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 馬路三寶
各種 本 的三寶行為
【記者何勁陞/恆春報導】 恆春分局於(26)日13時45分許 接獲民眾報案稱在臺26線22k處有垃圾清潔車與機車發生擦撞,並有人受傷,恆春分局立即調派交通小隊及仁壽所員警趕赴現場,並協助將傷患送往恆春南門醫院救治。 經初步瞭解,由楊姓民眾所騎乘之重機車直行北上,在行經上述事故地點時疑似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同向前方左轉之恆春鎮公所白姓駕駛之自用公務大貨車(垃圾清潔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楊姓騎士左小腿骨折,身體多處擦挫傷,緊急送往恆春南門醫院救治,目前無生命危險,另雙方駕駛經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檢測均無酒精反應,詳細事故發生原因仍待警方調查釐清,是否有違規情事刻由本分局交通小隊調查中。 恆春警方呼籲,使用交通工作外出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隨時注意左右及車前狀況,以維護民眾行車及用路安全。
民眾在合格的安全帽上,加裝具「攝影功能」的3C產品,原本是為了自身安全,現在卻可能違規嗎?交通部日前發出公文表示,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意見,加裝的物體,不得超出安全帽表面5mm,違者可以依照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開罰500元罰鍰。對此標檢局也發文說明,不是不准大家裝行車紀錄器,而是看你用什麼方式加裝,如果是受撞擊後容易脫落的裝置,就不在限制內。 馬路如虎口危機四伏,機車族為了自保,會在安全帽上加裝行車紀錄器,但現在卻可能違規, 交通部日前行文給警政署公文提到,民眾必須配戴經標檢局檢驗合格的安全帽,如果加裝有攝影功能的3C產品或裝飾品,依據標檢局意見,不能超出安全帽表面5毫米。 民眾:「是覺得滿奇怪的啦,我要了解是為什麼他要,訂這個標準是為了什麼。」 攝影支架能讓拍攝視野更好,但如果規定不能超出5毫米,等於裝都不能裝,雖然市面上有內建在安全帽裡的行車紀錄器,但維修麻煩,店家坦言,需求不高。 店家:「如果說安全帽,做(攝影機)嵌入這動作,那安全帽可能會越來越大顆,或者是越來越重,那如果說它變成是碳纖維的,那它金額就飆上去,那大家就不一定會願意,掏錢去買這種東西。」 就怕民眾誤會標檢局發出三點聲明,表示受到衝擊時,可以容易脫開的裝備,不在這個限制內,也沒有限制不能加裝行車紀錄器,意思是保有彈性空間, 只要不鎖死固定在安全帽上,用黏貼可輕易拆卸等方式加裝,就沒問題。 以民眾安全為出發點,警方會視情況斟酌取締,不過特別提醒為了搞創意吸睛的造型安全帽,如果沒有標檢局的合格標章,一樣視同沒戴安全帽,會進行開罰。 台北報導:謝昀珊 田智中。
#南西誠品商圈 #人潮 #疫情 疫情降溫 人潮湧現北市南西誠品商圈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6083 國內疫情逐漸受到控制,本土感染人數已連續多日在個位數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8月24日起至9月6日,全國維持二級警戒,台北市鬧區的街頭,也開始出現久違的人潮。週末下午一陣大雷雨過後,新光三越南西店及誠品周邊商圈湧現逛街購物人潮,紅綠燈、斑馬線路口擠滿了等著過馬路的群眾,排班計程車也等著生意上門,攤販也看準了人潮商機推著流動攤車準備營業,警察也跟著忙碌,出動維持交通順暢,並且對違規停車的車輛開單告發。 ---------------------------------------------------- 我們的頻道➔ http://video.ltn.com.tw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user/tvforltn Dailymotion➔ https://www.dailymotion.com/LibertyTimes
警察大哥請問您那隻眼睛有看到方向燈位置有亮之閃爍現象,就算有也未閃超過3秒 您好: 您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事 (案件編號:RV-20210627000025),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ATY-7155號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違規事項,並檢附採證錄影檔案資料佐證1案。本案經檢視行車影像記錄器資料,影像中被檢舉車輛於變換車道時,該車方向燈位置有亮之閃爍現象,應是有使用方向燈,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敬祈見諒。 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員:方光立 聯絡電話:04-8884116分機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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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 檢舉結果回信 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影像資料,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16號及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案例,有關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規範,並非單純機械性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判斷,而應參酌具體情形,判斷變換車道之車輛有無阻礙原行駛之車輛先行路權。另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適法性上尚有疑慮,違規事證未臻明確,不予舉發為宜。 二、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本大隊另已責成所屬持續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12鄰高原路370巷181號 聯絡人:交通組 梁培琳 聯絡電話:(03)4116623轉280 傳真電話:(03)4116627 電子信箱:PAYMPM812@hpb.gov.tw ================================================== part II 檢舉人回信 你們要不要再仔細看看?早上七點多的國道三號內線時速沒有 110 也有 100,還是說保持兩個車身的距離不夠,一定要有標準檢驗局認證的測速裝置才算數?沒關係我就好心一點教你們算 根據高速公路的標線規定,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 公尺」,所以每過一條車道線就走了「10公尺」,很好算。 https://www.freeway.gov.tw/Upload/DownloadFiles/03-%E7%AC%AC%E4%B8%89%E7%AF%87_%E6%A8%99%E7%B7%9A_0907.pdf 我提供的影片中,0 秒時,從該車從我右側車道進入行車記錄器畫面中,至他正「誇過」第「95」條車道線是影片的第「30秒」,我們不用算極速算平均就好,這30秒鐘我的平均行車時速是 0.95 km 除上 1/120 小時,均速 114 kn/hr ,抱歉喔我小小超速了(該路段為國道三號土城交流道43k 以南限速 110 km/hr)。影片中可以看到該車切入我車道之前,我都與前車保持約 30公尺的距離,畢竟尖峰時間車多,要保持該有的 55~60 公尺安全距離有難度,何況如這次我提供的影片,我的「安全距離」就變成了他的「超車距離」,不是嗎?該車跨越車道線進入我的車道時,我只與他間隔一條車道線加一道間隔,剛好十公尺,你們的意思是時速 110 km/hr 只要 10公尺的安全距離嗎?跟我開玩笑嗎長官? 我誠心建議你們重新檢視影片細節,我知道處理這種檢舉很麻煩,我也很不想這麼麻煩還有剪影片下來上傳,但抱歉這是你們的工作,如果所有用路人都遵守規矩,大家行車都會很安全,你們工作也會很輕鬆。或是你們要就讓這個案件結案,我就讓你們紅。 =========================================== part III 陳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再次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影片中被檢舉車輛與檢舉人車輛距離最近時約為一組白線之距離,惟無科學儀器檢測出被檢舉人車輛行駛速度(應有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測得速度佐證),因此無法得出法定所應保持之距離,故無法證明一組白線之距離是否符合該被檢舉車輛行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違規態樣。且影片中被檢舉車輛於變換車道時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過程中,後方來車未有出現影響駕駛之狀況發生(如因遭檢舉之車輛,變換車道後緊急剎車或是閃避駕駛之行為),違規事證未臻明確,本案暫不予以舉發;倘若有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敬請提供本大隊依法辦理。 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二、另已責成所屬加強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信詢問。感謝您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順心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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