖心態,更不應視防疫規定如無物,以身試法。

2021 行車糾紛爆口角 計程車司機推倒外送員機車被送辦(翻攝畫面)

行車糾紛爆口角 計程車司機推倒外送員機車被送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81575 新北市黃姓外送員今早9時許騎經中和景平路,與邱姓計程車司機發生行車糾紛,雙方竟直接停在路口,走到路邊爭論不休,邱姓司機期間還憤而推倒機車。警方獲報到場,將2名駕駛帶回釐清,警訊後依毀損罪嫌函送邱姓司機,並對違規停車的2人舉報開罰。今天早上9點40分左右,黃姓外送員接單途中、與邱姓計程車司機差點擦撞,2人竟將車停在景平路及景安路口,下車當街大吵、互嗆。雙方期間未達共識,計程車邱姓司機疑一時氣憤,直接徒手推倒外送員的電動機車,造成車殼刮傷,外送員不甘機車受損,隨即通報110到場處置。 ---------------------------------------------------- 我們的頻道➔ http://video.ltn.com.tw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user/tvforltn Dailymotion➔ https://www.dailymotion.com/LibertyTimes

2021 路邊突然開車門

[我那個當下以為他是踹門] [如果不是因為車上綁滿了貨物可能會停下來跟他表達我的意見] 因為現在出門上工都是難得的錄影機會;基於不浪費片源的原則就放上來紀念一下。 順帶一提;右手邊的南門市場封鎖了幾天後已經恢復營業了的樣子。居民們也開始願意把車停回去市場週邊的道路了。

AMM-0068 2021 【AMM-0068】

為了避免有人認為前因後果交代不全,所以將記錄器影片全上傳。精彩片段請自行快轉到1:00後。 而我在5/16檢舉,但最近基層員警大概也忙翻了,所以到6/14才回覆,這就別苛責內湖分局了。以下是內湖分局認證,這樣不能夠顯示違規態樣,所以不舉發喔,承辦人名字以OO代替。 親愛的網友您好! 有關您檢舉 AMM-0068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202105161361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附件影像採證不齊全,不足以顯示違規態樣 承辦員警: 內湖分局 - 吳OO 連絡電話: 02-2790-0505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1/05/13 07:14 --違規地點: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堤頂大道一段往西方向,接近民權大橋下方) --違規事實: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7條 第三款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四款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駛入原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 敬復

2021 1100608-新北汐止區東勢街下山方向,想好好騎個車真難,這世界怎麼了?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2021 F1等級的超車來了

再啦幹我影片裡面打錯了(旁邊罰寫100次) 這是一個搞扛的頻道 會拍出各種只要有心也可以將影片內容做出來的影片 看完影片後麻煩各位動動您的手指按下訂閱 如果內容有趣也可以按讚 你的每一個訂閱與按讚是我創作的動力之一 如果有問題也歡迎在下方留言 我會盡量回覆問題 大家也可以一起討論 但是不要引戰呦 頻道慢慢茁壯後會有更多各種不同類型的影片

2021 20秒你能違規幾次

已檢舉,不知道這樣罰單多少?

AYZ-0267 2021 【AYZ-0267】看三寶表演連續盲彎逆向不靠右行駛 連續違規跨越雙黃線 不就剛好對向沒車

寶寶寶AYZ-0267 未標線之道路不靠右行駛 第 39 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2021 台灣駕駛WTFEP.15違規成癮〖台中三寶〗

違規的癮需要靠罰單來醫治 但是當開立罰單的''醫生''都要治不治的 你說這個癮怎麼可能治好 -------------------------------------------------------------------------------- 傳送門那段不要看太仔細啦 因為第一次用♪(´ε` )

2021 04 26 這樣的道路規劃叫騎車的怎能不違規

騎車生涯以來, 總覺得越限制機車動線, 越是陷機車族於險境之中. 不違規騎內線, 就等著被公車列隊輾壓

2021 04 22 未戴安全帽 抽菸 闖紅燈

幸好你是遇到我, 換作檢舉達人的話, 你這三條加一加應該可以為國庫貢獻不少吧!? 三項違規應該要罰多少錢呢?

7922-S3 2021 【7922-S3】高速公路 佔用內側車道

經轉承辦人,有關7922-S3號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行為,經檢視內容(1.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八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2.因你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因無行車速度(需經科學儀器測得之數據)及有無致車道堵塞情形之狀況,依據本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事項第七點,並經你閱讀及同意,本局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1項第4款(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規定,不予舉發),所以,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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